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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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2020年12月31日及以前登记注册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各类所有制独立法人企业,可自愿申报示范基地。同一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鼓励在文化业态创新发展、文化资源数字化转化和开发利用、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创新发展、共性关键技术与核心技术装备研发、文化与旅游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文化产业园区和企业服务平台建设运营、自主知识产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等领域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企业申报示范基地。

【申报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2)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3)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4)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5)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6)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7)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政策奖励】

资质荣誉

【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首先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

http://ccipp-yqjd.mct.gov.cn/webbase,2023年6月1日开通)注册,登录后填报《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并上传相关材料,在线打印申请书并签字盖章后,报送所在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及其全资、控股二级子公司申报示范基地的,申请材料由中央企业核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 

(2)初审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地企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择优遴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文化特色鲜明、创新发展能力强、具有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对区域乃至全国文化产业发展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企业,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推荐企业无需排序。 

【申报材料】

(1)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中央企业报送文件,内容应包括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组织开展情况,以及推荐意见和评估建议等;

(2)《新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情况汇总表》;

(3)《现有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复核情况汇总表》;

(4)各推荐企业和建议保留命名的现有示范基地填报的《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申请书》。

【申报时间】

2023年5月12日——2023年7月31日

【政策依据】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与复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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