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科发〔2025〕45号
各市科技局、人社局,省直各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和《关于做好2025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5〕560号)有关精神,现就开展2025年度全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5年度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高评委)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在山西省企事业单位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目前在自然科学研究(含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体育科学研究、科技管理与公共服务(科技开发与管理研究,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知识产权研究与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服务,信息技术研究与应用等)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一)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委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评审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学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三)资历条件
任现职满5年。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研究员,任助理研究员满2年。
(四)工作能力条件
1.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工作能力:
(1)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作为学术带头人能够组织带领科研团队从事高水平研究工作,取得具有一定影响的原创性科技成果或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研成果;或能够开拓新的研究领域,创造性地解决学术问题,提出的学术观点或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引用,促进学科的发展;或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或发表产生较大学术影响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带头人取得具有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关键技术成果,或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技推广项目达到显著规模、获得突出效益,或在解决国民经济、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的问题上,提出有价值的新思路、新方法;或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服务宏观决策方面有较大影响力,在咨询研究的理论方面取得具有影响的原创性成果,能够撰写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2.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工作能力:
(1)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能够提出有较大学术影响和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提出有效的研究途径,制定可行的研究方案,解决科研工作中有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或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研究报告或发表较高学术价值的研究论文。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作为技术骨干能够取得具有较高实用价值或较大社会和经济效益的科技成果、关键技术成果、技术推广成效等;或作为主要发明人能够取得发明专利;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省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并颁布实施。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在科技咨询和战略政策研究方面取得具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成果,能够撰写较高水平的咨询报告。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五)业绩成果条件
1.申报研究员,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1)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2万字,同时提交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开发表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1篇,同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3篇(均要求每篇3000字以上)。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专利奖二等奖、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一等奖(或相当奖项)以上1项;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专利奖三等奖、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二等奖(或相当奖项)以上2项;或设区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或相当奖项)2项(只限于设区市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主持或参加并完成(前3名)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第1名,需提供2级任务书)1项;或主持或参加并完成(前3名)项目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项或地方标准2项,并正式公布;或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件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5件。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或获得的发明专利,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达100万元及以上,需附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等材料。
(5)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科技管理与公共服务研究等人员,其代表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等)在本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有3名以上同行专家通过集体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并署名推荐;或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等人员,其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前3名)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2篇(前2名,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3篇(第1名,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获副高级职称以来,所获成果须符合上述(1)(2)(3)(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其中第(3)项不包括“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件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5件”,第(5)项不包括“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等人员,其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前3名)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2篇(前2名,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3篇(第1名,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获副高级职称以来,所获成果须符合上述(1)(2)(3)(4)(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其中第(3)项不包括“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20件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5件”,第(5)项不包括“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等人员,其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前3名)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2篇(前2名,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3篇(第1名,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获副高级职称以来,所获成果须符合上述(1)(2)(3)(5)项条件中的任意3项。
2.申报副研究员,应具备下列业绩成果条件:
(1)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出版社出版过本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著作,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同时提交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上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1篇;或在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专业学术水平较高的论文3篇(均要求每篇2000字以上)。
(2)获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专利奖三等奖、省农村技术承包奖二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1项;或设区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或相当奖项)及以上2项(只限于设区市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主持或参加并完成(前5名)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子课题前2名,需提供2级任务书)1项;或主持或参加并完成(前5名)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上的横向项目1项;或主持编写有较高技术水平的地方标准及以上1项,并正式公布;或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12件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3件。
(4)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项目或获得的发明专利,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成果转让费或单位收益达60万元及以上,需附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等材料。
(5)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体育科学研究、科技管理与公共服务研究等人员,其代表作(标准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解决方案、创新突破、高质量专利、成果转化、理论文章、智库成果等)在本研究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受到同行专家认可,并有3名及以上同行专家通过集体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并署名推荐;或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的人员,其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者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前3名)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2篇(前2名,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3篇(第1名,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从事基础研究的人员,获中级职称以来,所获成果须符合上述(1)(2)(3)(5)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其中第(3)项不包括“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12件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3件”,第(5)项不包括“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等人员,其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前3名)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2篇(前2名,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3篇(第1名,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从事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推广的人员,获中级职称以来,所获成果须符合上述(1)(2)(3)(4)(5)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其中第(3)项不包括“代理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12件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3件”,第(5)项不包括“从事科技政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等人员,其研究报告被国家部委或省委、省政府作为决策参考采纳1篇(前3名)或被省有关厅局、市委、市政府采纳2篇(前2名,只限于设区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被设区市有关部门、县委、县政府采纳3篇(第1名,只限于县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需附相关文件、研究报告、政府部门证明等材料”。
从事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的人员,获中级职称以来,所获成果须符合上述(1)(2)(3)(5)项条件中的任意2项。
(六)考核条件
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次数累计不少于5次(其中具备博士学位申报副研究员的不少于2次),同时申报当年或上一年度考核等次须为“合格”以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
(七)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
(八)破格申报条件
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中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近三年年度考核有1次以上优秀等次,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经3名以上同行专家通过集体论证形成一致意见后,署名推荐破格申报。破格申报的专业技术人员,答辩成绩须为优等次。
1.破格申报研究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省专利奖一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一等奖。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两项以上。
③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1000万元及以上,需附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
④主持完成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
2.破格申报副研究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二等奖、省专利奖二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二等奖。
②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三等奖、省专利奖三等奖、国家级最高行业奖项三等奖或省级最高行业奖项最高奖两项以上。
③主持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利税500万元以上,需附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
④主持完成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基金)。
四、申报条件说明
(一)学历学位要求
申请人的学历学位,应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承认,并经本单位学历学位清查登记确认,申报专业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一致。
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一线(乡镇及以下)直接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学历可放宽至大专。
(二)任现职年限要求
任现职年限的计算,自被本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并兑现工资的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评审的当年年底。即:要求任职满5年,为2020年底前聘任;任职满2年,为2023年底前聘任。
(三)论文要求
申报评审者最多可提交6篇论文(破格申报人员论文不受篇数限制),获当前同级职称资格以来独立或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完成,发表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的,与本人现从事专业、学科相同或相近的学术论文。评审条件所要求的核心期刊论文是指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中被收录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山西日报》理论版面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含书评、综述、人物介绍)视同核心期刊论文。
被SCI、SSCI、EI收录的论文视同核心期刊论文,需提供具有科技文献检索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索证明、发表期刊当年的影响因子和中科院JCR大类分区。
为杜绝个别申报人员为评职称突击发表无学术、技术交流价值的论文,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发表在同期同刊学术刊物上的论文只计算1篇,同篇论文被多次转载、引用,一律以最高刊物一次性对待。在评审条件规定的篇数内,下列论文不能计算:
1.合作发表非排名第一、非作为通讯作者的论文。
2.无国内、国际统一刊号(CN、ISSN)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3.综合(百科性)刊物上收集的论文。
4.只进行过会议交流或各种形式的论文评选,而未公开发表的论文(含会议论文集)。
5.在增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其他非专业性学术论文。
申报评审者在提交论文材料时,要注明论文级别(SCI收录、SSCI收录、EI收录、核心期刊、其他期刊)、本人排名及论文字数。
注:申报评审者所提交的学术论文(包括答辩材料)须进行查重检测,重复率不高于20%为合格有效,上报评审材料时要提交检测报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
(四)学术著作要求
申报评审者提交的著作,须是获当前同级职称资格以来经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有全国统一书号(ISBN)的,与本人从事专业、学科一致的有一定学术水平,适应要申报同级或低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参考使用的专业学术著作。字数按书中注明的本人实际撰写字数计算。多人合撰著作,书中章节(字数)未注明者,在总字数内采取按角色分享再平均计算的办法确定。即,第一层次人员(主编)占总字数的30%,第二层次人员(副主编)占总字数的20%,其余人员(编委等)占总字数的50%。申报评审人员在提交学术著作材料时,要注明著作级别(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专著、其他出版社出版专著或公开出版发行的编著)、本人排名及本人实际撰写字数。
注:凡申报时提供的国内学术刊物和学术著作可在“万方数据资源系统”“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清华同方中国知网”“中国新闻出版信息网”上进行检索,检索页应包括:题目、作者、文献来源或出版社、日期等。申报者在上报评审材料时要将学术刊物、著作与网上检索页一同附上,并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未经网上检索、验证的,省高评委将不予受理。
(五)获奖成果、项目和标准、专利要求
获得奖项须出具证书。
评审条件中所指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是各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立项的项目。除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不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和青年基金项目)和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设立的子课题外,其他项目子课题不能算作本级计划项目。
通过国家新品种审定或获得三类及以上新药证书的视同为已结项验收的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通过国家新品种认定和省部级新品种审定的视同为已结项验收的省级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
标准成果以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出具的证明为准。
授权发明专利、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的认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省及相关市知识产权局、相关法院的正式文本为准。
(六)同行专家要求
推荐代表作同行专家、推荐破格人员同行专家是指同一研究领域取得正高级职称资格的专家。
同行专家当年度推荐代表作或破格人员的,仅可推荐1人;且同行专家为评委库成员的,不可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职称评审工作。
(七)申请转评自然科研系列职称
非自然科研系列职称,因岗位变动从事自然科研工作满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胜任现岗位工作,可转评同级自然科研系列职称。取得同级自然科研系列职称后,任职时间从聘任至非自然科研系列相应职务起合并计算。转评人员应当依照自然科研系列职称的评审条件及程序进行申报。
(八)绿色通道
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在职称评审中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可根据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贡献,由省高评委直接认定相应职称。
从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以上的,首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本单位同等学历、同等资历人员,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其中流动到事业单位的,将机关和事业单位担任职务合并计算,任科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科级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副高级职称;任副处级累计满5年或副处、正处合并计算满5年,可申报正高级职称。流动到企业的,与企业同类人员进行比照,累计达到相应层级规定任职年限的,可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科研院所、高校等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科研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离岗创业或兼职期内工作业绩及取得的科研成果等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推荐程序
按照职称评审的有关规定,实行推荐公示制度,采取个人自主申报、单位民主评议出具鉴定意见、主管部门审核,设区市人社局或省直主管部门、省人力资源市场等组织推荐部门向省高评委推荐的程序进行申报推荐。
1.个人自主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向用人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评审资料,由用人单位进行初步审核。
2.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
3.逐级审核申报。申报的材料,用人单位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并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逐级报送设区市人社局、省直主管部门、驻并机构、大型国有企业审核后,统一报送至省政务大厅(详见后文材料报送地点)。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申报。人事档案已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政务大厅;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鉴定意见,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政务大厅。
劳务派遣员工由劳务派遣单位会同用人单位履行初审、公示、推荐程序,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政务大厅。
自由职业者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未办理人事档案代理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代办机构审核后,逐级报送至省政务大厅。
(二)答辩材料及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1.答辩材料(一式5份)
答辩材料是指申报条件中最突出成就的论述(以代表作满足申报条件的,答辩内容必须是代表作的论述),须以论文格式撰写,要求数据齐全、准确、文字通顺,字数不少于2000字。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式5份)
内容包括:
(1)基本情况。包括学历、学位、所聘职称及聘任时间、工作简历等。
(2)学术研究情况。包括本人研究的专业方向和研究领域,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前沿现状和趋势,本人在本领域取得的成果,近年来撰写的论文、著作、研究报告等重点研究成果,说明主要观点,并加以阐述(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观点均可)。
(3)岗位业绩综述。主要对本人所获得的奖项和发明专利、制定的行业标准、完成的项目及取得的荣誉等工作业绩进行综述,特别要说明社会经济效益。
(4)指导其他研究人员情况。主要对任职以来指导其他研究人员开展研究工作情况进行综述。
注:为确保现场答辩客观、公正,请申报人员在提供答辩论文及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时,凡涉及个人姓名、当前工作单位等特殊信息的均以“*”代替。
(三)申报材料及整理装订
1.申报材料
(1)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省属企事业单位等出具的推荐函;所在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
(2)《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材料》1份(具体材料和内容请按“2.材料的整理与装订”要求装订)。
(3)《山西省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评审表》(以下简称《职称评审表》)一式3份(A4纸双面打印用胶粘合,不装订)。
(4)任现职期内历年的《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简称《考核登记表》)1份(不装订)。
(5)《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综合考评表》(以下简称《综合考评表》)一式20份,表头加盖主管单位印章(一律用A3纸打印,不装订)。
(6)《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打印纸》(以下简称《工作总结打印纸》)一式5份,用A3纸打印,不装订(另用A4纸打印1份,按要求装订)。
(7)《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答辩材料打印纸》(以下简称《答辩材料打印纸》)一式5份,用A3纸打印,不装订(另用A4纸打印1份,按要求装订)。
(8)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学历证书(同时附学历学位审核登记表或学信网相关查询结果等证明材料)、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与其相对应的兑现工资表、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人事(职称)印章。报送材料时,应交验相应的原件,审核后退回。
(9)申报人员在报送材料时,所涉及的科研项目需出具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结题报告、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验收意见及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计划任务书(合同书)中的“项目参加人员”页和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验收意见中的“项目完成人员”页(原件、复印件)均要加盖单位公章。
(10)由同行专家推荐的,提供专家亲笔签名的推荐信和专家正高级职称资格的证书及复印件。
(11)申报人近期彩色白底2寸免冠正面电子照(格式png、jpg、jpeg,尺寸35mm*53mm,像素413px*626px,文件名为姓名+身份证号;以光盘形式报送)。
2.材料的整理与装订
下列申报材料均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
(1)答辩材料。
(2)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3)本人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及与其相对应的兑现工资表、行政职务任命文件,专家推荐信、专家资格证书。
(4)著作、论文,授权发明专利证书。
(5)科技成果获奖证书。
(6)科研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合同书)、结题报告、项目验收证书或项目验收意见及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出具的证明,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相关法院出具的(代理发明专利申请或主持办理专利诉讼、调处或无效案件)正式文本。
(7)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单位证明及合同,加盖参评人所在单位财务章的到款证明。
(8)研究报告相关部门采纳证明。
装订时要有封面、目录,内容要分类区别;装订好后要装入制式档案袋,并在档案袋外粘贴《申报人员信息表》。
(四)材料送审
1.申报人员要通过“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系统”(登录网址:http://218.26.228.35:11190/ natural)注册申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8时至12月5日18时(含组织推荐部门审核时间)。预审通过后申报人员须及时提交其他申报材料,申报人员需及时查看回复信息并相应调整。
2.纸质材料受理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时-12月12日17时。电子材料审核通过后,申报人员装订整理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送。超过材料受理截止日期的,将不再接收申报材料。
3.材料报送地点:太原市坞城南路50号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综合窗口(报送材料时要携带本人身份证),联系电话:0351-7731368。
4.政策咨询:0351-3809031、3809034、4040165。
5.申报系统技术支持: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0351-4061078。
(五)其他有关事项
1.严格落实各项要求。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组织好申报推荐工作,严格实施“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和程序、个人申报材料、单位鉴定意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方可推荐。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及所在单位、审核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人材料真实性、合法性等作出承诺,必须签署意见及审核人姓名并负责。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有虚假内容的,一经查实,取消申报人当年评审资格或评审通过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2.本文件及《职称评审表》《考核登记表》《综合考评表》《答辩材料打印纸》《工作总结打印纸》《申报人员信息表》《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申报高级职称代表作同行专家推荐信》《山西省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破格申报高级职称同行专家推荐信》等文本可从山西省科技厅网站“专题专栏”进行查询和下载,其他有关信息,请登录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进行查询。
3.本通知中未及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5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