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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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企发〔2020〕4号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对<山西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备案意见》(晋司备〔2019〕1号)要求,我们对2019年出台的《山西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19〕138号)的名称和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重新制订了《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有《山西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19〕138号)即行废止。

附件: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docx

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

2020年1月17日

附件

 

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信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中小企业局《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晋财建一〔2018〕113号),进一步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支持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培育更多小微企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经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以下简称省小企业局)认定,由法人单位建设或运营,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是培育小微企业的工厂,发展产业集群的载体,开展公共服务的平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具备基础设施完备、运营管理规范、商业模式清晰、服务功能齐全、服务业绩突出、社会公信度高、创业创新能力强等特点。

    第三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提供低价的场地、共享的设施和公共的服务,通过有组织的帮扶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成功率,提升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经济。

第四条  各类服务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的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众创空间、返乡农民工创业园、扶贫创业园、退伍军人和大学生创业园等;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等产业集聚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大学科技园;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均可申报。

第五条  省小企业局是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认定和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的政策措施,宏观指导相关建设工作。

(二)组织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认定、公示和备案管理。

(三)组织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检查、考核、评估管理。

(四)组织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公告、复核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推荐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第六条  省直单位(含省直部门、省属高校、省属国企)和各市、县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本地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培育、指导、管理工作;协助省小企业局对本部门、本地区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管理。

第七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从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中择优选择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每年公告一次。已认定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创业基地”视同为“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

第八条  对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各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定的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或省直单位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二)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与运营主体明确,申报主体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完善的财务制度和会计账簿,建设和运营资金有保障,生产经营具有可持续性。

(三)入驻(带动)企业户数。工业园区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户以上,其他园区型、楼宇型和物流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达25户以上;高校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含创业团队)户数30户以上;龙头企业(平台)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直接带动的创业团队、内部员工创客团队)户数30户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工商登记企业地址落户)企业户数500户以上;文创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民间艺人或其工作室)30户以上;扶贫带动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带动)企业(含贫困农户)30户以上。所有类型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内小微企业数占入驻企业总数的80%以上。

(四)场地属于租赁的,租赁年限至少在5年以上且承租方必须有资金投入。场地属于委托经营的,被委托方须提供委托经营的协议(合同)。

(五)产业类型。包括工业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信息网络、大数据、军民融合、文化创意、健康医养、旅游体育等新兴产业和设计、研发、科研、电子商务、现代物流、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

(六)有较为完善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入驻企业有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有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服务机构,服务业绩明显。鼓励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免费或低价吸纳“创客大赛”等省部级双创大赛的参赛项目入驻,吸纳参赛项目入驻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作为申报省级评审时的加分项。

(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及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 

以上服务能力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条  我省贫困地区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条件中的入驻企业户数可放宽至原标准的70%,其他有数量指标的条件放宽至原标准的50%。对吸纳建档贫困户占双创基地从业人员50%以上的双创基地,对双创基地的奖励金额可在本档奖励资金平均数基础上增加50%。

第十一条  从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中择优选择培育一批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注册登记时间3年以上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2.制造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入驻小微工业企业30户以上,从业人员450人以上;商务秘书型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入驻企业户数1000户以上,从业人员2000人以上;城市楼宇型、高校型、龙头企业带动型以及其他类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入驻企业60户以上,从业人员500人以上。

3.入驻企业产业类型要突出创新性。产业类型主要为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等新兴产业,检验检测、设计研发、科研技术、信息传输、软件开发、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这些企业占入驻企业数量的80%及以上。      

4.专职从事创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创业辅导师(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有资质的创业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不少于3人,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5.为入驻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自有、引进创投基金或开展融资担保、股权投资等服务。

6.服务有特色,业绩突出。

(二)运营条件  

1.有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有满足入驻企业生产经营、创业孵化、创业创新的场地和服务场所。       

2.运营主体治理结构完善、内部运营管理体系规范。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和实施方案。

3.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完备的创业创新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监督保证措施。具备清楚、明晰的服务台账(台账内容应包括:企业服务诉求、提供服务的记录,服务时间、地点、参与的企业及人数,企业对服务的意见反馈等)。

4.示范效应明显。入驻企业、吸纳就业、营业收入、上缴税金等指标年度增长较快。在物业服务智慧化、项目管理数字化、创业服务平台化、产业布局生态化等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运营模式、管理模式上有创新,或在孵化效果、创新支持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吸纳入驻了一定数量的“创客中国”等省部级双创大赛的参赛项目。

(三)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须至少具备以下服务功能中的四项,并达到相应的服务能力:

1.信息服务。具有便于入驻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团队100户(次)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以上。       

2.创业辅导。为创业人员或入驻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开业指导、创业辅导和培训等服务。年服务企业50户(次)以上。       

3.创新支持。具有知识产权转化或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能够进行研发项目、科研成果和资本等多方对接。年组织技术洽谈会和技术对接会6次以上。       

4.人员培训。为创业人员、企业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提供各类培训,年培训300人(次)以上。       

5.市场营销。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览展销、贸易洽谈、产品推介与合作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组织入驻企业与行业龙头企业的产品对接、合作交流等活动,每年2次以上。       

6.投融资服务。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等服务。年服务企业30户(次)以上,组织融资对接会4次以上。       

7.管理咨询。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8.专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代理会计、专利申请、审计、评估等服务,年服务企业20户(次)以上。       

以上服务能力和次数的要求含基地引入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服务。   

第十二条  对各地新涌现出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新类型、新模式,按照包容支持、鼓励创新的原则,经市级或省直部门同意推荐并附推荐理由后,可适当放宽申报条件,参加申报和认定。支持建设“智慧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省小企业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和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公告工作,具体时间及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遵从自愿原则,由申报主体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逐级审核考察后,报省小企业局。省直单位对本单位建设运营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进行资料审核、现场考察后直接向省小企业局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申请表(见附表1)。

(二)入驻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的小微企业名单、入驻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表2)及营业执照影印件。

(三)申报主体(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规划。

(五)市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省直单位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文件。

(六)小微企业双创基地主要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名单及学历、职称。开展公共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等)。

(七)县级人民政府(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省直单位)或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制定的入驻企业优惠政策措施(包括厂房、场地租金优惠等)及相关印证材料。

(八)土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提供申报主体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名单及申报截止日期上月度的基地纳税财务报表。

(十)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年度截止申报期之前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等)复印件(原件在评审时带到现场供专家查验),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十一)申请认定的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周边租金询价表(见附表3)。

(十二)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现场考察表》(见附表4)。

第十六条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由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自愿申报,由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省小企业局行文推荐;属于省直单位建设运营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由省直单位向省小企业局行文推荐。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对推荐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并填写《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表》(见附件5)。

申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山西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6)。       

(二)申报主体(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或运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与本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相关的专项审计报告或本年度截止申报期之前的专项审计报告(包含双创基地建设投入情况、服务成本、入驻企业户数和从业人数等)复印件(审计报告原件在评审时带到现场供专家查验),审计报告应具有可查询的条形码。   

(四)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文件、照片、人员签到表、总结等)。

(五)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创业辅导师的资质证明材料。

(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典型服务案例(不超过3000字,可附照片)。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九)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主体公章)。

第十七条  省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省小企业局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认定并授予牌匾;对公示无异议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公告并授予牌匾。

第十九条  各申报单位及推荐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如发现造假行为,将取消申报单位认定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同时,追回奖励资金,向有关部门建议列入失信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推荐单位责任。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条  省小企业局建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管理服务系统平台,运用大数据对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进行网上培育、监测、管理、服务等。

第二十一条  建立年度报告制度。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机构须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所属县、市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台账建立、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上报省小企业局。

第二十二条  建立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信息监测制度。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入驻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定期将基地内入驻企业的户数、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缴纳税金,基地开展服务活动、创业项目等信息通过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管理服务平台向省小企业局报告(附件7)。

第二十三条  开展绩效考核。由省小企业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已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总体发展情况、服务能力、经济社会效益进行绩效考核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省小企业局撤销该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公告。

第二十四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每三年复核一次, 对复核通过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予以确认。对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不参加绩效考核,或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称号,收回牌匾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要充分发挥示范作用,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健全人事、财务等规章制度,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运营管理模式,加强与社会服务机构的合作,提升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助推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内入驻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壮大。

第二十六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应积极开展省内外交流合作。鼓励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创业投资相结合,为入驻小微企业提供投资担保服务,解决融资难题;鼓励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化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提高入驻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七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更改名称、地址、法人等,以及其他单一重大事项变更的,在办理完成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报县、市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省直单位)和省小企业局备案。

 

第五章  扶持服务

 

第二十八条  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纳入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支持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优先申报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及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等国家项目。根据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小企业局每年发布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申报条件、程序等。对认定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考核合格的省级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和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可连续扶持奖励,帮助提升运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对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指导与服务,帮助提升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孵化、成长、服务功能。

第三十条  省小企业局指导建立全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协会(联盟),经常性开展学习交流活动,进行前瞻性研究,引导行业自律,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加强与人社、科技、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的协调配合,整合政策资源,融合创新,形成工作合力,多形式地加快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第三十二条  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管理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山西省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建设管理办法》(晋企发〔2019〕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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