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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增设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奖励对象为企业家,每人奖50万元

【摘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按照“四为四高两同步”要求,培育企业家精神,激发企业家活力,发挥企业家作用,结合山西省实际,对《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补充规定。

【奖励对象】

奖励为山西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优秀企业家

【奖励金额】

山西省科技创新特殊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选总数不超过5个,每人奖金数额为50万元

【基本条件】

1.中国籍人选应当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外国籍人选应当对华友好,具有良好声誉;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规违纪、学术不端、失信等不良记录;

3.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及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能够引领改革、担当作为,奋战在山西经济社会发展一线,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促进山西省相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其他条件】

1.成功引进山西省急需紧缺的国内外高层次科技创新团队,引进团队的水平处于全国同类领域领先水平

2.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在关键核心技术取得重大突破

3.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型新兴产业(集群),带动相关战略型新兴产业(园区)的形成与发展,为山西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申报流程】

由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将拟授奖人选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授奖决定。

【政策依据】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温馨提示:政策随时变化,请注意申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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