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山西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山西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就业资金在促进就业创业方面的推动保障作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根据《就业促进法》、《山西省就业促进条例》以及省政府2014年以来所制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的有关意见通知规定,结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和《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预〔2015〕7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多渠道筹集的支持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规范管理的主要是列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预算的财政就业资金。

    第三条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省、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区就业状况、创业形势和就业创业工作任务以及实施财政补助政策的需要提出,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研究后,统筹资金合理安排,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大批准。各级财政应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投入,保证就业创业工作需要。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主要是城乡各类劳动者,包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未离校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农村转移劳动力、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企业新型学徒制学员、在岗高技能人员等;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各类事业单位和企业培训基地以及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各类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化服务组织;吸纳各类劳动者就业的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为各类劳动者就业创业提供贷款和担保服务的各级非银行类地方融资和担保机构;各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承担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项目的机构;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实施就业创业项目的单位(包括劳务品牌建设单位、劳务协作基地建设单位、创业活动组织单位等)等。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补贴类支出和补助类支出。补贴类支出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创业培训、创业实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岗位补贴(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等;补助类支出为: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企业失业动态监控以及调查失业率统计工作补助、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省级创业园区一次性补助、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补助、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创业服务活动补助,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租赁、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支出。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使用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支出项目和提高明确规定的补助标准。市县自行制定出台的就业创业补助政策,所需补助资金由市县财政自行解决。

    第七条 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就业资金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支持就业工作部分在向市县下达时均采用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各县的总人口数、城镇常驻人口、新增就业人口、新增城镇就业岗位计划、转移农村劳动力计划、促进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建设计划、市县级财政就业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历年就业资金支出情况、上年度资金结余情况,就业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在分配就业资金时,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促进就业创业目标任务和中央补助、省级补助总量,结合就业形势以及实施就业创业计划的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具体采用的分配因素,以确保就业资金分配与促进就业创业计划相匹配。资金分配计划要与绩效考核结果直接挂钩。省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用于创业项目的,按项目评审结果进行安排和分配。

    第八条 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中央和省级补助的就业资金分配计划由省人社厅负责编制。中央提前下达的和当年追加的就业资金,省财政厅应在收到中央文件3日内告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应在接到通知后的15日内报送资金分配计划,省财政厅在12日内完成审核下达工作。省级当年预算安排的就业资金,6月底前下达市县的部分不少于70%。市级财政和人社部门应在接到省级指标文件30天内将上级补助资金分配下达。

    第九条 省、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就业资金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有力保障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的顺利实施。为切实提高就业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采取措施解决就业资金结余过大的问题。对就业资金结余过大的市县,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将核减当年补助。

    第十条 省、市、县人社部门应科学合理确定本级就业资金绩效目标,同级财政组织审核后批复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应探索研究全省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积极推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同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地方各级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对本地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可采取政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省、市、县财政、人社部门要及时对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有效甄别享受补助、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助、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财政补助、补贴政策以及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联合制定的有关补助、补贴规定,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岗位补贴类项目、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就业创业示范项目、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以及经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第十四条 岗位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及补贴标准

1、公益性岗位补贴。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企业(单位)招用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街道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岗位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以上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以上岗位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劳动合同复印件;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小微企业认定证明等。

3、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吸纳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4、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就业补助。补助标准每人不超过1000元。

申请补助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创业带动就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就业登记证明、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等。 [1] 

(二)申报审批程序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应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类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社会保险补贴。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单位为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招用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以上单位和企业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每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招用人员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3、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的、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2/3。

以上两类人员申请补贴的程序为:按规定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情况,由所在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签注意见。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季度终了后,由个人所依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个人向机构隶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并发放给申请者本人。各地要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审核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给本人。

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应附:《灵活就业人员和从事个体经营人员就业申请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企业的);证明个人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证明材料;代办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二)缴费基数及补贴期限

各类社会保险补贴均实行“先缴后补”(除公益性岗位外)的办法。公益性岗位和小微企业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其他用人单位给予补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招用人员的实际缴费基数确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的缴费基数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分类确定,创业失败人员最长不超过1年,灵活就业的离校1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类补贴项目

(一)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申报审批程序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入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按四个档次确定补贴标准,A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200元、B类每人补贴不超过1000元,C类每人补贴不超过800元,D类每人不超过600元。(分类标准参照《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47号执行)。

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且在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但在培训后取得相应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中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岗前培训有效课时不得少于120课时,国家培训大纲已有明确课时要求的按大纲规定执行。

五类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个人可直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也可采取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市确定。

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对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

个人直接申请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小微企业新录用人员培训补贴。小微企业吸纳五类人员就业并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根据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及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为: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对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3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实际履行劳动合同2年以上的,再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新招用人员初次申领补贴,应提供《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新录用人员花名册》、新录用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审核表》、职工培训计划、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实际履行劳动合同1年以上以及2年以上的,除提供初次申领所需材料外,还需提供实际履行劳动合同的证明材料、前期组织新招用人员培训情况及后续培训计划等。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支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达到12个月的,按技工学校免学费补贴标准,每人给予培训补贴2500元;达到6个月的,每人给予培训补贴1300元。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标准参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确定,每人每月200元。培训补贴可由职业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人社会部门代为申请。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申请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书。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个人银行卡账户等凭证材料。

4、创业培训补贴。经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五类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可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每人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对晋政发〔2008〕22号文件下发前已出台高于此补贴标准的市,仍可按原补贴标准执行)。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先支付补贴资金的60%;半年内领取营业执照的人数达到培训合格人数20%以上的,再按实际参加培训人数支付补贴资金的40%。

申请培训补贴材料应附:培训班开班报告及相关批复材料、《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培训合格证明材料、创业证明材料。

5、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校期间参加了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创业意识培训或创办企业培训),高校可向相应市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申请高校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意识培训补贴标准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500元

6、创业实训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地、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对有创业意愿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经过创业实训后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照每人不超过3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对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再按照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实训补贴。

申请创业实训补贴材料应附:申请实训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创业实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实训协议复印件、提供创业实训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签名的接受实训的证明、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等创业证明材料。

(二)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及相关要求

各地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等多种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要建立定点培训机构的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同一类型的职业培训补贴(不包括参加创业实训),不得重复申请。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一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由本人直接向常住登记所在地的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委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对其实施业务主管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47号)规定的考核收费标准给予补贴。对参加单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的,按每人不超过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材料应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花名册;《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职业资格证书证明材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减收或免收均需当事人签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或其依托的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账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补贴的,还应附个人委托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

    第十八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项目

(一)职业介绍补贴。具体合法资质且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公益性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对免费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成功就业且签订半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对向我省境内县以外用人单位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500元;对向我省境外介绍成功且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800元。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可从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中选择申请一种职业介绍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和享受补贴。 [1]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材料应附: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就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情况确定补贴资金金额,并将资金拨付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创业服务补贴。对企业和社会组织为劳动者提供创业服务的,为劳动者创业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开发、注册登记、投资融资、风险评估、法律咨询、帮扶落实创业扶持政策等服务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创业服务的数量和创业服务的效果,给予创业就业服务补贴。

对经过上述创业服务后帮助创业者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开办网店等方式正常经营的,按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创业服务补贴;对创业服务机构为创业初期(一年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服务且创业实体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可根据提供服务情况按每人每个服务项目不超过500元、最多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创业服务补贴。

补贴申请材料应附:接受创业服务人员花名册;接受免费创业服务证明的本人签名;《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等创业证明材料复印件;企业和社会组织合法资质证明材料;提供创业服务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项目

(一)就业见习补贴

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按季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标准为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0%。

鼓励见习单位提高见习留用率,对见习留用率高于50%的单位,可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到我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申请就业见习补贴材料应附: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和毕业证复印件、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企业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证明材料、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就业见习后续补贴,需提供上个见习周期人员花名册和留用人员花名册、企业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

(二)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求职补贴由各高校代毕业生申请。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应提供城市或者农村居民低保证复印件或由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残疾人证》复印件;获得助学贷款毕业生应提供享受国家助学贷款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山西省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人员花名册》。

第二十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类项目

(一)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补助

根据培训组织和对象的实际情况,由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

经培训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省级财政按每人2500元标准给予补贴;经培训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高级技师通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的,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市、县政府、行业、企业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研修培训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经费补贴。市、县政府负担的补贴资金可从同级财政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组织开展的技师、高级技师培训,企业或培训机构在培训结束后,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并填写相应表格。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对培训计划落实、培训人数、培训效果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并提出补贴资金意见,省财政厅复核后按规定拨付资金。

(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补助

从2017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支持建设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项目6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建设的培训基地项目给予每个一次性500万元的建设补助。具体申报工作程序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2016〕71号)规定执行。加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力度,每年按规定及时落实项目补助资金。

(三)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

从2017年至2020年,中央财政每年支持建设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6个,中央财政对每年评选确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给予每个一次性10万元的建设补助。具体申报工作程序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入推进国家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2016〕71号)规定执行。加快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速度,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支持力度,每年按规定及时落实项目补助资金。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助项目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12号)安排,我省被人社部、财政部确定为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10个试点省份之一。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具体补贴标准、组织实施、资金申报等事宜按照《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6〕6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就业创业示范项目

 (一)劳务品牌建设补助和省级劳务协作基地建设补助。对各地发展的劳务品牌,可根据当年开展品牌培训人数和转移就业人数从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的奖励。

全省每年认定10个省级劳务协作基地、10个省级劳务品牌,并从省级就业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省级劳务协作基地每年输出人员不得低于3000人,省财政从省级就业资金中按每输出1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项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劳务品牌,按每品牌培训1人500元、品牌输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个品牌奖励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以上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品牌建设、培训和推广,开展劳务协作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二)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省级每年认定10个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入驻孵化实体 50户以上,创业孵化成功率40%以上的,给予相关市、县200万元的补助。入驻实体达到50户的,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每成功孵化1户且迁出基地继续创业的,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对每个基地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及基地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由相关市、县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基地的补助费用。

(三)省级创业示范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省级每年认定10个创业园区。对入园创业实体10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400人以上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给予200万元的奖补资金。入驻实体达到100户的,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并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增加1万元奖补资金;按每户吸纳3人计算,吸纳人员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的奖补资金。对每个园区的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和园区管理运行等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经评估认定的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相关市、县根据当地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园区的补助费用。

    第二十二条 创业项目类补贴补助

(一)创业师资培训补贴。对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组织师资培训合格率达到80%以上并取得资质合格证书的,根据实际培训人数给予一定的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期限要求,每人每天给予180元补贴。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培训工作,并指定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承担师资培训任务。

申请创业师资培训补贴时,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提供培训开班申请(包括课程计划)及批复证明、组织培训人员花名册、相应的创业培训师资合格证书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创业项目库建设补贴。建立省级创业项目库,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展示平台和创业项目信息。对省级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组织创业项目征集、评审、入库、展示、推广等费用,根据创业项目征集数量和推广使用的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对上年度入库项目推介成功率不低于20%的,补贴标准按每征集一个项目入库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入库补贴。对其中推介成功被创业者复制使用并稳定经营半年以上的创业项目,再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推介补贴。

申请创业项目补贴时,由创业项目库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材料:对创业项目评审、入库的,提供创业项目名录、创业项目基本情况介绍、创业项目征集入库评审表;对创业项目推介成功的,提供创业项目使用者出具的使用创业项目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对2016年以前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补贴政策期限未满的,以及省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中的创业孵化功能区中的创业实体,仍按原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创业实体场地租赁补助。对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单位,按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对进驻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场地租赁费补贴。对基地为入驻实体提供开放式工位场地的,可将公共服务功能区面积相应分摊入驻实体,纳入给予场地租赁费的补贴面积基数。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补贴应由相关市、县人社、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将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补助相关市、县,相关市、县根据当前相关政策统筹用于相应基地的相应补助费用。省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相关补贴由基地管理服务单位提出申请。

(四)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每户不超过5000元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创业园区申请建设补助时,应向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入驻园区高校毕业生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和稳定经营一年以上证明、场地租赁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给创业园区,并上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备案。 [1] 

(五)高校毕业生创业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申请补贴材料应附:个人身份证明、自主创业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经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个人银行账户,并上报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六)优秀创业项目奖励。对省级评选的山西省大学生创业星火项目、省级优秀创业项目和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的省级比赛)前5名且在我省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可推广性和复制率等给予一定的项目奖励。由项目持有者或者项目评选单位代为申请创业项目补助。经省人社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项目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

(七)创业活动补助。对各地定期举办全省性的创业大赛和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广泛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项目展示推介、创业者沙龙等活动,所需资金通过政府购买就业创业服务的方式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二十三条 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补助项目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项目补助。主要是支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强化各种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包括为企业、单位和各类劳动者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供需信息、宣传政府就业创业政策等方面。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二)政府购买基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补助。对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县以下基层个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基层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提供的就业创业服务实绩,从上级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第二十四条 其他支出补助项目

(一)对煤炭钢铁去产能就业创业相关政策,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化解煤炭钢铁行业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11号)执行。

(二)失业动态监测及调查失业率统计补助项目。对省人社厅组织进行各类企业失业动态监测给予补助,经费用于组织企业人员进行专项培训、信息采集交通通讯补助等开支;对省人社厅会同省统计局组织开展的全省调查失业率统计调查工作给予补助,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对承担统计调查任务的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给予经费补助。项目所需经费从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中央和省规定的有特定对象和规定期限的特定就业政策支出(此类政策到期后。如未明确延期,则自行终止实施),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的确需新增的项目支出。今后特定就业政策等其他项目的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后即终止执行。超过3年确需保留的,按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四)《就业创业证》印制工本费支出。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上述各项补贴补助支出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中要充分利用社会保障、就业等信息管理系统,并采取实地核查、电话抽查、专业机构审查等手段,确保资金申请资料的真实完整。每次审核后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上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申请补贴单位名称、人员名单、具体项目、拟补助资金等)。公示后无异议的,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审核意见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审核材料、审核意见和拨款申请后,要按规定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反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根据抽查情况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各类补贴补助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财政、人社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本办法的具体细则,重点是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完善补贴补助项目的审核审批程序。要简化审批流程、明确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要建立廉政防控风险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法办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省财政厅和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社〔2011〕188号)和《关于印发省级创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社〔201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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