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山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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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细则》制定的背景

随着我国科技创新快速发展,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均显著提升,向国外转让知识产权的需求日益增多,尤其是现已掌握的一批核心关键技术的知识产权。在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过程中,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核心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严格审查,关系到我国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自主发展可控性,对培育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优势有着直接影响。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二、《细则》制定的依据

2018年3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办法(试行)》(国办发〔2018〕19号)(以下简称《办法》),从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维护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层面上就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办法》,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机制,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山西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细则(试行)》。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八条。在落实国务院《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我省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工作流程,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审查职责,主要内容如下:

(一) 第一条为《细则》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二) 第二条至第三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范围。  

审查范围:在技术出口活动中,出口技术为我国政府明确的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中限制出口的技术时,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的,按照《审查细则》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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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第四条至第十三条,明确了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内容,审查流程,知识产权归口审查责任部门,审查时限和工作责任。    

审查部门: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细则》涉及的限制出口技术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申请的受理工作,并作出审查决定;涉及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对外转让的,由省专利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对外转让的,由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涉及植物新品种对外转让的,由省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审查时限:省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技术出口经营者提交中国限制出口技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四)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知识产权转让双方及知识产权归口审查责任部门的相关责任。

(五)第十八条,明确了《细则》试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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