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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吕梁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一、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方面

(一)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相关企业参与我市煤炭、焦化、钢铁、电力、酿造、氧化铝、电解铝、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实施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促进转型升级。

(二)鼓励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使用大数据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或IT服务。

(三)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

二、大力引进和培育市场主体方面

(四)用电优惠政策。

(五)宽带优惠政策。

(六)数据中心资源使用优惠政策。

(七)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购房补贴:大数据企业入驻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园,购置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办公场地的,给予购房补贴。

——租金补贴分为两类:

第一类:大数据企业租用政府提供办公场所的。

第二类:大数据企业自主选择租用办公场所的。

(八)企业资质认定奖励。

(九)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

(十)总部型大数据企业奖励。

(十一)头部企业奖励。对进入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的给予奖励。

(十二)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

(十三)入统上规奖励。我市大数据企业首次入统上规的。

(十四)标准制定奖励。

三、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引进方面

(十五)鼓励驻我市的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开设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十六)支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引进大数据人才。

(十七)支持大数据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十八)支持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申报条件

(一)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相关企业参与我市煤炭、焦化、钢铁、电力、酿造、氧化铝、电解铝、机械制造等传统产业实施工业互联网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促进转型升级。

1.申报条件

(1)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领域的市内外企业和研究机构,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5G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为我市传统产业企业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2)项目已经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日期不早于2019年。

(3)2023年项目已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

2.申报主体

由煤炭、焦化、钢铁、电力、酿造、氧化铝、电解铝、机械制造等传统企业申报。

(二)鼓励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使用大数据企业提供的解决方案或IT服务

(1)煤炭、焦化、钢铁、电力、酿造、氧化铝、电解铝、机械制造等领域实体单位,基于自身经营业务需求,利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施的数字化转型项目。

(2)项目已经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日期不早于2019年。

(3)2023年项目已全部或部分建成并投入使用,项目投资完成80%以上。

(三)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

1.申报条件

我市各类企业使用我市云服务商提供的云计算服务。

2.申报主体

使用我市云服务商云计算服务的企业。

(四)用电优惠政策

(1)①数据中心电价支持。对我市不足1000个标准机架(此处标准机架为换算单位,以功率2.5千瓦为一个标准机架)的数据中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打包(打包后达1000个标准机架以上)申报执行用电优惠,基础设施全部或部分建设完成,并进入运营阶段,经营性数据中心需具备IDC经营资质。

②5G基站电价支持。基础电信企业运营维护的5G基站项目。

(2)项目已参加全省电力直接交易。

(3)申请2023年电费补贴。

(五)宽带优惠政策

(1)2019年以来登记设立,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2)申报2023年宽带补贴。

(3)未享受市级财政同类宽带补贴优惠。

(六)数据中心资源使用优惠政策。

(1)我市大数据相关领域的企业和机构,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

(2)申报2023年数据中心资源租用补贴。

(3)租用华为山西(吕梁)大数据中心、山西天河云计算有限公司云计算中心(吕梁云计算中心)、山西中交高速中西部数据中心三者之一资源。

(七)办公用房优惠政策。

1.购房补贴:大数据企业入驻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园,购置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办公场地的,给予购房补贴。

(1)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2)企业购置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园办公场地。

(3)申报购房补贴。

(4)未享受市级财政同类用房补贴优惠。

1.租金补贴分为两类:

第一类:大数据企业租用政府提供办公场所的。

(1)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2)企业租用政府投资的标准厂房或办公用房。

(3)申报2023年租金补贴。

(4)未享受市级财政同类用房补贴优惠。

第二类:大数据企业自主选择租用办公场所的。

(1)主要开展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合法经营6个月以上的企业。

(2)企业自主租用办公用房。

(3)申报2023年租金补贴。

(4)未享受市同类用房补贴优惠。

(八)企业资质认定奖励。

(1)新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新获得软件企业认证的企业。

(2)对获得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DSMM)、软件与系统集成能力成熟度(CMMI/CMM)、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等相关认证的企业。

(九)大数据企业金融支持

(1)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

(2)申请2023年度的贷款贴息。

(十)总部型大数据企业奖励

(1)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申报企业在吕梁登记设立企业总部,具备核心运营机构和功能机构。

(3)申报企业在市外有3个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分公司),对其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

(4)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来自市外的比例不低于50%。

(十一)头部企业奖励

申报企业属于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中国互联网百强企业、中国大数据企业50强和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在我市落户发展大数据业务。

(十二)科技创新机构认定奖励

(1)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或以大数据相关领域的技术、产品、标准等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大数据企业、高校或研究机构。

(2)2023年被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三)入统上规奖励

(1)以大数据相关领域业务为主营业务。

(2)2023年度首次入统上规,截止申报之日前仍保留在规模企业库内。

(十四)标准制定奖励

(1)申报单位为相关标准制定的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

(2)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相关标准的日期为2023年。

(十五)鼓励驻我市的本科院校、高职院校开设大数据、人工智能相关专业。

(1)驻吕梁本科院校、高职院校新开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

(2)未享受市同类专业设立奖励和补贴。

(十六)支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引进大数据人才。

(1)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全职引进大数据专业技术人才及大数据企业引进人才给予补贴,支持标准见《吕梁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十条。

(2)未享受市人才引进补贴。

(十七)支持大数据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对吸纳或留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大数据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支持标准见《吕梁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一条。

(十八)支持大数据技能人才培养。

对大数据中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机构在岗职工参加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对数据标注和审核产业企业,在建成投产的第一年内,给予培训补助。支持标准见《吕梁市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第十二条。


政策奖励

资金扶持。

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省级经开区(示范区)负责本辖区内的项目申报、现场核查和初步审核,将核查、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以正式文件(附带要求的全部资料)报送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准确性、政策符合性负责。

市直有关单位、吕梁学院、吕梁职业技术学院负责本领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项目申报、现场核查和初步审核,将核查、审核通过的项目汇总,以正式文件(附带要求的全部资料)报送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准确性、政策符合性负责。

吕梁市大数据应用局对上述单位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并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


申报材料

(一)包含现场核查情况和初步审核意见等内容的正式文件和申报汇总表、现场核查意见表(附件3),各一式三份。

(二)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的《吕梁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六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专项资金申请承诺书。

3.申报材料正文。

4.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其中,证明类资料要求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5.企业需提供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

(三)电子版光盘一份,包含:项目汇总表(为EXCEL格式)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为PDF格式),内容须与纸质版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申报时间

2024-03-06 至 2024-04-30

其他

本次申报的项目为2023年度实施或建成的项目,项目申报原则上为一次性申报。

拨打助企热线

0351-2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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