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加强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财政局        阳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2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拨付的,用于支持全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安排,保障重点。根据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医疗救治、医务人员工作补助以及防控物资等重点支出需求,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统一分配,分级管理。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分配,市卫健委负责提供测算依据,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各级财政和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三)强化管理,注重实效。加强对补助资金分配、使用全过程管理,明确相关主体权利责任,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简化资金拨付程序,强化审核把关和绩效管理,保证资金合理、安全、有效使用。

第四条  补助资金适用范围包括:

(一)患者救治费用补助

1.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

2.确诊或疑似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暂由医疗机构垫付,按照属地原则由医疗机构向同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申请结算资金,同级财政先行垫付,响应期终止后各级财政逐级上报结算。

3.确诊患者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全额给予补助,具体分担办法为:中央、省、市级分别负担60%、25%、15%;对疑似患者个人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异地就医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先救治后备案,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市级财政全额补助。

5.我省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期内,对我市未参保的确诊和疑似患者可以补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缴纳当日起,可享受本次及之后就医时的报销政策。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贴

1.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贴。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2.补助时限为我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我市由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

3.各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发放范围和类别核定发放人员,督促相关单位做好人员考勤记录,补助资金需求按医疗卫生机构隶属关系,以月为单位报同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补助发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无误后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4.临时性工作补助按月发放,从各级财政下达的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待疫情结束后统一结算,超出上级财政补助结算范围的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5.对我市由政府选派支援湖北医疗队的全体医护及随行人员发放一次性慰问补助,在享受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每人6000元的一次性慰问补助。

(三)疫情防控专用设备、试剂采购补助

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的采购。

(四)疫情防控医药物资应急储备补助

用于承担我市储备任务的医药储备企业采购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医药物资。

(五)疫情防控工作经费补助

专指用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工作经费。

(六)其他疫情防控补助

根据工作需要用于居家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等其他疫情防控补助。

第五条 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并参考我市疫情发展实际情况进行定额补助分配,主要参考因素为各县(区)常住人口数、确诊和疑似病例数等因素,对预拨资金各级财政将根据相关政策适时进行清算。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开通资金拨付绿色通道,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优先保证疫情防控资金及时足额拨付。涉及防控物资采购的资金,按照《阳泉市财政局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阳财购〔2020〕2号)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补助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或改变资金用途,确保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防控工作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各资金使用单位依法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凡是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县(区)财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做好业务指导的同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提高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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