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并科〔2019〕40号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9〕40号),进一步优化科技项目评审机制,提高科技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市科技局制定了《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2月23日


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分类评价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项目 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办发〔2019〕 4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科技创新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并政办发〔2019〕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创新项目按照科技创新经费管理使用方式,分为前引导类事前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前引导类项目)、后补 助类项目和科技活动类项目等三类项目。前引导类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适用本办法。前引导类项目是指市科技管理部门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通知),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或面向特定单位定向征集,组织论证(评审、评估),从申报项目中择优立项并予以经费资助的科技创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是 指市科技管理部门为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对企事业单位使 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科技创新活动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 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经费补助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二章  项目评价方式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项目评价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第 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评价意见作为市科技创新项目 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前引导类项目评价

第四条  前引导类项目评价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评价的限制性条件。

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 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

技术和产品开发项目重点评价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关键部件等的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应用示范项目绩效评价以规模化应用、行业内推广为导向,重点评价集成性、先进性、经济适用性、辐射带动作用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五条  前引导类项目评价程序:

(一) 编制和发布项目指南(通知)。项目指南(通知)围绕市 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编制,充分吸收产学研各方共同参与,提高指南(通知)的科学性。

(二) 材料核查。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结果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审核的,进入材料评审程序。

(三) 材料评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根据申请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从专家库选取单数同行专家,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组成评审专家组,并向社会公开专家组名单。专家组成员如出现变更,应予以补充公开。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材料,对项目主持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实 力、创新能力、项目可行性、项目的市场前景与应用潜力、申请单位的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独立评审,撰写详细评审意见,给出评分、 提出推荐意见。

(四) 项目评估。根据项目特性,对需要评估的项目引入评估机制。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专业服务机构从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合理性、知识产权保护、市场 价值与潜力、法律合同与风险等方面进行多维度、全方位评估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五) 项目评审推荐。材料评审结果由综合评分和专家推荐率组成,其中综合评分为专家组成员平均分,推荐率为项目的推荐专家数占参评专家数的比率。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将推荐率超过50%,并根据各专业组项目综合评分高低,结合年度拟立项数1 : 3比例确定进入答辩评审程序的项目。 如符合条件的项目数低于拟立项数量的3倍的,直接进入答辩评价。

对项目评估结论为建议立项支持的项目,直接进入答辩评价。

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汇总材料评审结果,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

(六) 项目答辩评价。项目答辩评价包括技术答辩评价和预算答辩评价。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根据进入答辩项目的学科领域和研究方向,选取5名以上单数同行技 术专家(企业专家不少于40%),及2名战略管理专家、3名财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其中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财务专家各1名作为主审专家。专家组名单经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开专家组名单。专家组成员如出现变更,应予以补充公开。

市科技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应在答辩评审前,将申报材料和评审要求送达主审专家审阅。主审专家在答辩评审前,完成申报材料的审阅,对项目进行独立评分,撰写评审意见并提出推荐意见。评审意见应包括项目的创新点、不足和建议等。答辩评审包括团队陈述、专家提问和专家组评议三个环节。 评审专家应认真审阅申报资料,听取团队陈述,对项目主持人的学术及研究水平、团队实力、创新能力、可行性、市场前景、保障能力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对经过评估的项目,专家组同时对评估报告进行评价,给出评估报告是否可采纳的评价意见。

(七) 项目考察。专家组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现场考察,重点考察项目组人员情况、项目实施基础、项目实施配套条件等。

(八) 专家组在主审专家评审意见和推荐意见基础上合议,形成项目评价意见。

第四章 后补助类项目评价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依据相关政策,按照申报通知,重点审核项目实施效果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同一项目是否得到过各级财 政资金支持等。对符合要求,通过项目审查(评审、评估)的,给予相应的补助。

第七条  后补助项目评价程序: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政策,起草山西项目申报通知,经审定后公开发布。

(二) 项目申报。企事业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在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 项目审查。县(市、区)、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市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根据需要组织论证(评审、评估),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及拟补助名单、金额建议。

(四) 项目审核。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审查报告及拟补助名单、金额建议进行复核,提出专题报告。

第五章 项目评价专家

第八条  项目评价实行同行评价。建立太原市科技专家库, 入库专家分为技术专家、战略管理专家、财务专家,主要来源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党政管理部门、经济财税、法律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单位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以及丰富实践经验的一线专业人员。入库专家由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项目组织 单位及与我市有合作关系的国内知名高校及科研院所推荐,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第九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科技事业。

2.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工作规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科技相关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3. 具有较强的理论和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对本行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

4. 身心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院士可适当放宽年龄。

5. 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并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

(二) 技术专家入库条件

1.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正高以上职称或副高职称并获得博士学位,曾经主持省部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 企业技术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2)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总负责人,并曾经主持或作为前三名完成人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

(3) 业绩非常突出,经两名以上已入库且具有正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共同推荐的,可破格入库。

(三) 战略管理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从事科技管理、相关战略研究的科级以上管理干部,或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家。

(四)财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注册会计师或具有会计、审计、财务管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建立覆盖项目评价全过程的监督机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员在项目申报时、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前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行为规范并划定负面行为的底线。项目评价过程中,实行重点监督和随机抽查相结合,强化重点环节监督。对各类主体履职尽责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太原市科技项目评价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太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原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科技项目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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