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协(学)会: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清理规范政策文件与国家政策精神不一致以及隐性壁垒等问题的通知》要求,结合上位法立改废情况,省局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9件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监管依据。

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实施信用修复的通知(晋市监局发〔2018〕48号)

二、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电子商务平台的意见(晋市监发〔2020〕162号)

三、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20号)

四、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倍增质升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市监发〔2022〕33号)

五、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3号)

六、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许可“一证多址”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3〕12号)

七、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西省餐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93号)

八、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监发〔2023〕297号)

九、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标准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晋市监规发〔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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