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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汇总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对转移到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入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的,根据企业需要提供标准化厂房与办公用房,并在迁入后五年内免收租金。从建设投资主体购买标准厂房的,按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补助,轻钢结构标准厂房减半补助,5年内不得出租或转售,且同一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若干政策措施》

2.全力保障大数据企业用地需求,将大数据企业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大数据企业用地指标,凡涉及大数据企业农用地转用征收工作的优先报批。

政策依据:《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落实意见》

二、 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合同规定建设期内,免除市县两级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政策依据:《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2.帮助大数据企业用足、用好优惠政策。运用现代税收信息技术,监控大数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应用情况,实施点对点的上门辅导方式,帮助大数据企业正确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落实意见》

三、开发区政策优势

(1)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用地弹性出让和租赁制(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为推动项目尽快落地并开工建设,给予重点扶持。

扶持对象:新引进的对产业转型带动性强的各类项目,主要包括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

扶持内容:在仪器设备购置、实验材料购置等方面给予扶持,额度不高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且不超过项目土地购置费。经审定,可免费提供过渡性办公及生产用房,面积不超过8000平方米,原则上不超过2年。

扶持方式:扶持资金可采取设定具体目标、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对经开区发展具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在参照有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优惠的基础上,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企业扶持。大数据产业项目参照《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落实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执行。

(2)对于经开区内企业生产的填补阳泉市现代产业空白的重点产品、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龙头产品,积极推广省转型综改示范区的运营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综合考虑品牌、技术、节能、价格等各种相关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3)对总部企业按照《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办法》(阳开管办发〔2018〕35号)执行;对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一企一策”激励,支持企业科技研发创新、自主品牌创建、高端人才引进和市场营销网络建设等。

(4)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建设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科研项目,依法履行土地评估、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比照本地区工业用地价格。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四、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中介人奖励政策

(1)对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产业发展规划、我市转型发展要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现代煤化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鼓励类项目的中介人(国内外法人或自然人)给予奖励:

  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中介人,由县(区)自行奖励;

  对引进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中介人,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对引进总部经济企业的中介人,自企业投产之日起,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奖励500万元,奖金由市及受益县(区)各承担50%。

(2)对引进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且使用年限在10年以上的中介人,由市级按贷款总额0.2%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2.税收奖励政策

(1)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对外来投资的新建工业项目,按区域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供应土地。同时,对投资强度达到2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按投资额度大小,分不同比例进行奖励:

  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30%给予奖励;

  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50%给予奖励;

  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由受益县(区)按财政贡献额的100%给予奖励。

  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由受益县(区)实行“一事一议”。

(2)对符合转型发展要求的外来投资新建项目,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由同级财政按贡献大小,分不同比例给予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5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对地方财政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经省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或总部经济企业,按贡献额的80%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阳泉市招商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

3.投资贡献奖励

(1)鼓励新兴产业项目投资并开工建设,经评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亿元以上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 500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含)-10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 3000 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含)-5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200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含)-2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100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含)-10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 300 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含)-5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100万元的奖励。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含)-3亿元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开工并建设完成的,给予项目主体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已建成的新兴产业企业追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新项目,可根据已建成企业对本区的贡献程度进行一定额度的奖励,用于补贴企业人才引进、员工招募、管理升级、市场拓展等。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4.龙头企业提质增效奖励

(1)年度财政贡献额1亿元以上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财 政贡献留区部分的5%予以奖励,最高500万元;

年度财政贡献额5000万元(含)-1亿元且实现正增长 的企业,按照财政贡献留区部分的4%予以奖励,最高200万元;

年度财政贡献额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且实现正增长的企业,按照财政贡献留区部分的3%予以奖励,最高 100万元。

企业连续三年以上达到产值标准,第三年度实现正增长,且缴纳税收占产值比例不低于2%,经评审,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

产值100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7人;

产值50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60万元/人的奖励,

每家单位最多申报6人;

产值10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人的奖励,

每家单位最多申报5人;

产值5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人的奖励,

每家单位最多申报4人;

产值10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人的奖励,

每家单位最多申报 3 人。

产值5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 2 人。

产值1亿(含)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人的奖励,每家单位最多申报1至2人。

(2)奖励新上市企业。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50万元奖励;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成功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新四板(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完成股份制改制并融资成功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3)首次新增的“小升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4)鼓励重点企业进一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力实施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产业融合、工业转型强基、服务制造创新、公共平台建设等技术改造专项工程,采取多种方式促进产业升级。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新兴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5.促进现代服务业奖补政策:

(1)新引进的重点服务业项目,可采用先租赁后出让的弹性供地模式。首期用地采用租赁方式供地,办理租赁土地使用权证,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年租金按照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规定执行。未经管委会同意,租赁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分租、转租和抵押。

(2)原工业企业转型为重点服务业项目的,投资强度不 低于450万元/亩、单位用地产值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亩、单位用地达产税收不低于20万元,亩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暂不补交地价。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产生类型和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3)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4)用房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实缴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评审,对其在经开区内构建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予每平方米不超5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150万元;租赁自用经营或办公用房的,给予不超过合同房租70%的补贴,补贴期不超过2年,单个企业年租金补贴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经开区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工业企业分离后设立的信息软件、研发设计、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评审,自分离当年起5年内按企业的投入、产出和效益给予扶持,前2年补贴不超过年财政贡献 留区部分,后3年补贴不超过财政贡献留区部分的50%。最高不超过500万。

(6)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对年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且当年营业收入同比正增长的统计入库企业,分档奖励;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一次性奖励5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亿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一次性奖励8万元;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

(7)财政贡献奖励。年度对财政贡献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以其前3年财政贡献留区部分最高年份为基数(不到100 万元的,以100万元为基数),新增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投入。

增量1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资金为对财政贡献留区增量部分的20%;

增量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奖励资金为对财政贡献留区增量部分的15%;

增量1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资金为对财政贡献留区增量部分的10%。

(8)支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服务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产生的代偿风险给予一定的补助,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普惠金融的原则,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个担保(再担保)机构每年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6.促进楼宇经济奖补政策:

(1)年度经济贡献首次达到300-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单一业主商务楼宇,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5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补。

(2)对新设立或迁入商务楼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按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次年起两年内按照区级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2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3)鼓励商务楼宇特色化集聚发展,凡入驻企业产业集聚率(特色企业占比)达到40%以上的,且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业主单位或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4)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30万元以上的,经营满一年且租期在三年及以上,入驻商务楼宇办公的法人企业,按实际租用面积(使用面积)给予三年租金补助。补助标准:对 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20元∕月的租金补助;对租赁楼宇办公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给予企业每平方米15元∕月的租金补助。租金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享受此政策期间,不得将自用经营办公用房出租、转租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需退还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

(5)对新购置商务楼宇用作自身经营,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3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购置费用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凡获得土地使用权建设总部企业 大楼的,根据其经济贡献和就业贡献,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开发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7.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奖补政策

(1)同一孵化器每年获得经开区补贴累计最高100万元

(2)鼓励孵化器自购仪器设备服务在孵企业。对购买仪器备达到50万元以上的孵化器,经评审,给予其投入资金额不超过2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3)鼓励孵化器提供购买服务。通过集中购买,为在孵企业提供设计、开发、试验、工艺流程、装备制造、检验检测和标准化等技术服务以及工商、法律、财税、金融、知识 产权等服务的,经评审,给予孵化器实际支付服务费用不超过30%的补贴,年度最高50万元。

(4)鼓励孵化器为优质在孵企业减免房租。为优秀在孵企业提供房租、工位费减免的,经评审,按其年度实际减免金额给予不超过50%的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5)支持开展创新活动。孵化器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融资推广、创业沙龙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30%的补贴,最高20万元。同一孵化器 每年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6)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7)鼓励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每培育1家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5万元奖励。

(8)鼓励孵化器培育企业上市(挂牌)。在“新三板”每挂牌1家企业,一次性给予孵化器10万元奖励。多家孵化器共孵的企业上市,按在孵时间比例领取奖励。

(9)鼓励孵化器招才引智。孵化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评审,可享受经开区引才中介奖励。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8.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奖补政策

(1)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专利金奖、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给予一次性奖励 15 万元。 当年获得多项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2)对新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给予特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个人)1000万元奖励,一等奖500万元奖励,二等奖2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给予一等奖10万元奖励,二等奖5万元奖励,三等奖2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山西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个人奖励20万元。

(3)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的,奖励2万元/件,同一发明创造最多按3个国家予以资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 1.5 万元/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奖励2000元/件;获得实用新型专利的,奖励500元/件;获得软件著作权的,奖励500元/件。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非职务发明和购买专利的不予以奖励。

对年经济效益达到500万元以上的自主发明专利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给予2万元奖励:

年专利申请量10件及以上,且含有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

两年内累计申请发明专利10件及以上;

两年内累计获得授权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

(4)对获得双软认证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5)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名牌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中国驰名商标,一次性给予60万元奖励;新评定或公布的山西省著名商标,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                         

(6)对主持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30万、10万、5万元、2万元的奖励。 对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排名前三位)的企业,分别给予 15万、10万、3万元、2万元的奖励。同一企业,该项奖励额度累计不超过50万元。

(7)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3次)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一次性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

(8)对企业在中国证监会申请主板IPO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50万元奖励;对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并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 受理通知书后》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企业申请新三板上市后,给予5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试行)》

9.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补政策:

(1)对经开区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推动作用并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成果,经评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补贴。

(2)对经开区内自主研发生产并签订采购使用协议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生产企业,经评审后给予补贴。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60%给予补贴; 属于省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的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同一产品只补贴一次。

(3)支持企业引进境外重大设备。对企业引进重大设备,经评审,给予80%贴息。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基准利率。单个企业进口贴息资金最高限额200万元。

(4)鼓励科技成果产出、引进和转化。企事业单位每产出 1 项科技成果奖励2万元,在一个年度内产出3项及以上科技成果另奖励 5万元。企事业单位每引进转化1项科技成果奖励1万元,在一个年度内引进转化5项及以上科技成果另奖励5万元。

(5)鼓励产学研合作。对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院士流动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一次性给予每 家10万元和5万元奖励。

(6)促进技术交易活动。建设与省、市接轨的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转移子平台,区内企事业单位通过平台成功交易科技成果并在区内转化,经认定登记和应用审核,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的5%给予 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促成技术交易并在我区转化应 用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为合同金额的1%,单笔奖励不超过30万元。

(7)对企业组织的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或重要科技会议、技术研讨会、产业论坛、行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根据参会企业数量、活动影响力和实际效果等,经评审,给予活动费用40%的补贴,最高50万元。一年内只能获得该项补贴一次。

(8)鼓励银行、担保等机构为经开区企业提供科技信贷服务,形成的本金损失,经评审,按年度给予不超过30%的风险补偿,单笔最高100万元。

(9)鼓励经开区企业积极引进境内外资本对成果转化的风险投资。经评审,对获得风险投资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投资总额1%的奖励,最高30万元。

(10)对促成专利技术在经开区内转化的中介机构,经评审,给予专利技术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金额2%的奖励,最高50万元。

政策依据:《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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