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长政办发〔2018〕46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46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28日           


  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长政办发[2019]3号

  

     为使《长治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具体化、操作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是指《长治市招商引资新兴产业(制造类)指导目录》(见附件)之内的项目。 

  《办法》所称“外来投资”不包括我市市县两级金融机构贷款。 

  一、对引资中介人的奖励 

  (一)中介人申请奖励须在项目建成后,且符合以下条件:投资1亿元—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1年内建成,投资3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3年内建成。 

  (二)对中介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后,中介人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市招商局对中介人身份进行核实。 

  2.评审认定。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成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长治日报》进行公示。评审认定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列支。 

  3.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市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比例兑现奖励资金。 

  二、对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的奖励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申请奖励须在项目建成投产之后,且符合以下条件:投资3亿元—10亿元(不含10亿元)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2年内建成投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须在落地之日起3年内建成投产。 

  (二)对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的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本人身份证向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如委托代理人办理,须同时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2.评审认定。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牵头,财政等部门参与,对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建成投产情况进行评估认定。评审认定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列支。 

  3.奖励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报项目承接地政府研究决定后,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奖励资金。 

  三、对外来投资企业的落户奖励 

  (一)提出申请。项目正式签约2年内,外来投资企业向市招商局提出项目落户奖励申请。 

  (二)评审认定。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对项目固定资产实物量进行评估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长治日报》进行公示。评审认定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列支。 

  (三)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市县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财税分成比例兑现奖励资金。 

  四、对外来投资企业促进财力增长的奖励 

  (一)提出申请。新建企业自纳税年度起6年内,每年的次年2月底前,向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提出促进财力增长奖励申请。 

  (二)评审认定。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与,对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和企业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评审认定所产生的费用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列支。 

  (三)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承接地政府研究决定后,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五、对总部经济企业的奖励 

  (一)企业申请奖励须符合以下条件: 

  1.新设立总部经济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其控股母公司的总资产和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0亿元;由原注册地迁入我市的总部经济企业,在我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申请奖励企业同时须承诺次年纳入我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我市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不低于3000万元。 

  2.对总部迁入我市的主板市场上市企业须取得证监部门出具的总部注册地变更批复文件,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在我市经营期不少于10年的承诺书。 

  (二)对总部经济企业的落户奖励和促进财力增长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落户奖励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落户企业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 

  (2)评审认定。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对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产值规模、实际投资完成情况、总部经济企业资格进行评估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长治日报》进行公示。 

  (3)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总部经济企业落户奖励资金。 

  2.促进财力增长奖励 

  (1)提出申请。落户企业自首次在我市纳税起6年内,每年的次年2月底前,向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提出促进财力增长奖励申请。 

  (2)评审认定。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牵头,财政、税务等部门参与,对企业上年度完税情况进行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3)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承接地政府研究决定后,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促进财力增长奖励资金。 

  (三)对总部迁入我市的主板市场上市企业落户奖励和促进财力增长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落户奖励 

  (1)提出申请。项目建成投产后,落户企业向市招商局提出奖励申请。 

  (2)评审认定。市招商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参与,对项目实际投资完成情况进行评估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在《长治日报》进行公示。评审认定所产生的费用由市财政局列支。 

  (3)奖励兑现。公示无异议的,市政府研究决定后,由市财政部门兑现落户奖励资金。 

  2.促进财力增长奖励参照“对外来投资企业促进财力增长”的奖励程序执行。 

  六、对获得国家或省级奖励企业的配套扶持 

  (一)提出申请。每年2月底前,企业持上年度国家或省级产业发展扶持和奖励的相关证明文件、扶持和奖励资金银行到账凭证,向项目承接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配套扶持和奖励申请。 

  (二)审核认定。项目承接地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招商、财政等部门参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定。 

  (三)奖励兑现。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承接地政府研究决定后,由项目承接地财政部门兑现配套扶持和奖励资金。 

  七、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投资项目“一事一议” 

  (一)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原则上是上年度国际、国内、行业权威机构公开发布认定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行业20强企业。 

  (二)对此类企业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事一议”优惠事项: 

  1.市招商局根据企业提出的“一事一议”要求,组织相关部门与企业进行磋商谈判。 

  2.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研究同意后,市政府与企业共同签署《备忘录》。 

  3.相关部门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与企业签署的备忘录,兑现和落实承诺事项。 

  八、对市域内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的奖励 

  对市域内企业投资新兴产业制造类项目的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附件:长治市招商引资新兴产业(制造类)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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