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高新区科技创新部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按照山西省科技厅《关于开展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晋科函﹝2022﹞24号)要求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相关规定,为做好我区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高新区规划范围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

二、评价条件和指标说明

(一)基本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直通车条件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三、具体要求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落实“严标准、快审核、勤公示”的工作机制,为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应评尽评,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广泛发动空间内中小微企业对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uwu.most.gov.cn)注册单位用户(法人)账号(已注册企业无需注册,原账号继续有效)、选择办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自主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对已入库企业确认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省科技厅将撤销登记编号,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动态监测分析评价 ,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于每季度最后一月(3/6/9/12月)在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 https://fuwu.most.gov.cn)填写调查数据,以便及时掌握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运行情况。

(四)企业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的受理截止日期为10月20日。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审查通过的,省科技厅将分批次进行公示和公告,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登记编号当年有效,企业可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查询。

(五)对于2022年之前已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相关规定,需要重新填写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 重新进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联系电话: 高新技术企业服务科  0355-2221008


长治高新区科技创新部

                          2022年4月13日


1.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pdf

2.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用户手册.pdf

3.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实名认证操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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