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研发计划】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进一步完善科技计划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政策依据)

第二条  重点研发计划面向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开展高新技术、农业、社会发展以及国际合作等领域科技攻关与技术研发,聚焦产业“卡脖子”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大中小企业和各类主体融通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支持领域)

第三条  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遵循“市场导向、科学布局、聚焦需求、规范高效”的原则。(管理原则)

第四条  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包括项目全年常态化申报与受理、项目分批评审与立项、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与报告、项目监督与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加强相关领域战略研究,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三)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相关重大问题;

(四)提出项目计划和资金分配计划,会同专业机构签订计划任务书,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计划经费;

(五)组织对项目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绩效管理、科技报告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工作方案,编制经费概算;

(二)参与编制申报指南;

(三)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和现场考察报告;

(四)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计划任务书;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对项目任务实施、经费和绩效进行动态监督、评估和管理;对参与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项目绩效自评估报告、验收材料等相关材料、物品等进行归档;跟踪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等后续工作;

(六)在任务委托期间,项目出现重大变化导致任务无法正常实施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调整、延期、终止、撤销或结题验收申请。

(七)委托协议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和指导本部门(区域)项目的申报工作,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二)监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跟踪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等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高水平、目标清晰、责权利明确的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项目,项目预算合理可行;

(二)组织进行国内外查新检索,避免低水平研究和重复研究;

(三)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经费预算评审核定的投资额为最终确定的投资额,其中,政府引导经费外的经费,承担单位必须通过自筹保障;

(四)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任务实施,完成既定目标;

(五)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每年年终报告项目本年度实施进展情况,配合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九条  重点研发计划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申报。(受理部门)牵头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通过组建产学研联合体申报项目;国外、省外的单位可参与项目的揭榜招标;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条件;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良好信誉度,无失信行为。

第十条  网上申报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申报材料)

(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书;

(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申请财政资助金额80万元以上项目);

(四)购置设备清单(含至少2家提供商报价及联系方式),20万元以上设备必须纳入“大型仪器管理单位在线服务平台”进行共享;

(五)按要求提供国内、国际查新检索报告等证明材料;

(六)提交资金自筹能力承诺书。

第十一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其所辖范围内法人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推荐,重点审查项目申请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内容。加强科研项目重复申报审查,避免同一项目负责人重复申报。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委托要求受理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项目审查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

第四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组织进行项目技术评审和经费预算评审,一般可采取会议评审、网络评审、视频评审等方式;原则上现场考察全覆盖;参与项目评审的专家应当从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因项目评审需要,需聘请省外专家的,要在项目评审前按照专家库管理办法将专家信息录入专家库。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和现场考察情况,提出项目评审报告和现场考察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审报告和考察报告,形成重点研发计划拟立项项目意见和资金分批下达计划意见,经办公会议、党组会议等程序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下达项目资金文件。

第五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要按照计划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期内,经费预算科目如需调整的,按以下程序调整。

直接经费中设备费的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直接费用其他预算科目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各类之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同一类预算额度内,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或授权项目负责人自行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不改变研究方向和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项目组成员,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

第六章 验收与报告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每年集中发布年度项目结题验收安排通知,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和《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向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提交科技报告收录证明、绩效自评价报告和项目结题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研究目标任务提前完成的项目,可以提前验收。项目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收到结题验收资料后,按照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年度项目结题验收工作方案,安排结题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情况。

(一)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自筹经费全部到位,为通过验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不通过验收处理。未下达经费不再下达,已下达经费视情况予以收回;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按结题处理,未下达经费不再下达,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科研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评审专家在实施项目管理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和记录,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将承担单位信息记入不诚信档案,3至5年内不得申报或参与申报省级科研项目:(注意事项)

(一)不履行保障项目研究条件职责的;

(二)未对项目申请(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项目的;

(四)纵容、包庇项目申请(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五)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六)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的。

(七)截留、挪用财政资助经费的。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将项目负责人信息记入不诚信档案,3至5年内不得申报或者参与申报省级科研项目:

(一)不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的。

(二)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项目的;

(三)提交虚假的报告、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违反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行评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建立评审专家诚信档案;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科技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并将其信息记入不诚信档案,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再聘请其为评审专家:

(一)不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未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信息的;

(四)对项目不公正评审的;

(五)利用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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