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专项资金】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申报

【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制定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概念】

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本办法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补助对象】

1.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

2.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3.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

4.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

5.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

6.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

7.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

8.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资金使用】

一、岗位补贴类项目

1、公益性岗位补贴。

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

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申请材料: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等。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

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

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就业登记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

审批程序

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

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程序: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材料: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2/3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申请程序: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情况,由所在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意见。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季度终了后,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

申请材料:《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证明个人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代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三、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范围: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入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A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200元、B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000元,C类每人补贴不超过800元,D类每人不超过600元。

个人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也可采取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申请流程:个人直接申请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小微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材料:新招用人员初次申领补贴,应提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职工培训计划、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以及2年以上的,除提供初次申领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前期组织新招用人员培训情况及后续培训计划等。

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200元。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会部门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账户等凭证材料。

4、创业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

申请材料: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创业证明材料。

5、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高校可向相应市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请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6、创业实训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申请材料: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创业实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等创业证明材料。

【注意】

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包括参加创业实训),不得重复申请。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一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四、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

对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申请材料: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流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确定补贴资金金额,并将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服务补贴。

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创业服务补贴。

申请材料:接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创业服务证明材料。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

(一)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申请材料: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二)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补贴由各高校代毕业生申请。

申请材料: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城市或者农村居民低保证复印件或由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获得助学贷款毕业生应提供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六、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

根据培训组织和对象的实际情况,由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补助标准: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省级财政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流程:组织开展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应表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提出补贴资金意见,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从2017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支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6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项目给予每个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补助。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从2017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支持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6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补助。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

山西省为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10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具体补贴标准、组织实施、资金申报等事宜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执行。

七、就业创业示范项目

 (一)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

对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全省每年认定10个省级劳务协作基地、10个省级劳务品牌,并从省级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输出人员不得低于3000人,省财政从省级就业资金中按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输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

省级每年认定10个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入驻孵化实体 50户以上,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给予相关市、县200万元的补助。入驻实体达到50户的,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对每个基地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申请流程: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由相关市、县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基地的补助费用。

(三)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省级每年认定10个创业园区。对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200万元的奖补资金。入驻实体达到100户的,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的奖补资金。对每个园区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申请流程: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相关市、县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园区的补助费用。

八、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

(一)创业师资培训补贴。

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80元补贴。

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培训开班申请(包括课程计划)及批复证明、组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应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

建立省级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推介补贴。

申请材料: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

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对基地为入驻实体提供开放式工位场地的,可将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相应分摊入驻实体,纳入给予场地租赁费的补贴面积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流程:由相关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相关市、县根据当前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基地的相应补助费用。省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相关补贴由基地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

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申请流程:创业园区申请建设补助时,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创业园区,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申请材料: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并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六)优秀创业项目奖励。

对省级评选的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可推广性和复制率等给予一定的项目奖励。由项目持有者或者项目评选单位代为申请创业项目补助。经省人社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

(七)创业活动补助。

对各地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九、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补助。主要是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强化各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包括为企业、单位和各类劳动者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供需信息、宣传政府就业创业政策等方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二)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助。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个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从上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山西项目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有页码,内容要与申报条件相符,印证材料要详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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