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推进企业提升安全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企业事故防范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市应急局具体负责实施,专项支持企业在本年度实施完成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及转型升级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项目申报范围为运城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企业,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底前,不包括单纯扩能等非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应急局结合每年工作实际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市财政局负责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对象:

(一)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行业;

(二)运城市域范围内依法成立的法人单位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重点倾斜“龙虎榜”及培育企业和三大基地领域企业;

(三)正在实施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有发展潜力及示范带动作用的规模以下企业;

(四)采用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和装备,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条件的企业(申报时附国家推广文件);

(五)改造安全生产设备设施,提高抵御风险和抗灾能力的企业;

(六)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智能化作业”,具有行业示范引领带头作用的企业;

(七)采用在线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并与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对接的企业;

(八)获得安全生产科技成果奖、专利奖的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

(一)对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企业,本年度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企业,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每家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500-1000万元的,每家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接入市应急局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的监测预警设备需为年度新增设备,不包括原有监测预警设备。)

(三)获得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先进科技成果奖、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凡申请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为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项目库入库项目之一。

(二)符合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企业,由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按时向市应急局上报通过审核的企业项目。

(三)符合第六条第(七)项的企业,由市应急局负责确定。

(四)符合第六条第(八)项的企业,直接向市应急局申报。

(五)成立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市应急局会同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驻市应急局纪检组和相关专家对上报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提交市应急局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确定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分配计划。

第九条 列入“信用中国(山西)”网站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得申报专项资金;已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制度,自觉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对有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企业,纳入黑名单,严肃追责并通报全市,禁止申报其他奖励。对各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运城市安全生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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