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建一〔2018〕113号

各市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制定了《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经省法制办审核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8年7月9日

  

附件

  

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优化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宏观政策和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战略,引领和带动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发展环境、加大对薄弱环节的投入,突破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有效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运用无偿资助、项目奖励、贴息、业务补助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也可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中小微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政府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中小企业局改进资金管理模式,逐步将项目管理权限下放到市县一级,由市县承担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省中小企业局侧重政策制定、项目监管和绩效考评。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执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二章 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第九条 对经省政府同意举办的省级创业沙龙、路演活动、创业创新大赛推荐选拔出的优秀项目和企业给予支持:对初创微型企业给予奖励,每户奖励3万元;对融资数额较大并取得银行贷款的项目,每个项目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50%给予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三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50万元;对公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50万元,对公告的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100万元(如当年同时获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认定公告的,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追奖50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国家级示范基地可连续奖励,鼓励支持省级、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起到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探索运用产业基金、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县(市、区)示范。在全省支持建设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示范县(市、区),积累经验,培育典型,创新模式,不断推广,引导各地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推动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第三章 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发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支持中小微企业不断壮大规模,提升管理水平,提升人才素质。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专精特新”特征明显,质量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管理用工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中小微企业。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鼓励小微企业壮大规模。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并纳入统计部门联网直报的中小微工业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次性的奖励,奖励金额为每户企业30万元。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当年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微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简称“3个1”)及其延伸的专项活动。

  (一)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依托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国内著名大学及国外高校进行系统培训。

  (二)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依托国内相应学科的领军高校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

  (三)每年选拔一批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依托省内外大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各类有意愿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支持紧密围绕“3个1”工程延伸开展的专项活动。

  培训经费使用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四章 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七条 发挥财政资金对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拓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激励作用,引导其提升业务能力、规范经营行为、扩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规模,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可以运用保费补助、业务补助、增量业务奖励等方式,对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支持。

  (一)保费补助: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且单笔担保额不超过500万元的中小微企业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并重点补助小型微型企业低费率担保业务。

  (二)业务补助: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平均在保余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三)增量业务奖励:专项资金对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小微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积极支持市县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鼓励与银行合作,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服务,通过政府注入风险补偿金的方式,撬动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贷款。对市县政府开展的贷款利率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上浮40%、银行承诺按政府风险补偿金的10倍发放贷款、企业贷款门槛优于一般商业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专项资金可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难问题。以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为基数,对本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季均余额超基数30%以上的部分,专项资金按不高于5‰的比例给予奖励。

  

第五章 完善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采取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全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优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服务站开展公共服务活动。积极探索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支持平台网络发展,鼓励通过创业创新电子服务券补贴、优秀服务机构奖励等方式引导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参加重点展会,给予展位费、布展费等费用补贴。

  专项资金运用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全省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体系工作的开展予以支持。

  (一)改善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条件。支持用于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的办公设备等硬件更新、软件开发维护;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和方式。建设、运营维护中小微企业大数据平台;支持各类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信息服务。

  (二)开展中小微企业重点监测和调查。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等相关数据信息的采集、处理、分析、发布等工作;支持开展课题研究、重点监测、动态调查、手机直报等工作。

  (三)提升统计监测队伍素质。支持开展对中小微企业统计监测人员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其他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每年根据省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战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建立项目库,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对于项目逐步采取“下评一年”的办法。

  第二十六条 省中小企业局应逐步建立项目储备、申报、跟踪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二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局及时在部门门户网站或通过其他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支持计划,适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中小企业局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省中小企业局应按要求及时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二十九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按要求及时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省中小企业局要科学确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省财政厅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

  第三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要求向省财政厅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省财政厅对省中小企业局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直接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局在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省财政厅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

  第三十六条 省级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工作实际,委托省财政厅驻各市财政监察处开展专项检查,并按省财政厅要求,对部分专项资金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完成省财政厅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根据工作需要,对拨付本地区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出的违法违规情况,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必要时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从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执行期5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按照专项资金设立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企〔2015〕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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