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于2023年6月25日印发实施,对于指导省技术创新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中心”)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和加强省创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消防条例》《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省科技厅按程序编制完成了《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

二、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是对《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晋科规〔2023〕3号)的调整和补充,相关精神一脉相承,相关内容更加明确具体。主要内容共分9条。

第一条为省创中心安全工作遵循的原则,参考《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相关内容,指出省创中心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坚持责权利相统一和“分级属地监管”,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依托(举办)、谁负责”的原则,坚决筑牢安全防线。

第二条为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增加了归口管理单位须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对省创中心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为省创中心申请建设条件,增加了符合安全标准、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等要求。

第四条为依托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为依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省创中心主任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六条明确了涉及危险物品的,执行相应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七条为已获批建设的省创中心,在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实验研发条件、存在较大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等情况时,给予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八条、第九条明确了解释单位、施行日期、实施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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