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经省人大常务委员表决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省科技管理体制和政策体系具有重大意义,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的具体行动,将为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撑。

我省《条例》于1997年9月28日,由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条例》对我省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建立科技成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等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需要贯彻落实;山西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新经验和新举措,需要用地方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固化;我省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存在的难点、痛点、堵点等问题迫切需要解决,已实施二十多年的原《条例》亟需进一步完善。

修订后的《条例》共六章三十九条,即“总则、组织实施、保障措施、技术权益、法律责任、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科研人员激励机制方面。主要有第二十八条要求建立健全以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科技成果权益分配机制,依法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第三十条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的收入处置规定;第三十一条与科研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的约定以及对提前退出人员的收益保障规定;第三十二条对未约定的,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的比例。

(二)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方面。我省由于科技经费投入不足,科技基础设施不健全,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落后,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难以集中有限资源产出重大科技成果。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投入,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补助资金、贷款贴息和风险投资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的财政经费。再通过第二十四条支持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大显身手;第二十五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制度、设立风险补偿金;第二十六条发挥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等一系列措施解决经费投入的问题。

(三)关于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方面。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多,服务质量相比较发达地区有很大差距。针对这些问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科技成果转化公共交易服务平台。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鼓励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检索分析、价值评估、人才培训、科技创业孵化、交易代理等服务。

(四)关于产学研结合方面。由于产学研结合不够,许多科研成果针对性不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强,导致我省目前有很多成果无法实现转移转化。为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鼓励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与社会共享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实验室、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为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提供服务。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独立或者联合建设中间试验基地,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程化、产业化试验。同时,通过第十七条促进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专款和十八条推动产学研结合条款,共同助力推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附件: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doc

1576224185(1).png

订阅标签:      科技 山西省 《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
                        该类型已订阅

很抱歉,暂无相关信息

拨打助企热线

0351-2152402

免费获取一对一政策申报建议服务

在线客服(点击咨询)

  • 【科小申报】认定成功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3万元
    奖励3万元 资质认定
    立即评测
  • 【忻州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立即评测
  • 【长治市】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
    省级20万元 市级10万元
    立即评测

客服电话

固定电话:0351-2152402

手机号码:130 9907 7097 139 3512 8636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在线QQ

QQ咨询

需求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