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农产发〔2020〕20号
关于印发《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综改区创新发展部:
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根据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30日
全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根据山西省农业产业化领导组《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管理办法》,结合太原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科技、休闲农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公开、公平、公正和扶优扶强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监测,有进有退,优胜劣汰。
第四条 经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可享受各级优惠政策和资金支持,优先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
第五条 已认定为国家重点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再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须是在太原市范围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带动农户应在100户以上,非贫困地区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新建(在建)项目企业,需进行项目备案,农业项目上一年实际投资额非贫困地区企业1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企业500万元以上。
4.企业产品有市场潜力,近两年无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无侵害农民利益,无法律纠纷等。
第七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提供以下有关申报材料:
1.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以及本办法第六条设定条件的相关印证材料;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上年度财务报表、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信用等级查询结果和“信用中国”网站查询截图和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函;
3.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说明;
4.产品质量(绿色、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等)的复印件;
5.产品品牌、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复印件。
6.新建(在建)项目企业,需提供项目备案表复印件、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上一年度实际投资额印证材料等。
第八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
2.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对报送资料进行审查把关后,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1.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科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企业名单。
2.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审,拟定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初选名单,上报局党组会议审定后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制度。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提交监测周期内企业运行情况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对企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形成监测评价报告,并适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二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单位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存在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取消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