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并财建〔2019〕152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工业转型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4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支持全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工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工业经济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首次入统的小升规企业的资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按职能分工,依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共同管理。

市工信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组织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工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拨付。

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属地企业项目申报及初审工作,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实施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技术创新、军民融合、消费品、制造业服务等市委、市政府鼓励发展的重点方向和领域的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采用补助和奖励等形式。单个项目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0万元

1.补助。对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比照申报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补助。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支持比例为基准利率1.5倍。

2.奖励。

(1)对技术创新等研发类,两化融合、企业上云、软件等信息化类及其他轻资产项目和企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项目,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参照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相应标准的不高于50%予以支持。

(2)规模以上企业稳增长

对当年产值1亿元以下的企业,产值增速100%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产值1—1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50%以上,奖励100万元;当年产值10—5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25%以上,奖励150万元;当年产值50—100亿元的企业,产值增速15%以上,奖励200万元;当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增速10%以上,奖励300万元

对年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年产值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奖励200万元;年产值百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增加100亿元奖励300万元

3.对于我市转型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标杆项目,可“一事一议”,经市政府批准后重点支持。

第六条 申报审核流程:

1.市工信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结合本年度工业转型升级发展重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方案,明确细化资金支持对象、用途范围、申报条件、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报市工信局;

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及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资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市工信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工委会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5.同一项目同级财政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报审核职责: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及预期指标负责。企业(单位)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预期指标,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提出项目申报资料和项目建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初审意见。

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审核报告负责。

第八条 在项目管理、专项资金使用中发生的评估、审计、核查验收、绩效评价等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鼓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一定规模的工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分层级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建设。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由市工信局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对建设周期一年以上的项目,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单位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对中期评估不达标的,收回专项资金。

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对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单位要设立单独会计科目,建立项目台账,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采取奖励方式给予的支持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不得违法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原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太原市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并财建〔2017〕1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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