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高新区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长治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印发《长治高新区关于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奖励办法(修订)》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方向,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 的要求,准确把握“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新定位,长治高新区管委会结合长治高新区产业发展实际,在《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长高发〔2018〕51号)的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政策条例,并经长治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2020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为全面构建十四五规划政策体系,聚焦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两区”战略定位,结合长治高新区产业发展需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着重从企业培育、企业研发及科技项目申报以及孵化体系建设三个方面制定了10条奖励政策。并且最后明确了《奖励办法》施行日期。在企业培育方面,为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进行了企业阶梯型培育奖励;在鼓励企业研发以及申报科技项目方面,对达到一定研发投入比例的企业、对申请国内外专利和商标的企业、对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企业、对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并通过国家、省相关认证的企业、对开展技术合同交易或引进先进装备的企业,按照一定规则进行奖补;在鼓励孵化体系建设方面,对进行国家、省级认证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进行奖励、对设立跨境孵化机构的运营主体进行奖励,为规范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管理,鼓励并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更好地实现其功能定位,进一步推动高新区孵化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考核奖励机制,同时为鼓励区内双创氛围,对获得国家、省的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进行奖励。

三、主要特点

相比于2018年发布的政策文件《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长高发〔2018〕51号),《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发展的奖励办法(试行)》分别就中介服务机构培育高企奖励金额、企业申报专利的种类及奖励金额、商标注册奖励、研发机构及项目申报奖励以及孵化园众创空间奖励办法等进行了深化和完善,帮助企业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更好地营造高新区创新创业良好生态。

  

 

                          长治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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