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并财建〔2020〕2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山西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办法》《中共太原市委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引导市县、开发区优化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宗旨: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政府宏观政策和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战略,引领和带动市县积极探索政府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有效途径,支持改善发展环境、纾解中小企业困难,突破制约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短板和瓶颈,建立长效机制,有效形成全社会支持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五条  专项资金可综合运用项目奖励、贴息、补助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也可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办法,鼓励银行、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建立部门共管、专家评审、项目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并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适时适当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通过发布工作指南等方式实施。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制定合理的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市级认定的企业(项目)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结合本年度扶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重点,制定年度申报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2.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和初审工作,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及复核,召开评审会并出具审核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第三方机构的审核报告,提出拟支持企业(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经市委工信工委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

4.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省级项目配套奖励资金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省级奖励文件和市级配套标准,确定资金分配计划,经市委工信工委研究通过后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项目申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评审、评估、评价、制作牌匾证书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

 

第十条  对创客中国等创业创新大赛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提升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和服务水平。对经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为每家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创新基地可连续奖励,奖励资金每家不超过30万元。鼓励支持市级、省级、国家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深化拓展服务活动、提升运营维护水平、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三章 支持中小企业转型发展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支持中小企业不断壮大规模,提升管理水平,提升人才素质。专项资金鼓励支持“专精特新”特征明显、质量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管理用工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中小企业。对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同比例奖励。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对上年度完成规范化股份制改造并在行政审批服务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业按照不超过省级奖励资金的50%予以支持。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人才素质提升星火工程(简称“3个1”)及其延伸的专项活动。

(一)每年选拔一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领军企业家,依托国内著名高校进行系统培训。

(二)每年选拔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优秀经营者,依托国内相应学科的领军高校进行创业能力、投资能力、经营能力提升培训。

(三)每年选拔一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管理人员、工匠型技能人才、财务融资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人才,依托省内外大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和各类有意愿、有能力的培训机构进行能力提升专题培训。

支持紧密围绕“3个1”工程延伸开展的专项活动。

培训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发挥财政资金在构建完善多元化、多层次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方面的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六条  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采取奖励、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全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行运营维护,开展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各类服务机构、特别是国家级和省级、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优质服务机构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服务站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被认定为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机构(有效期三年),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服务。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综合考虑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各类支持方向的年度预算规模。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每年根据市政府支持民营经济(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具体事项。同时建立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逐步建立项目储备、申报、跟踪管理系统,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当年预算批复文件,制定当年资金分配方案,并及时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程序和支持方式。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目支持计划,适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回应社会关切。

第二十二条  项目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不存在问题的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按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计划。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资金分配计划,下达项目支出预算指标。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专项资金催缴、回收、清收工作。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设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不断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配合完成市财政局安排的专项检查任务,并根据工作需要对拨付本地区的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必要时要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年(含)后申报认定的项目。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执行期为3年,到期后自动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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