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

    登记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并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劳动年龄为年满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鼓励企业单位吸纳就业政策

企业(单位)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可享受取证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一)取证补贴

企业或者机构组织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每人150元;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每人 300 元;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工每人 600 元;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初次取证每人 300 元给予对应企业、培训机构取证补贴。

(二)以工代训补贴

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根据吸纳人数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每人每月300元,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可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不超过1500 元。实施期限为2020年2月 1日至12月31日。

(四)税费减免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半年以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在企业可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与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 7800元,政策实施期限为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12月31日。

(五)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在职职工人数 15%(超过100 人的企业达到 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300万,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可以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2年。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二、支持技能提升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六)职业培训补贴

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加普惠制职业技能培训每人每天补贴150元,原则上最高每人补助不超过1000元。订单式、菜单式、项目制培训且就业率达到 80%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根据职业工作合理确定培训时间,补贴额度最高每人不超过 4000 元。

(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按照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晋发改价格发〔2016〕46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 1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三、支持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个体经营),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税费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八)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登记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 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其他贷款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 3年。可以展期1次,期限不超过1年。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还可继续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 3 次。

(九)税费减免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 3年(36个月)内按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 14400元。政策实施期限为 2019年1月1日至 2021年 12月 31日。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

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的,可自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根据参保情况和生活困难程度,可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金、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最低生活保障、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政策。

(十一)失业保障

对参保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 2019年 12 月起,登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享受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2020年 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2020年 3月至12 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缴费失业人员,可申领当地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被参保单位招用、连续工作满1年且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失业农民工,按照晋人社办发〔2019〕12号规定符合衔接条件,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可申领失业金或失业补助金, 2020年 5月至 12月,2019 年1月1日后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规定按月享受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十二)最低生活保障

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导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登记失业人员,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可申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三)一次性临时救助金

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因未参保等原因导致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登记失业人员,可申领获得一次性临时救助。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月标准发放。

除上述政策外,登记失业人员可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免费享受招聘岗位信息发布以及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开业指导、职业培训项目推荐等服务。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纳入就业援助体系,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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