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试行)》(晋市政办[2020]32号),建立科技人员服务我市中小企业创新发展长效机制,探索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新模式,打造创新发展新动能,不断开创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立足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机构中选拔,经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和晋城市科学技术局联合认定,派驻到晋城市中小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晋城市财政局负责科技特派员的选派、管理、协调、奖补等工作。

第四条  选拔科技特派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职称;(二)具有扎实的相关产业领域专业知识、较强的研发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责任心;(三)熟悉企业科研情况,有志于从事产学研用结合工作,对服务中小企业有浓厚兴趣,能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科技问题。

第五条  符合选拔条件的人员,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结合晋城市中小企业实际需求,通过机构推荐、个人自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并填报《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信息登记表》后上报至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由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后,在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信息库备案。

第六条  拟派驻的晋城市中小企业主要包括“小升规”、“专精特新”“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类型中小企业,上述企业可以将技术需求信息以及填报的《晋城市中小企业技术需求信息登记表》上报到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七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对中小企业上报的技术需求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晋城市中小企业技术需求信息库备案,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科技特派员与有技术需求的中小企业开展对接活动,落实派驻事宜。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与拟派驻中小企业达成派驻协议后,签订《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协议书》以及填报《晋城市中小企业科技特派员派驻企业信息登记表》,上报到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备案。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要妥善处理日常工作、科研与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做到彼此兼顾,互相促进。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实行科技特派员所在单位和派驻企业各负其责的管理机制联合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派驻企业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实行全年服务不少于24次的工作制,要建立科技特派员服务派驻企业台账。科技特派员可以运用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开展服务,到期后可根据中小企业实际需要继续申报。

第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原则上工资、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变动与派出单位在职人员同等对待。科技特派员派驻企业期间,应按要求遵守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主要职责是:参与中小企业研发,帮助中小企业解决生产和新产品开发中的技术问题,提升中小企业产品竞争力;优化中小企业研发团队,协助中小企业培养和引进高层次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充分摸清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基础上,收集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信息,掌握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态势和资源布局,协助中小企业制定技术发展战略;根据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和技术发展战略,聚集国内外优势科技创新资源,共建校企协同创新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中小企业完善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知识、技术管理制度,发挥典型示范效应,加快提升产学研用结合的层次和水平;协助中小企业策划申报各级科技项目。

第十四条  科技特派员可与派驻中小企业采取多种形式的项目合作,针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技术保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相应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晋城市科学技术局将定期组织科技特派员通过集中培训、座谈会、参观考察、现场观摩学习等形式,掌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有效提升科技特派员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  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晋城市科学技术局联合派驻中小企业共同对科技特派员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派驻中小企业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小结,年终进行工作总结,工作小结和总结上报至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

第十八条  派驻服务结束后,由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晋城市财政局通过专家评审的方式,对科技特派员服务派驻中小企业工作进行考核评定,对于考核结果为称职及以上的科技特派员,晋城市内范围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生活补贴和资金奖励,晋城市外范围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生活补贴和资金奖励(具体详见科技特派员考核奖补办法),以上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奖补情况,逐年调整。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与派驻中小企业如有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发现,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联合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晋城市财政局将取消其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并联合相关部门追回生活补贴、资金奖励等财政支持资金,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晋城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晋城市科学技术局、晋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两年,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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