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创业载体建设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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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申报条件】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② 创业孵化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为入驻创业实体免费或者廉价提供创业场地等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

③ 创业孵化基地已被所在县(区)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④ 入驻实体数量在40户以上,周期内(一般为一年)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实体20户以上(孵化成功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实体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实体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⑤ 符合大同产业特色,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

(2)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① 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② 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③ 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和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

④ 具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跟踪扶持、专题讲座、互动交流等创业服务。

⑤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⑥ 入园创业实体7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且已被所在县(区)人社部门确认为创业园区半年以上的。

⑦ 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创业3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政策奖励】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首次认定,对入驻孵化实体40户以上、稳定运营一年以上且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给予创业孵化示范基地3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建设,该项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示范基地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四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新增20户入驻初创实体。每增加1户初创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营业执照正常年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对每个基地每年的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长奖补时限4年。

(2)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首次认定,入园创业实体7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00人以上,给予30万元的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园区建设,该项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创业示范园区通过评审后的第二、三、四年,每年至少在原有实体数量的基础上新增20户创业3年内的创业实体。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及以上的,增加2万元补助资金;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的补助资金。对每个示范园区每年的补助资金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最长奖补时限4年。

【申报程序】

(1)初审和复核:所在地县(区)人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交审核意见,符合推荐标准的基地、园区,由市人社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2)评估、认定及公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审,针对考察评估结果进行现场打分,对评审合格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市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行文认定并授牌。

【申报材料】

相关材料

【申报时间】

2023年7月10日——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大同市创业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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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存在以下情况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创业示范园区资格,不再拨付补助资金。

(1)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满一年,未开展创业孵化工作的。

(2)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运营管理单位私自以任何名义收取入驻协议以外费用的。

(3)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4)管理不到位或不能按入驻协议提供相关服务,被孵化创业实体投诉经查实3次以上,且未及时整改的。

(5)基地内正常经营率低于80%的。

(6)不按规定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7)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或隐瞒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8)提供虚假材料、虚报冒领补贴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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