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忻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忻科发〔2020〕26号

各县(市、区)教育科技局、科技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忻州市星创天地的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动农村地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山西省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农发〔2019〕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忻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忻科发〔2017〕18号)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忻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0日 

   

  忻州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农村地区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忻州市星创天地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山西省星创天地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农发〔2019〕9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忻州市星创天地(以下简称“星创天地”)是指经市科技局组织认定,在我市范围内创办,由独立法人运营,面向农村农业创新创业主体,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运作方式,利用线下孵化载体和线上网络平台,融合科技创新、集成示范、成果转化、融资孵化、创业培训、平台服务为一体的新型农业创新创业综合服务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营、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面向科技特派员、大学生、返乡农民工、职业农民等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低成本、专业化、社会化、便捷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优化农村创新创业环境,激发农村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星创天地申报、认定、考核奖惩等过程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星创天地实行认定管理。市科技局和县级科技管理部门分工协同,共同做好星创天地认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星创天地统筹布局和认定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制定地方配套政策。 

  县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星创天地的申报及有关材料审核,并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星创天地日常管理与考核等工作。 

  星创天地运营主任负责星创天地建设及日常运营,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监督,并对申报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星创天地认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运营主体。忻州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等,成立并运营一年以上,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二)具有技术依托单位。具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农村发展研究院、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型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特派员服务站等至少1家技术依托单位。 

  (三)具有开放式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办公场所和服务场地设施面积之和不低于200平方米,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如为租赁场地,租期须在三年以上。 

  (四)具有线上线下服务平台。至少具备“互联网+”线上网络平台(电商平台、技术交易平台等)1个,至少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研发和检验测试平台等1个线下公共服务平台。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组成的创业服务团队,至少有3名由成功创业者、企业家、天使投资人、专家学者组成的专职或兼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一定数量的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入驻。至少有3家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入驻,且运营良好、有较好发展前景。 

  (七)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星创天地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运行机制、企业入驻制度、创业辅导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 

  (八)定期开展创业培训、创业服务活动或创业融资活动。每年开展活动不少于6场,重点开展网络培训、授课培训、田间培训和一线实训,定期召开示范现场会、专题培训会,举办创新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举办投融资恰谈、银企对接等创业融资活动。 

  第八条  申请认定材料: 

  (一)忻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申报书。 

  (二)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星创天地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实地考察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发文认定。 

  第四章  管理扶持 

  第十条  星创天地积极协助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拓展星创天地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鼓励星创天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等,争取更多财政经费支持;鼓励各类投资公司(基金)和民间资本、风险投资投向星创天地。 

  第十二条  鼓励各类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和财政资金支持建立的公共科技服务机构或平台与星创天地资源共享;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基地为星创天地中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三条  鼓励星创天地运营主体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兼任星创天地创业导师,提供全流程创新创业指导服务,加快企业孵化速度。 

  第十四条  星创天地的性质、产权、地点、场地面积若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局。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根据星创天地自身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对考核优秀、良好的星创天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落实相关奖励政策;对考核差的星创天地限期整改或取消资格。 

  第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星创天地,取消星创天地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将相关责任人信息记入不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对取消资格的星创天地重新申报认定后,不予享受“新认定的市级星创天地一次性奖励10万元”的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附件:忻州市星创天地认定申报书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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