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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招商引资政策优势与鼓励办法

一、土地保障政策优势

1、农村集体土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投资商兴办企业。

2、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国土政策,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采取一次核定、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但期限不超过一年。

3、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县留成部分的3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4、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县留成部分的40 %以上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政策依据:《忻州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5、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原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章第五条

6、对经营性养老机构用地,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价格参照同类地段工业用地标准。

政策依据:《原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7、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3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5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县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但所提供的土地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让,且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建成投产。

政策依据:《定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8、保障用地供给,旅游项目开发用地,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优先安排旅游开发建设用地。 

9、凡新办的投资旅游相关企业,对固定投资5000万元以上,利用山林、旱土等进行旅游景区整体开发的项目,县政府按项目用地开发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景区内需改变用地性质的建设用地,属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在依法立项、报批后,实行成本价转让,即以用于征地、拆迁、报批等所需成本作为转让地价;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应依法进行招、拍、挂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按照景区开发的成熟程度对景区开发商进行地价返还。

政策依据:定襄县《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10、土地优惠方式为先征后补,在企业投资规模达到合同约定金额,经县招商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后按相应金额补助。

政策依据:《五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要素成本政策优势

1、用电支持:对电费成本占比高,符合河曲县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并符合大用户直供电标准的项目,由河曲县协调县内发电企业直接参与项目直供电交易,给予更低的交易电价,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2、工业用水:在环境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由企业自主选择用水类别,中水1.7元/吨,地表水2-2.5元/吨,地下水3-4元/吨,根据项目规模、投资行业可实行协议水价。用水其他税费按照法律法规收取。

政策依据:河曲县县内政策

三、财政税收政策优势

1、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5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市财政比照土地出让金县级实际留用部分的30%另行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市财政每年至少预算1000万元,并从新增地方税收中提取1%作为投资促进基金,主要用于推动投资促进活动,建立扶持、鼓励类项目的贷款担保基金、贴息基金和企业奖励基金。

政策依据:《原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章

2、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至1亿元的一产、三产项目,3000万元至1亿元的二产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企业投产、获利年度起,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三年奖励额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外来投资者从事软件开发、技术转让、技术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县财政给予5年奖励,前两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奖励额为其缴纳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不在以上所列情形的招商引资项目,自投产年度起,三年内按照企业年度纳税额予以奖励。年纳税额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以下,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3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以下,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35%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实际纳税总额中县级留成部分的50%奖励。

对招商引资项目在建设期间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项目建成后需要收费的,属市级以上收取的,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属县级收取的,三年内除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按下限收取外,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

政策依据:《定襄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3、政府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1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鼓励企业采购各类商品,选择本地优势产品。

政策依据:《中共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4、全面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型初创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免除。适时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对符合条件且努力稳定就业的参保企业,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底到期后可继续延续实施一年。       

鼓励民营企业租赁收购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对租赁停产、半停产企业和项目的,原企业停产、半停产期间或原项目未投产期间欠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中共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5、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子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本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实施办法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6、对于本县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吸纳本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且稳定就业足额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县财政局按每年1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奖补。本财政奖补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岢岚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创业就业税收减免及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7、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时,除国家、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外,县级部门收取的县财政所得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全免,县级部门收取的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缴省、市的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政策依据:《五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8、新办生产性的外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3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7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25%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6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3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新办生产性企业,自盈利之日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两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投资改造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上缴税收基数后,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中的外来投资基数的比例,享受前两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新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业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第一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三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由政府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后五年按50%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资金。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由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三至五年内,按从事经营者实际上缴农业税、农林特产税的数额,采用先缴后返的形式全额返回,作为政府无偿扶持企业的资金。

政策依据:《宁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投资环境建设

1、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招商引资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政策依据:《原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2、将财政性资金的存放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贷款规模、贷款增量等指标进行挂钩,突出财政性资金存放的导向作用,引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项目企业发展。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河曲县财政性资金存放管理与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挂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河金发〔2018〕1号

3、对投资额度较大的招商引资项目,经企业申请,由政府落实对员工岗前和在岗培训的各项扶持政策。同时可按“山西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为企业派遣大学生。

对落户我县企业的生活配套设施,可由距园区一公里的县城提供社会化服务。有单独建设需求的企业,政府各部门提供全程帮办服务,按国家有关政策报批实施。

与我县招商引资项目有关,在我县长期居住从事投资、管理、技术和其他工作的外来人员,在参加社保、子女入学、就业方面与我县城市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政策依据:河曲县县内政策

4、人社部门为在我县实际投资2000万元以 上的旅游相关企业,负责发布用工信息,办理用工手续,在大型招聘会上免费提供招聘席位,实际投资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可免费帮助企业召开用工专场招聘会。 

人社部门为在我县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相关企业提供员工岗前培训场地和培训设施,由企业或校方进行定单式、定向式培训。 

新建规模旅游企业须交纳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伴随行政性服务费一律免交(除污水处理费外)。 

    投资在5000万以上的旅游重点项目,政府优先配套该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进入景区的外部道路、电力、供水、排污、邮电等。 

    旅游星级酒店、饭店的用水、电、气实行与工业企业同等价格,水电价格因政策调整实行听证制。 

允许已立项的旅游企业以其项目名义,积极向上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并用于该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关于加快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

5、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成立岢岚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组织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优化营商环境,简化行政审批。2018年底前,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实现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的审批时限压缩至45个工作日内,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限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全面推行“一窗通办”模式。建设政务服务平台,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成立项目建设服务工作组,每个项目设立2人左右的服务小组专门服务手续代办,提升效率。

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鼓励民营企业引进杰出人才、重点技术领域和行业高层次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民营企业引进的各层次人才享受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同等政策待遇和津贴。建立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允许科技创新人才在高校、科研院所和民营企业间双向兼职。支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退休党政干部、企事业领导干部到民营企业进行帮扶。民营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可申请政府有关资金支持。对人才培养较好的企业予以适当奖励。    

政府出力降低企业运行成本。执行省最低工资标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管理。研究降低水电气暖等价格,确保稳定供应。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扩大市场交易电量规模,降低获得电力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发挥我县铁路物流优势,加快运输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政策依据:《中共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6、支持鼓励企业在岢岚建立多种形式的扶贫车间、社区工厂、卫星工厂就业驿站(以下简称“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对扶贫车间(企业、就业基地、机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或奖励)、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奖励。

政策依据:《岢岚县就业扶贫奖补办法》

7、实行挂牌保护制度。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政法部门实行挂牌保护,严禁任何部门到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罚款。对违规行为,由企业举报招商引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政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公安综治部门把新办企业及周边地区纳入社会治安重点管理范围,对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优先安排外来投资兴办企业人员的子女、家属落户、就业、入学等。

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环保型项目,可以“急事急办”,在取得省发改委路条后,边办理相关手续,边先行运作。

建立承包服务责任制,所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常委、副县长承包服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科级责任领导承包服务;承包服务的领导负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

政策依据:《五寨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五、开发区招商政策优势

1、园区统一代建部分厂房供入驻企业短期借用。为了保证代建厂房投资10%的年回报率,借用的厂房(生产用房、生活用房),按每月每平米不高于10元协商确定;两年后回报费收取另行商定。

园区代建的广房,鼓励入驻企业尽早回购。广房回购价格按照双方认可的有资质评估单位的评估价格执行;如果评估价格与成本价相差较大,按照成本价上浮10%的价格回购。

政策依据:《代县人民政府承接雄安新区产业转移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第五条

租赁厂房。首批入驻并可安排当地100人以上就业且贫困人口不低于15%的企业,县政府代企业缴纳2000m2以内(含2000m2)厂房租赁费三年,期满后企业根据市场价格支付租赁费。

新建厂房。鼓励企业在园区新建企业。首批入驻可安排当地100人以上就业且贫困人口不低于15%的企业自建厂房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手续,生产厂房部分建成投产后,按厂房评估价(不包括土地出让价格) 30%予以补贴。厂房建设标准及补贴由相关部门制定细则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执行。

政策依据:《代县轻工(纺织)行业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暂行办法》

六、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转型创新项目奖励:新上转型创新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对应其新增税收,企业增值税自项目投产年度起,企业所得税自项目获利年度起,由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年全额奖励,第2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的,实行第1至第2年全额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投资额3亿元以上的,实行第1至第3年全额奖励,第4至第5年半额奖励;为鼓励各类企业新上大项目和新兴产业项目,对投资额在5亿元及以上的转型项目或新上新兴产业项目产品填补全省空白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由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5年内全额奖励;新上扶贫类项目、绿色农牧产品加工项目、现代物流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由县财政部门对本级留成部分实行第1至第2年全奖励,第3至第5年半额奖励;新上扶贫类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参照转型创新项目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市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忻政办发〔2017〕166号第四条政策措施

2、引资中介人奖励:本办法所称引资中介人,是指引进项目并注册登记在我县境内,经投资方推荐、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组确认,对项目前期对接、签约、投产起关键作用的中介人,包括自然人和中介机构。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中介人,有多个引资中介人的由投资方委托一名引资中介人。

引进项目并促成投产后,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奖金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政策依据:1.《忻州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忻政发〔2012〕19号第五条

3、对投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一产、三产类项目,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含)以上的二产类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均按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其中对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高科技项目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0.6%给予奖励,奖金上限为人民币500万元。

政策依据:《原平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第五条

4、首批入驻可安排当地100人以上就业且贫困人口不低于15%的企业新购设备由政府按照采购价格达到100万元(含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补贴,不达100万元经园区与入驻企业协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贴。补贴资金按40%、30%、30%比例分三年兑现。

首批入驻的企业转移到我县的原厂旧设备,县政府负责安排运输补贴,企业自己负责拆卸、安装。

政策依据:《代县轻工(纺织)行业招商引资奖励补贴暂行办法》第四条

5、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初期入驻企业在繁峙县域内租赁厂房的,县政府代企业缴纳5年房租,房租根据目前市场价格初定为每年每平方米50元。5年后,企业还需要继续租赁厂房的,县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再行议定。

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企业自建厂房的,县政府协助办理用地手续,厂房建成投产后,按厂房评估价(不包括土地出让价格)的30%给予补贴。

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入驻企业机器设备需政府帮助购买的,可申请县政府进行购置,但产权属县人民政府,县政府委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企业前5年每年按政府投资总额的6%支付贫困户的资产性收益。

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入驻企业自行购买的机器设备(不包括产业转移搬迁的旧设备),产权属企业所有。对新购置的缝纫机每台按购置费的60%进行补贴,对新购置的价格在1-3万元之间的特殊机器设备按购置费的50%进行补贴。但企业必须服务本地至少达到5年,如达不到5年,退还机器设备购置补贴费用。

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对于企业用工,县政府可委托企业进行培训,每培训1个合格工人,政府补贴3000元,培训时间一般为半年。培训费分两次支付。培训开始第三个月月初,支付培训费的50%;培训结束后,支付剩余的50%。半年培训期间,企业给学员每月发放不低于1000元的工资。

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企业正常运行满1年带动就业50人(含50人)以上,贫困人口参与率不低于15%,且年发放工资总额50万元(含50万)以上,按发放工资总额的10%奖励给企业,最高奖励30万元。

为促进我县手工业发展,对于家庭小手工业,县政府按全年发给贫困户工资总额的30%和发给非贫困户工资总额的20%奖励企业。

政策依据:《繁峙县推进手工业发展奖励补贴政策》

6、对社会中介组织或引资人给予奖励。引进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00万元以上后,可以先行领取已完成投资总额的1%的奖金,但先行领取奖金不超过奖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建成投产后领取剩余奖金。

对企业技术创新给予奖励。一是对在岢岚研发并申报的各类专利,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后(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按贡献大小给予1-5万元的资金补贴。二是对在岢岚生产的产品,当年新获得国家名牌(驰名商标)、省级名牌(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同一商标或品牌不兼奖);对当年新认定“中华老字号”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三是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和2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和星火计划的项目奖励10万元。

政策依据:《岢岚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7、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创新。一是对投资文化旅游、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服务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省市政策措施给予奖励扶持。二是鼓励民营企业扩大投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年内投产的重点工业项目,按照投产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给予10万元奖励;对投产当年利用自有资金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给予5万元奖励。三是鼓励民营企业绿色发展,引导民营企业围绕提升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生产水平,建立健全绿色生产长效机制,走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发展之路,对采用新技术完成节能改造,年新实现节能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万吨耗能工业企业(不含热电厂、电力公司),给予10万元奖励。

加大对有市场、有订单的民营企业贷款贴息力度,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新增流动资金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且同比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800万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从2018年起,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且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从2018年起给予“小升规”企业3年的适应调整期,3年内保持税收负担总体不增,可继续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岢岚县委岢岚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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