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1、加大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力度,优先纳入供地计划。项目供地除直接出让外,推行实施弹性出让、定制厂房、土地租赁、厂房租赁、以租代购、先租后买等模式。

2、对示范区发展有带动作用和较大贡献的新兴产业项目,可参照省市相关政策给予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价格优惠;在申请示范区内工业项目用地时,可给予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

3、支持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对获得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示范区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示范区内按照电力体制改革试点要求,实施新的电网建设运营体制和售电体制。对新增电量部分,比照山西省对电解铝等高载能产业的用电政策执行。

4、以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主体建设的公益性科研项目,按划拨方式供地;以企业为主体建设的科研项目,依法履行土地评估、出让手续,出让价格比照本地区工业用地价格。

5、对新引进的重大产业化项目、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合作共建园区项目、先进科技研发项目、现有龙头企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及产业升级项目等,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节能减排和绿色建筑、产业升级及规模扩大的技术改造、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专项政策支持。

6、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能大量解决就业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先进科技成果转化

项目、发达地区产业转移的创新升级项目等新兴产业项目,经项目评审,可提供过渡性用房扶持。

7、对于示范区内企业生产的填补山西现代产业空白的重点产品、能够形成产业集聚的龙头产品,积极推广省外已

成形的运营模式,支持区内企业做大做强。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并综合考虑品牌、技术、节能、价格等各种相关因素,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

8、动态选择一批符合示范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成长性好的企业纳入培育计划,引导企业在技术研发、技术改

造、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引进等方面增加投入。

第十五条  对于示范区重点培育发展的企业,支持在智能制造、技术创新、绿色制造、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军民融合等领域开展技术改造,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扶持资金支持。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9、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关于支持服务业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批准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之月起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10、对电商企业在我市运营的独立交易平台给予奖励。上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100万元;电商服务商上年实现服务性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80万元;服务电商实现出港500万件以上的快递物流企业,奖励50万元;开设网店,上年实现网络零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个人,奖励20万元。在此基础上,电商交易额、服务性收入、出港快件数或网络零售额每增加10%,增加奖励5%,奖励合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1、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投资我市内的创新创业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投资机构退出投资时形成的风险损失,按照不高于损失额20%的比例进行补偿,单个投资机构每年最高补偿不超过200万元。

12、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创意产业参考其对我市经济、就业的贡献情况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园区和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获得政府出版部门版号后正式上线运营的网游研发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3、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实缴注册资本在10亿元及以上的补贴5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5—10亿元(含5亿元)的补贴3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5亿元(含1亿元)的补贴10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根据行业门类分别由相关市级专项资金支出。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太原市制定出台一系列适合本区域的、灵活的企业管理和扶持办法,如:《关于太原市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和创新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除了这些的政策之外,太原市各开发区也配套出台了一系列相应政策举措。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出台了《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合作共建园区管理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双创基地发展扶持办法》、《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扶持办法》等办法,不锈钢产业园区制定了《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试行)》、《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关于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实施办法》、《关于促进园区金融振兴的工作意见》等政策。详细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查看或咨询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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