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须知

一、贷款对象

(一)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以个体、合伙等形式创业(包含网络创业),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它城乡劳动者,也可申请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政策。

(三)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文印发)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用记录。对于初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后,次年没有新招用人员但保既有就业人员稳定的小微企业,允许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贷款额度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吸纳就业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贷款期限

各经办银行向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各经办银行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四、贷款利率和贴息规定

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签订固定利率贷款合同,利率应采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减点的形式,加点不超过2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各经办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展期、逾期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五、人社部门资格核实受理机构

1、借款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市级的,借款人可在市或创业经营地县(市、区)两级自主选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核实;

2、借款人营业执照发证机关为县级的,由工商注册地或创业经营地县(市、区)经办机构进行资格核实;

3、借款人在省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部门进行工商注册的,由综改区经办机构核实资料,市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形式审核后出具资格核实证明。

 

六、申请资格核实的个人提交资料

(1)《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表》(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借款人同时填写《小微企业吸纳人员(合伙经营)花名册》;

(2)居民身份证;

(3)借款人工商营业执照;

(4)借款人身份证明(就业创业证、残疾人证、毕业证书等,根据个人情况确定)

 

七、申请资格核实的小微企业需提交资料

(1)借款企业营业执照;

(2)小微企业规模核实声明书;

(3)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资格核实表(填写企业法人代表信息);

(4)《小微企业吸纳人员(合伙经营)花名册》(附件2),填报企业全部职工名单,其中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名单需单独列示;

(5)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的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承诺书》,具体资料参照前款对个人借款人的要求。

(6)企业与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签订的一年期(含)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订日期应在申请提交日一年之内;

(7)企业为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据(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基数核定表等,可核实参保情况即可),核实机构可通过网络核查的,不需出具此项证明。

(8)企业为被吸纳并拟核实资格人员最近一次发放工资的记录(加盖银行印章的银行转账名单或复印自财务凭证中的工资发放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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