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创谷专班办发〔2024〕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

现将《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制实施细则.docx


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4年3月22日

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

备案制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晋发〔2023〕28号),根据《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措施》(晋政办发〔2023〕9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备案对象

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以下简称“护航员”),是指在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过程中提供科技成果挖掘、培育、孵化、熟化、评价、推广、交易等服务;提供融资贷款、担保抵押,上市咨询等服务;提供企业管理、市场开拓和产品开发等服务;提供法律、财会和审计等服务,对企业发展壮大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个人。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备案对象,是指为推动晋创谷入驻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包括不限于技术交易服务、技术经纪服务、创新创业孵化、技术集成和经营服务机构等)、投融资机构(包括不限于银行、证券、基金、担保、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保险机构等)的护航员。

第二条 备案条件

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需对护航员利益共享情况进行事前备案。

(一)护航员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二)护航员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予备案受理。护航员应无社会信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

(三)护航员所在机构应具备良好的诚信状况,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社会信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记录。

(四)晋创谷入驻企业需与护航员就利益共享机制签订正式有效协议,协议应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

(五)依法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行为。

第三条 备案标准

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按照成果转化贡献度自主明确护航员,按照以下方式给予奖励,单个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对象一般不超过3人,单个科技成果转化合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资金从成果转化收益中列支。

(一)科技成果转化仅获得现金收益时,按照实施奖励前收益的10%进行奖励。

(二)科技成果转化仅获得股权收益时,根据实施奖励前所取得股权对应的市场价值,按照前款现金收益标准进行奖励;另外的股权分红收益,每年按实际分红到账的10%进行奖励。

(三)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获得现金与股权混合收益时,根据实施奖励前获得的现金收益与取得的股权的市场价值之和,按照前款现金收益标准进行奖励;另外的股权分红收益,每年按实际分红到账的10%进行奖励。

(四)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护航员在前款范围内自行约定奖励数额,明确可量化的兑付节点。

第四条 备案程序

(一)由晋创谷入驻科技型初创企业和护航员共同填写《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表》,提交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同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护航员身份证复印件、利益共享协议等。

(二)当晋创谷入驻企业按利益共享协议和备案内容,向护航员兑现奖励后,需报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更新备案。

(三)当备案内容发生变动时,应征得备案各相关方同意,报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专班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调整备案。

(四)护航员须于每年年初向所在单位书面报备上一年度从晋创谷入驻企业所获得的现金收益、股权分红收益等收入,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护航员担任领导职务的,相关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第五条  附 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省级工作专班办公室(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晋创谷科技成果转化护航员利益共享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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