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招商引资政策和科技创新奖励标准

一、工业项目

       1、工业项目用地以最低价标准为起始价,进行招拍挂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对我市确定优先发展的先进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现代化工、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产业集群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2、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3、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矿产资源配置上,市、县给予最大支持,切实简化程序,加快手续办理。

    4、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建设的工业项目,政府基金收取标准按Ⅲ级地段征收。

      二、农业项目

    1、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最低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2、对生产粮食、蔬菜、肉类、水果等人们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企业,以及从事花卉、饮料作物和内陆养殖的企业,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三、现代服务业项目

    1、凡一次性新建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自营超过4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兴建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大型酒店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基准地价的80%执行。

    2、新建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物流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3、对单个投资额度超过5000万元的文化旅游项目,自项目建成运行之日起,市政府给予200万元奖励,以此上推,总奖金不超过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4、对新引进的持牌金融机构及其子公司,包括新引进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等投资基金(机构)及其管理企业,根据其投资规模、实到资金(募集资金)、行业排名、投资本市企业情况、经济贡献等,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0万元,分三年按40%、30%、30%比例发放。

    5、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或具备快递服务功能的物流园区及快递企业改扩建的分拨处理场所的服务设施,新增投资额1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价款)、快递企业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60%以上、运营1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按新增投资额10%的标准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首次评定为4A、5A级的物流企业、快递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

四、地区总部项目

1、地区总部项目是指在本市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具体标准是:在运城市范围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依法诚信经营;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本市外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统一开票或汇总缴纳税收;全资和控股企业,或者与本企业隶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并由本企业提供专属职能服务的关联企业原则上不少于 3 个,且本企业营业收入的 30%以上来自前述关联企业;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即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规定的企业;上市公司;国家和中央部门确定的大企业(集团),即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其他部委管理的烟草、铁路、石化等企业在运城设立的全国总部或区域性总部;上一年度美国《财富》杂志评选公布的全球最大500家公司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上一年度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和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国内民营企业100强,中国连锁企业100强。
  2、对2017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成立地区总部,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亿元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万元奖励。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管理性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我市注册成立且总部设在我市的大数据企业,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按照其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规模,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过2亿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

五、 大数据互联网项目

1、鼓励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数据中心,优先保障土地供应。鼓励利用工厂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政策以5年为限。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当月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对在我市投资新建5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土地出让收益地方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2、以大数据软件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4、对落地我市的大型数据中心,原则上设定目标电价为0.35元/千瓦时。达不到目标电价的,由市、县参照数据中心当年缴纳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给予相应支持,不足部分由市政府予以支持。

5、在我市设立的大数据产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定期减免税。

6、大数据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7、在市政府新动能基金下,设立市级促进大数据发展政府引导基金,用于对大数据企业股权投资等方面的支持。

8、整合市直各部门信息化专项资金,设立市级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专项资金,支持全市大数据发展。

9、鼓励初创大数据企业入驻政府投资建设的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市政府按年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其中,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平方米至1000平方米房租减半补贴,补贴期不超过3年。

10、对在我市新设立从事大数据创新应用业务或以大数据配套电子信息产品生产为主营业务(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独立法人,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参照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给予相应支持。

11、世界500强、国内电子信息百强以及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我市落户并投资5亿元以上发展大数据业务,竣工验收后投产并正常运行一个会计年度以上的,经认定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时,每年按其税收增量部分给予企业奖励。

12、鼓励政策性担保机构加大对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担保支持力度,在担保风险分担比例和担保费率等方面给予最大限度支持。同时,对于资信良好、成长性好且经营规范的大数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5%给予贴息,每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3、鼓励自主创新,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形成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快速产业化、产生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大数据项目,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14、对牵头制定大数据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或单位,在标准公告并执行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15、我市大数据企业或研究机构,新认定为国家(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元、1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六、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

     1、属于国家《拨供用地目录》范围内的非盈利性社会事业项目,可以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所做的贡献,由市、县财政通过项目给予支持。

   3、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盈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

七、 人才政策

1、对我市引进经济转型升级急需的领军拔尖人才,凡能够引领全市产业发展、带动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和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引进方式,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2、给予创新创业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凡来我市创新创业的领军型、高端型、成长型人才(团队),经认定后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支持。全日制博士、硕士来我市创新创业的,落地1年后分别按博士8万元、硕士5万元给予安家费,落地3年后在运城购买住房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购房补助。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支持。

3、鼓励企业通过中介机构引进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引才补贴按企业给付人才中介机构佣金的50%确定。资金由项目所在地财政给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报引才补贴。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全职到岗工作满1年,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

(2)企业支付的税前薪金超过30万元/年;

(3)人才到岗前上一工作地在本省范围以外;

(4)申报企业和引进的人才均无不良诚信记录。

4、对我市引进的重点产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端技术人才,在医疗服务、子女入学时可优先享受我市优质医疗、教育资源。

八、 金融支持政策

1、充分发挥信贷金融主渠道作用,设立注册资本10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平台,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

2、鼓励企业通过多形式、多渠道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版、创业版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享受市政府鼓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扶持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信托或发行债券等方式筹集发展资金,积极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3、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重大项目,可以产业引导资金进行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

九、科技创新政策

政策来源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运城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1、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高科技领军企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三年一度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连续3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高科技领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对在运城市新设立并经批准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运城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运城市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中试基地给予200万元、50万元奖励。

3、支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组建

  对在运城市首次获批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的盟主单位或联盟常设机构所在单位,国家级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山西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励额1∶0.5配套奖励。

5、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市内转化的市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对市内企业购买市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省市技术合同认定机构登记并认定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3%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5万元。

  经运城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经理人促成技术合同交易的,按交易额的3%奖励技术经理人,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万元。

6、支持研发投入

  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30万元,5000万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10万元。

7、支持专业化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运城市注册成立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对获批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批为“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对在运城市设立并经认定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在运城市科技服务量化评定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事后补助。

8、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20万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3万元。

9、支持与高校院所合作

  对高校院所及其领军人物在运城市设立拥有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独立研发机构、分支机构、科学家工作站、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予以支持。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取得发明专利、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价、省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通过有资质单位检测的产品等成果,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总额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培养

  对符合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标准的科技人才,按照中共运城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运发〔2017〕37号)和中共运城市委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引进高端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运发〔2017〕38号)有关政策给予奖励。

  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个项目(技术),在市本级多部门获奖(或补助)的,按最高等次奖励补助,不予重复奖励补助,同时落实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申请政策资金过程中,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政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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