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省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人力资源部、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确保国家政策落实,经研究,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工作中有关办理意见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点群体人员2019年1月1日后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享受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的,认定起始时间为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

企业2019年1月1日后招用重点群体人员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认定起始时间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重点群体人员在同一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存在中断的,以最后一次连续缴费开始时间为认定起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在岗已满三年的、申请认定时所招用重点群体人员已离岗的,认定经办机构应在《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表》“经办机构意见”栏单独列示相应人员名单和离岗时间。

二、经认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重点群体人员,经办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在其《就业创业证》(无实体证件的使用电子打印版《就业创业证》)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注明认定时间、自主创业实体或吸纳企业名称,加盖经办机构公章后返给申请人或申请企业,相应资料复印留档备查。

三、认定机构要及时在山西数字人社一体化平台就业服务平台-“就失业登记管理”-“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登记管理”-“企业吸纳税收优惠政策登记”模块下,进行认定人员信息录入登记,之前已认定尚未登记的数据应在本通知印发后一周内完成录入。今后办理认定时应登录一体化平台进行查询,以确定重点群体人员是否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四、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函〔2022〕87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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