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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汇总

一、土地保障政策

1、在土地利用整体规划修编时为民营企业发展用地留足空间。对带动力强的省市重点项目,土地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予以保障。

2、对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3、工业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供应,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届满符合产业导向的项目,可依法续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转租、转让或抵押。

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

5、国土部门要积极主动服务民营企业,帮助企业切实解决好不动产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对符合不动产登记的企业,要简化部门之间审批登记流程,缩短办证时间,推进民营企业依法完善相关手续,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保障。

6、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

7、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理。

政策依据:《中共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48条实施意见》

8、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

9、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10、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

政策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转型项目用地保障推进经济转型发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8〕31号)

二、降低企业成本

1、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完善现有工业园区、创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加强水电气暖等生产要素的保障供应,免收或减收厂房租金,增强园区吸引力,提高园区企业入住率,提升厂房使用率,有效降低企业建设成本。

2、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民营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开展支持民营企业“获得电力”专项行动,积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利用朔州风、光、火电装机容量大的优势,在满足交易条件的前提下,引导发、用电企业签订中长期直接交易协议,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在保证新能源发电企业超保障利用小时外电量稳定交易的同时,最大程度降低用电民营企业获得电力成本,实现供购企业效益共赢。支持园区内企业“打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通过清理转供电加价、临时性降低输配电价、降低政府性基金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

3、.降低企业用气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支持在怀仁市和应县陶瓷产业园区建设集中煤气供应站,降低陶瓷企业用气成本。

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加快“公转铁”运输结构调整,全力支持平鲁区内陆港建设。鼓励整合国有企业剩余运力向民营企业放开。〖JP2〗推动普通货物运输企业货车实行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和货运车辆网上年审、异地年审工作,降低物流企业成本。

政策依据:中共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48条实施意见

三、财政扶持政策

1、从2019年起,我市设立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双创基地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上规升级,“专精特新”发展,股份制改造,品牌建设、市场开拓、创新融资模式,企业人才培养,经济运行监测等。

2、鼓励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创新技术服务标准。对于获得中国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推荐申报国家级奖励500万元和200万元。对于获得省级质量奖和提名奖的,推荐申报省级奖励资金100万元和50万元。市财政给予一定配套奖励。支持和指导民营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省、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

3、从2018年起,市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连续3年的,再给予6万元的奖励。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新建的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重点陶瓷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全部投资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比例给予适当补助。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政策依据:《中共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48条实施意见

四、人才激励政策

1、对于在朔创新创业的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我省“百人计划”专家、院士、博士和团队按照科研项目需求每年给予适当的科研项目经费支持;

2、引进人才领衔在朔新建国家级科研院所,按其投资总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1000万元;新建国家级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

3、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让转化所得净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课题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和研发团队,由其自行支配;

4、经批准新设立的工作站,在省财政奖励的基础上,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建站补助,分3年到位;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补助;对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对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5万元;

5、对A类人才创业创新项目分别给予100至300万元、50至200万元资助,经评估为奠基性、战略性的,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资助;B类人才创业创新项目给予50至100万元,10至50万元的资助;C类D类人才创业项目,固定投产投资额的1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6、提供办公用房和厂房支持,A类才人创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B类、C类、D类分别提供500平米、300平米、100平米左右办公用房或厂房,3年免收租金;

7、住房保障方面,市财政每年另外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公寓建设或提供租赁等服务,A类、B类人才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不超140平米),按购房款的30%给予购房补贴,补贴金额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

8、生活补贴方面,全职A类人才3年内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团队成员每人每月1500元(不超5人);全职B类,3年内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A类、B类人才,因其随迁配偶工作暂未落实所发放的生活补贴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同级财政据实补助。企业引进人才后所发生的同类开支,由同级财政补助50%。

9、柔性引进A类、B类人才,根据在朔市级工作月数,分别给予每月2万元和1万元的津贴;世界排名前200名的高校(不含境内)、“985”高校或教育部认定的“世界一流学科”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到我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工作且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在省财政给予专项补贴和用人单位引进待遇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每人5万元的生活补贴,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科研经费。

政策依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朔州市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政策支持的意见》朔政发[2017]90号

五、营商环境

1、实施”五统一“事项办理,即:统一清单告知,统一平台办理、统一流程再造、统一多图联审、统一收费管理。

2、建立事项容缺处置制度,即对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行容缺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部分非主要申请材料暂不能提供的情况,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补交,服务窗口可先予以受理,审批部门同步开展审查。

3、建立规范的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服务的,应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对企业委托中介服务的,由企业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政策依据:《朔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方案》(朔政发〔2018〕25号)

4、梳理现有政策,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清单,清理我市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文件和规定,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

5、严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禁止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共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条件。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打造公平竞争环境。对教育、卫生、养老等社会事业试点推动民间投资项目在土地使用、用电用水、税费征收等方面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待遇。

6、优化环评服务和环保监督,对为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除未来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或环境较大的项目,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把区域环评纳入政府服务事项,简化区域内项目的评价内容、前置条件、总量管理等。根据园区规划环评的审查意见和结论等要求,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可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入园项目相应评价内容。

7、依法兑现政府承诺,政府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

8、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加快“3545”专项改革在市县政务大厅落地,实现新申请开办民营企业市级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民营经济关注度高的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一般性民营工业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实现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现压缩减至100个工作日内。严格落实“大厅之外五审批”和“两集中、两到位“,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模式。

9、整合规范全市各级各部门对民营企业开展的各类督查、督察、督导、检查、考核、评比等事项,严格控制总量和频次,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政策依据:《中共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48条实施意见

六、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

凡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

1、投产后5年内产税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按外贸区域发展专项资金全部用于企业的支持;比原转出地出口额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外贸区域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2、在转移过程中产生的搬迁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

3、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和办公用房的,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5年内免收租金;

4、除享受省政府制定的相关货运优惠政策措施外,给予企业出口产品运输费的50%补助;免费提供员工培训;

5、免费提供员工培训;对转岗工人到加工贸易企业工作的,做到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6、对转入我市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的加工贸易企业,支持参与全电量电力直接交易,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度电再奖励0.05元;

7、水电气暖价格享受当地优惠政策,根据转入项目类型给予补助;

8、转入我市经济开发区、各园区等产业聚集区的加工贸易企业,如建新厂区,三通一平前期准备费用由所在地政府承担;

9、承接加工贸易订单直接出口,按出口额3%给予支持;

10、出口信用担保保险在省政府补助70%的基础上,市政府补助30%;

11、员工子女入托入学,保证享受优质资源。

政策依据:《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朔政发〔2016〕31)

七、做大做强陶瓷产业政策

   陶瓷产业方面 (朔州市促进陶瓷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措施(朔政办发〔2018〕5号):

1、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2%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我市注册,依托天猫、淘宝、京东发展大型电子商务且为朔州陶瓷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电商,按其实际销售朔州陶瓷产品营业额,给予5%奖励。

3、对在我市注册出口额增长20%以上的陶瓷企业,按实际增加额的10%给予奖励。

4、对于参加我市统一组织赴外参展的陶瓷企业,给与50%展位费补贴(不含布展设计费)。

5、鼓励科技创新,对实施技术改造,应用先进工艺装备的陶瓷企业,按装备发票价格一次性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对于实施自主创新、协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创新项目的企业,按实际投入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50万元。对承担全市陶瓷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项目的,一次性给予50—100万元创新风险补助。

7、对在“新三板”挂牌的陶瓷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陶瓷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8、承接引进的陶瓷项目,技术、工艺、产品属行业领先的,投产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以两级财政奖励资金全额返补原上缴企业。本市新建独立企业项目,符合上述条件的,减半补偿。

9、对拥有核心技术、自主国内行业名优品牌、投资数额较大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支持。

10、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30%以上的资金用于陶瓷企业信贷担保,鼓励其他担保机构为陶瓷企业和项目提供信用担保。对当年流动资金贷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和项目,给予5%的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鼓励参加电力直接交易,加快怀仁、应县两个重点陶瓷产业园区的扩规工作。

12、每年组织两批共100名企业技能人员,免费赴江西陶瓷工艺美术职业技术学院等高等陶瓷职业学校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对开展企业生产人员培训企业给予师资费用全额补助。

政策依据:朔州市促进陶瓷产业做大做强若干措施(朔政办发〔2018〕5号

12、对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陶瓷企业,在落实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其上缴市、县(市、区)税收留成部分,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级予以奖补,用于企业技改投资或研发收入。

政策依据:《中共朔州市委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48条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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