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开发区经济发展与安全监管部:

    为贯彻落实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晋企发〔2019〕138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决定》和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市财企[2017]29号),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支持一批基础实施完备、综合服务规范、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培育更多小微企业。结合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双创基地”)建设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双创基地的概念

双创基地是指经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集创业、生产、服务等功能为一体的小微企业集中发展区,是培育小微企业的工厂,发展产业集群的载体,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

二、双创基地的功能

双创基地要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价的场地、共享的设施和公共的服务,通过有组织的帮扶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经济。双创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明确、创新链初现、产业链协同、社会公信度高、示范带动作用强等特点。

三、双创基地的类型

双创基地包括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扶贫创业园、退伍军人和大学生创业园等;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

四、双创基地认定条件

1、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信用状况良好,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2、入驻(带动)企业户数。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其他园区型、楼宇型和物流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0户以上;高校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含创业团队)户数25户以上;龙头企业(平台)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直接带动的创业团队、内部员工创客团队)户数25户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工商登记企业地址落户)企业户数300户以上;文创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民间艺人或其工作室)25户以上;扶贫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贫困农户)25户以上。所有类型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3、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且承租方必须有资金投入。场地属于委托经营的,被委托方须提供委托经营的协议(合同)。

4、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信息网络、大数据、军民融合、文化创意、健康医养、旅游体育等新兴产业和设计、研发、科研、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5、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免费或低价吸纳“创客大赛”等市级及以上双创大赛的参赛项目入驻,吸纳参赛项目入驻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作为申报市级评审时的加分项。

6、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我市贫困地区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其他有数量指标的条件放宽至原标准的50%。

五、申报程序

1、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2、申报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资料审核、实地考察后,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六、申报材料

1、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3、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

5、申报主体法人及主要股东信用信息(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

6、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

7、县级人民政府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8、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9、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10、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年度截止申报期之前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等)复印件(原件在评审时带到现场供专家查验),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11、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见附件3)。

12、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资料均需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13、《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见附件4)(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后与基地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14、《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件5)(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填写盖章后与基地申报资料一并装订)。

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有页码,内容要与申报条件相符,印证材料要详实准确。

七、监督管理

1、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双创基地运营机构须在每年2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省、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双创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上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2、建立信息监测制度。双创基地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定期汇总基地内入驻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缴纳税金,基地开展服务活动、创业项目等信息,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监测表》(见附件6)报送所属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各基地上报数据和开展的活动要真实准确,发现弄虚作假要在全市通报批评。县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本地区省、市级双创基地监测表,并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3、开展监督检查。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要组织力量对双创基地运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撤销“市级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属省级双创基地的,建议省局取消“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称号。

4、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享受省市创业基地项目资金的双创基地要按照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和要求规范使用资金,完善财务制度,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确保正确合理使用资金。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创业基地建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管,定期对所辖创业基地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5、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管理模式,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提升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助推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入驻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壮大。

6、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以及其他单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备案。

原《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市企发〔2017〕7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申请表

2、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

3、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

4、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初审表

5、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

6、晋城市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情况监测表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级小微企业创业晋市企发[2019]66.doc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晋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中心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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