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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来我市投资企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用地手续,土地出让年限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外,使用者可以优先续期。并预留一定量的弹性土地指标,保障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用地需求。

2.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

3.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4. 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符合“指导目录”,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或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当年完成土地、厂房和设备投资总额50%以上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土地出让底价50%的比例,给予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5. 固定资产投资优惠

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所需生产厂房市政府采取“一企一策”的方式予以优惠:

(1)是政府代建,3-5年内企业租用,3-5年期满企业以成本价回购,之前所交租金折算成回购款;

(2)是自主建设,政府根据投资程度给予500—1000元/平米的补贴。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二、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符合“指导目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双创”孵化新产业新业态工程项目,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在我市地方年税收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2.符合“指导目录”的现代物流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自纳税起,前两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三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3.符合“指导目录”的电子商务项目,经认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4.符合“指导目录”的特色现代农业增效工程项目,且实缴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纳税起五年内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三、金融支持政策

1.产业基金支持

对现代煤化工、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以大数据、智慧城市为核心的信息产业、现代物流业、文化旅游、航空产业、绿色农产品加工业等产业项目和国家级高科技孵化项目,市政府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支持优势企业产业升级、规模扩张,支持科技孵化项目产业化、创新项目规模化,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利用资本市场实现共赢。

设立境内企业上市引导基金,参与拟上市企业的投资。培育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支持金融服务机构为市内中小微企业提供挂牌、股权托管和业务培训,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提供服务的数量给予补贴。

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2. 企业上市及挂牌支持

鼓励企业在主板上市(含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对落地在大同市拟进入资本市场的企业,从进入上市辅导期开始,每年奖励200万元,加上上市后的奖励,最高达1500万元。对拟通过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挂牌辅导期内每年奖励20万元,加上挂牌后的奖励,可达100万元。

企业因上市(挂牌)改制和内部资产重组而产生的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除外),在股份制改造工作全部完成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奖励企业。

3.上市企业再融资及发债支持

上市公司再融资且用于大同市的,2亿元以下(含本数,下同)奖励50万元,2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10万元,最高100万元。企业发行债券成功的,按每期债项规模给予5‰的贴息奖励,每期债项贴息奖励最高100万元。

4. 企业并购重组及股权投资支持

对重组我市上市公司,或者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上市公司迁入我市的本地重组方,一次性给予补助400万元。对收购本市企业、收购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5年内,对其税收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对兼并重组我市困难企业,按其重组当年承接被重组企业的银行实际贷款额,对重组方给予5%的贴息奖励,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四、人才政策

(一)引才聚才十条奖励政策:

1.落户政策

凡“新引进人才”,均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在大同市落户。

2. 住房保障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落户后,提供拎包入住的“人才公寓”房一套,三年内免费入住。在大同市就业期满8年后房屋产权产籍归本人所有。

3. 生活补贴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落户后,即享受每人3万元的生活补贴。入职后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期限3年。

4.探亲补贴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入职后,每人每年享受两次探亲假,给予探亲补贴每次1000元,期限3年。

5.考核聘用

凡“新引进人才”自愿到大同市医院或学校事业单位工作的,经考核合格,签订聘用合同,建立正式人事关系,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

6.优惠服务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人事关系转入、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社会保险等服务事项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在子女入学方面(义务教育阶段)提供优质服务。

7.配偶安置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配偶属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且愿意来我市工作的,办理落户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8.岗位待遇

凡“新引进人才”在大同市事业单位工作的,首次聘用时,符合《山西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等级职数限制,聘用其原专业技术职务。

9.创业扶持

凡来同创业的“新引进人才”,享受《大同市关于实施科技创业券的意见(试行)》(同政办发〔2018〕66号)政策。

10.科研支持

凡“新引进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同开展科研工作的,在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时,同等条件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大同市创新发展引才聚才十条奖励政策(试行)》

(二)产业转型招才引智十条奖励政

1.凡在大同市设立院士工作站,给予500万元的建站奖励,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科研经费,每年给予进站院士100万元工作津贴。

2.凡是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相当层次的高端人才,在大同落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项目资助,每年给予50万元工作津贴。

3.凡在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工作的博士、行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给予100万元奖励。

4.凡是在大同企业工作的全日制博士以及行业领军人才,每人每年给予10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5.凡是在大同企业工作的“双一流”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国外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高级技师以及相当层次的高技能人才,每人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期限五年。

6.凡在大同自主创办高新技术研发、生产和转化类企业的创新创业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给予创业券10-100万元奖励,免费提供创业孵化场地。

7.凡在大同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给予50万元建站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经专家评估论证后,可申请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同时市财政按1∶1的比例给予科研配套经费。

8.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各类急需紧缺人才,入职后三年内免费提供拎包入住的“梧桐苑”或“人才公寓”,服务满8年后房屋产权产籍归本人所有。符合第一、二、三、四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自主在我市购房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购房补贴。

9.对引进的能够引领产业发展、带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给予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10.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本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负责兑现。

政策依据《大同市产业转型招才引智十条奖励政策》同政发〔2018〕38号

五、优质服务事项

1.项目审批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凡来我市兴办企业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市的承诺期限全部办结;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属于上级的,3个工作日内办理所有上报手续。

2.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由多部门联合办公,建立重大项目报建绿色通道,全程跟踪服务项目的引进、落地、投产运营以及后续必要服务。

3.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寻求国家、省市政府政策倾斜、资源支持、资金扶持,推动项目建设。

4.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规定缴纳的行政事业收费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其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六、总部经济政策:

1.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10亿元(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奖励1500万元;实收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奖励资金分三年支付,第一年支付40%,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支付30%。

2.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17年1月1日后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其中,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实收资本增加到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3.对在本市已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500万元奖励。

4.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租用、购置、新建办公用房的,按一定比例或标准给予办公用房补贴,综合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200万元,功能型总部企业单项最高可补贴100万元。

5.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的50%标准给予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标准给予奖励,后三年按其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标准给予奖励。

6.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80%予以奖励;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五年内按其缴纳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综合型总部补贴名额不超过10人,功能型总部和中介服务机构总部不超过5人。 

7.上述总部或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辖区以外投资控股企业对在我市的总部企业税收贡献率超过30%。

8.对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在投资补助、土地使用、人才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七、新经济发展政策:

1.特别鼓励发展新经济。“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电子商务,智能制造、大规模定制化生产,推进适度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股份合作制、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等新兴产业和业态,是培育新动能、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要特别予以鼓励。

2.放宽新经济市场准入。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支持体现新经济特点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的行业。放宽住所登记限制,允许新经济主体利用“一址多照”、“一照多址”解决“住所”登记问题。放宽经营范围限制,鼓励新经济主体跨界融合发展。

3.对销售收入低于5000万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的新经济企业;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4%的新经济企业;经科技、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研发投入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销售收入高于2亿元、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的新经济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贴比例。

4.对新经济引领企业和研发机构的首席技术专家,每年给予5—30万元财政补贴。

政策依据《大同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政发〔2017〕51号

八、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

1.凡在我市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在其建成投产后奖励企业1000万元。

2.凡投资我市的高端制造产业项目正式投产后,前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100%予以奖励,后5年按其在我市地方税收贡献值的50%予以奖励。

3.凡进入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类工业园区的项目,每亩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5万元;每亩投资强度1000万元以上的,建成后奖励投资企业每亩10万元,对达到上述投资强度的世界500强、中国100强或国内行业前20强企业,每亩再奖励3万元。

4.对高端制造类的孵化项目,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并在我市进行产业化生产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5.对落地我市且在主板上市的高端制造类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6.对建立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智能制造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建立省级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7.对获得国家、省产业发展扶持奖励的企业,分别按照奖励扶持金额的100%、50%给予资金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

8.对引进的出口型高端制造企业,年出口额达3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9.对重特大高端制造产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10.市政府以往发布的有关政策和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规定为准。

政策依据《大同市高端制造产业招商引资十条奖励政策》同政发〔201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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