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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2023年度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申报

支持对象

(一)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是指通过科学管理、有效配置科技资源、持续引导企业和各类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推动企业和产业做大做强,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具有辐射和示范引领作用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本年度示范基地聚焦能源革命综合改革、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开展建设,鼓励省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农业)科技园区、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区、重点专业镇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积极申报。

(二)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

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持续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并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在本行业或本地区具有良好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

本年度示范企业主要围绕特钢材料、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风电装备、氢能、铝镁精深加工、光伏、现代医药、第三代半导体、合成生物产业链等10大重点产业链布局建设。

具体申报条件参照《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晋科发〔2019〕29号)。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大学科技园区等能够大量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新资源集聚区。

(二)具有健全、高效的管理和创新服务体系,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制定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政策和推进产学研合作的激励措施。

(三)区内上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超过全省平均水平。设有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基金),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持续引导带动全社会的投入,推动区内企业进行较多数量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四)具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是“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的网络成员单位,管理能力强,服务好,每年必须有网上科技成果交易和一定数量成交额。

(五)区内拥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介服务机构,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科技创新、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投融资、科技咨询、知识产权、法律、人才培训等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六)区内拥有一定数量的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型企业,市场竞争力强。

(七)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第八条 申报“示范企业”,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属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管理水平高,信誉度好,筹资能力强,具有良好的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

(二)科技创新能力强,上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具有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持续开展研究开发,不断开发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

(三)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强,建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内部激励机制及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运行机制,运行良好,内设有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专职的管理团队,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

(四)销售收入和市场竞争力在同行业内名列前茅,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或生态效益,能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或行业发展。


政策奖励

资金补助

申报程序

  实施归口管理,逐级报送。申报材料要求A4纸胶装双面打印,一式六份。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签字盖章后连同电子版一同报送至归口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连同汇总表(主管部门提供)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成果转化与区域创新科。



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2)。

2.相关附件包括: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财务报告;

(3)“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子平台入驻协议(注册子平台请与山西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促进与数据监测中心联系);

(4)科技管理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情况;

(5)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政策文件和发展规划;

(6)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专项(或计划)经费证明、立项文件;

(7)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佐证材料;

(8)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机构及开展工作情况;

(9)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情况;

(10)科技型企业名单及整体运行情况等相关佐证材料。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

1.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申报书(附件3)。

2.相关附件包括:

(1)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2)资信证明(证明资金状况和信用状况的银行书面证明);

(3)上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及审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研发费用明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

(4)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认定文件;

(5)省级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或推广项目立项文件;

(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制度措施,科技成果转化部门或专职管理团队情况;

(7)产学研合作协议;

(8)专利、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9)特殊行业须提供符合该行业管理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资质证书、产品认证、市场准入证明、安全检测报告、环评报告或文件等)。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报时间

2023-05-05 至 2023-06-19

拨打助企热线

0351-2152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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