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申报

一、资金使用方向

2021 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部分)拟支持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和电商扶贫;

二是支持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潜力企业做精做专;

三是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四是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五是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和引入服务商;

六是支持开展专题网络促销活动;

七是支持电子商务课题类项目。

二、资金使用方式

    财政补助、以奖代补。

 三、申报主体的条件

  (一)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的单位和企业。

  (二)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没有被信用中  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企业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

  (三)符合当年度产业扶持政策和本通知要求的其他申报条件。

  (四)按要求及时向各级财政、统计、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信息和相关资料、报表。

    四、项目征集的方向

   (一)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和电商扶贫

    1.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建设。对企业开辟贫困地区特色产品网上销售专区、上年度网上销售专区销售额超过1000 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

    2.支持企业开展电商扶贫活动。对组织开展我省电商扶贫活动,上年度贫困地区农特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300 万元的企业给予奖励。

    3.支持淘宝村、淘宝镇建设。对阿里研究院公布的 2020 年淘宝镇、淘宝村,以在当地产生较强示范引领带头作用的企业为对象,经当地政府推荐,对其网上销售额予以适当支持。

  (二)支持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做大做强、潜力企业做精做专

    1.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搭建第三方平台撮合 B2C类交易,上年度交易额达到 5000 万元(形成资金流,下同)的企业予以奖励;对网络零售企业销售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

    2.支持潜力企业做精做专。对企业通过网货开发、模式创新等手段,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企业予以奖励。

    (三)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

    1.支持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园区建设。对已经在2020 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园区内同时入驻电商企业和快递企业、网络零售额达到 3000 万元的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园区予以奖励。

    2.支持快递企业为网络零售企业提供优质优价服务。对快递企业上年度电商件业务量超过 1000 万件、服务网络零售企业(快递发件量超过 3 万件)不少于 10 家的快递企业予以奖励。参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GB/T 31268)国家标准减少企业二次包装、建立企业级回收体系、采购符合绿色标准的快递包装产品的快递企业优先予以支持。

    3.支持快递智能终端建设。对已运营的快递智能终端上年度电商件投递量超过 1000 万件,服务企业 5 家以上的企业予以奖励。快递智能终端包括智能快件箱、智能冷藏柜、智能信包箱等,基本符合相关行业或地方标准及管理规定(如《智能快件箱》(YZ/T 0133-2013)行业标准、国家邮政局《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等),并使用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四)支持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1.支持省级电商直播基地试点建设。对省级电商直播基地试点予以支持,此类项目已通过《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省级直播电商基地试点工作的通知》(晋商电便〔2020〕60 号)进行征集,此次不再重复征集。

    2.对(上年度)全省电商直播巡讲活动给予支持。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电商直播巡讲活动的企业予以支持,培训需有统一的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培训范围至少涉及 10 个以上县,培训人次 2000 人以上,开通直播账号 100 个以上,跟踪服务账号 30 个以上,梳理典型案例 10 个以上。

    3.对开展 2021 年电商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培训择优给予支持。培训需有统一的培训主题和培训内容,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省商务厅认定,培训范围至少涉及 10 个以上县,培训人次 2000 人以上(直播电商培育要开通直播账号 100 个以上,跟踪服务账号 30 个以上),梳理典型案例 10个以上。

    4.支持业态创新、模式创新。对企业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打造“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培育生活消费新方式和农村消费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的项目择优予以支持(企业必须提交创新证明材料和业绩证明材料)。

  (五)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和引入服务商

    1.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区建设。对新参加商务部电子商务示范基地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为 B 类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运营企业(或机构)予以支持。要求园区办公面积超过 3000 平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 70%、运行 1 年以上,园区集聚效果良好,在推动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上作用发挥良好。

    2.支持引入优质服务商。园区或企业引入优质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进行电商化改造,形成明显效果,并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

    (六)支持开展网络专题促消活动

     对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57 号)精神,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等发展壮大,打造“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抱团组织我省老字号企业、名牌产品企业、电商企业等开展有影响力、线上线下融合的专题促销活动(或山西品牌网上行活动)给予支持。企业提交活动方案,地市商务局推荐、省商务厅审核,按照单位金额产生的品牌推广效果(包括浏览量、销售额、参与企业数量、参与商品数量、媒体宣传预期效果等)择优确定企业,对活动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各地市商务局主办的网络促销(新业态促进)活动择优给予支持。

    (七)支持电子商务课题类项目

    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省级示范基地示范企业评价标准、电商直播基地评价标准、电商直播基地生态体系建设、电商扶贫成果巩固配套措施、电子商务新模式新业态研究、“十四五”商务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等课题项目给予支持。申报单位为在山西省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属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商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人才资源具备,研究分析能力突出,具有政府部门经济类课题研究经验的优先。

    说明:已申报第二批电子商务主体培育行动重点企业、申报方向与以上支持方向相同的项目可以不重复申报,但地市商务部门要在上报的项目汇总表(附件 6)中标明。

四、申报时间

  2020年9月24日--10月10日


政策依据: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征集2021年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电子商务)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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