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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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我省《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纲要》《山西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全省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山西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法制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快建立我省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以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推动我省全方位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失信行为的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的认定:

1.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且不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

2. 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4. 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5. 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6.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7. 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1. 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2. 对专利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专利预审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把控;

3.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4. 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和省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省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取消山西省各级政府专利自主申报资格;

5. 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6. 取消信用承诺制适用资格;

7.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对失信行为主体名单的信息汇总及公示:

1.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将认定为失信行为主体名单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信用监管部门。 

信用监管部门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在本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公示,各部门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2. 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有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3. 认定失信行为的部门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同级信用监管部门,信用监管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认定失信行为的部门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信用修复:

1. 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2.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信用监管部门;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 信用监管部门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4. 对于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

(二)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

1. 在从事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2. 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办理。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管理:

1. 相关部门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

2. 信用监管部门收到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相关部门通报,并在同级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三)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1. 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一是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二是在政府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三是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四是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五是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六是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2. 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工作中可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并在同级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政府网站公开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3. 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知识产权局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信用管理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营造公平诚信的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有效做好落实,建立知识产权信用管理长效机制。

(二)加强队伍管理。要加强执法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学习与研究,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失信主体名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合理把握失信惩戒措施和激励措施,坚决防止不当使用甚至滥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及网络新媒体等媒介加强宣传与引导,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山西省知识产权局 关于推进知识产权信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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