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交科技发〔2025〕17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山西交控集团、山西航产集团、华远陆港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技项目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交通运输新质生产力的支撑引领作用,省厅对《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晋交科技发〔2023〕24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科技创新规划引领,加快培育交通运输行业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加强科技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2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科技项目计划或由省厅立项的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项目。
第三条 科技项目应与国家交通运输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山西省科技创新专项规划、山西省交通运输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相衔接,重点支持规划确立的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产业创新升级及成果转移转化等项目,形成五年总体规划引领、中期规划调整、年度动态实施的创新路径。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遵循“规划引领、需求引导、权责清晰、公正公开、开放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创新资源配置,充分激发全行业创新创造活力。主要包括申报立项、组织实施、经费管理、验收管理、成果推广等。
第五条 鼓励以交通运输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科技项目攻关,支撑解决行业重大科技问题,服务行业发展和项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研究基础和条件,需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章 科技项目分类
第六条 科技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厅补科技项目和非厅补科技项目。
第七条 厅补科技项目包括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一般项目(政策类、基础类、应用研究类)、标准研究项目和成果推广项目。
重大研发项目:围绕部省重大战略任务、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应用示范,对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项目。根据需求类型,分为省厅需求项目和企业需求项目。
重点研发项目:通过核心技术攻关,开展交通运输领域某一方向重点战略产品开发或关键性技术研究的项目。
一般项目:包括针对我省行业发展具体问题,开展行业发展战略、规划、管理、服务、体制机制创新等研究的政策类项目,以探索新理论、新原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目标的基础类项目,以实现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产品转化应用而开展研究的推广类项目。
标准研究项目:列入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项目。鼓励将标准化工作作为科研项目的重要产出。
成果推广项目:省厅研究成果或“六新”技术推向市场或特定领域,可实现成果的广泛应用和转移转化,并产生实际效益或推动相关产业创新发展的项目。
第八条 非厅补科技项目包括建设科技项目和自筹经费科技项目。
建设科技项目:经费来源于在建工程的研究试验费,并由建设单位作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的科技项目。对使用交通运输领域重点项目资金或省财政资金整体规模超1亿元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科技项目须纳入省厅非厅补科技项目管理。
自筹经费科技项目:经费全部来源于企业自筹,并由企业根据自身科学研究实际申报的科技项目。
第三章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
第九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科研类企业、科研院所:有较强的研究和实验能力以及实施科研成果转化的能力,能有效推动技术应用和产业发展,具有一定自筹经费的能力,有相应的科研管理机构,可牵头承担所有类型的科技项目。
高等院校:有较强的研究和实验能力,有专门的科研管理机构。可牵头承担基础类和应用研究类项目,也可参与重大研发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
其他企业或机构:有组织(或委托)实施科研活动的能力,能提供依托工程并组织实施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具有一定自筹经费的能力,可根据自身情况承担相应类型项目。
厅机关处室及厅直单位: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原则上主要承担政策、管理、服务类项目研究。联合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研究时,需在申报时明确。
各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辖地区主管业务范围的项目申报。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第一承担单位现职人员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或是行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从事专业或所在工作岗位应与申报项目相适应;正在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省厅科技项目不得超过两个,且逾期一年未结题项目不得超过一个。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省厅负责科技项目组织指导协调工作。主要包括科研项目需求征集、立项审查、厅补项目任务书签订、经费拨付、中期成果评估、项目验收、成果管理、科技奖励申报初审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等。
第十二条 省厅相关处室批准第八条所涉建设项目后,应将批复文件及时流转省厅科技管理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办法要求,积极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申报,规范使用研究试验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对科技项目负主体责任,并协调各参与单位有序开展研究工作。主要包括项目需求申报、科技查新、立项申请、研究大纲制定、任务书签订、自筹经费筹集、经费支出、质量管理、结题验收、成果转化等。
第十四条 专家组负责项目需求、立项、验收等环节提出专家评审意见。建立省际专家信息交换机制,组建高水平专家库开展评审工作。省厅重大、重点科技项目可特邀国际国内库外知名专家以及行业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院士委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人员,其他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选取专家时应严格落实回避制度。
第五章 申报立项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分为集中申报和常态化申报。重大研发项目和重点研发项目按照年度征集需求、发布指南的程序组织集中申报;一般项目、成果推广项目、非厅补项目按照指南集中申报。常态化申报可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随时提交科技项目立项申请。已获批其他类别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每年2月至4月,面向全行业集中公开征集重大、重点研发项目的需求,征集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经科技查新、形式审查、技术审查、项目总经费审查、会议评审、厅党组会议审议后,于每年5月底前发布申报指南(含一般项目申报方向)。各申报单位按指南要求报送项目申请书。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由厅机关处室、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申报,原则上厅机关处室不可申报基础类和应用研究类项目。
第十八条 成果推广项目由相关企业提出申报。项目成果应经科技成果鉴定并成熟稳定应用时间在一年以上。推广技术应具有先进性、成熟性、辐射能力强、覆盖面广的特点,适合在我省或全国较大范围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 省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立项评审(其中重大研发项目由厅分管领导发起组织),提出科技项目立项建议,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于每年9月底前集中下达下一年度科技计划、资金分配计划和分年度资金预安排计划,厅财务处向财政申请下一年度预算,在下一年度年初下达,原则上年中不再追加科技项目经费。
对应纳入非厅补项目管理的建设项目,未经省厅批准立项,建设单位不得提前签订委托研发合同。省厅可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将评审通过的一般项目、标准研究项目、成果推广项目等,安排使用建设单位研究试验费开展研究或成果推广,由建设单位按程序选择承担单位并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在省厅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厅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研究大纲。省厅组织专家开展项目大纲评审工作,评审通过后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一条 重大研发项目探索试行“揭榜挂帅”方式管理。省厅需求项目由厅领导(可领题研究)、厅机关处室或厅直单位提出,经凝练形成张榜建议;企业需求项目由张榜企业提出,经凝练形成张榜建议。张榜建议经省厅党组会议审议后,在相关媒体公开张榜发布,张榜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面向全国招贤揭榜,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经厅党组会审议后,列入年度计划。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书组织开展研究,任务书内容原则上不得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需履行报批程序。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按期完成或继续实施的,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厅申请延期、终止或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研究周期内第一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省厅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厅有权终止该项目。
(1)科技项目配套资金或依托工程、技术引进、设施设备等条件不落实的;
(2)未经批准,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任务书内容的;
(3)同一项目在不同类别科技计划重复立项的;
(4)有其他违约行为的。
项目终止后,厅补经费按有关规定退回。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厅科技项目经费,按照项目成熟可行、宁缺毋滥立项原则,根据五年发展规划需求,不固定每年额度滚动使用。科技项目厅补经费、配套自筹资金和研究期限等按照以下标准分类执行:
(1)重大研发项目每年原则上立项数量不超过2项,研究期限为2—3年。每项企业需求项目厅补经费为项目立项总经费的40%,厅补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余配套资金由需求企业自筹。省厅需求项目可不配套资金。
(2)重点研发项目每年原则上立项数量不超过6项,研究期限为1—2年。每项重点研发项目厅补经费为项目立项总经费的50%,厅补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余配套资金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自筹。省厅需求项目可不配套资金。
(3)政策类、基础类一般项目每项厅补经费为10万元—20万元,研究期限为1年,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可不配套资金。
(4)应用研究类一般项目每项厅补经费为20万元—50万元,厅补经费为项目立项总经费的60%,其余配套资金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自筹。厅直单位的项目总经费全额由厅补经费承担。
(5)对列入当年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的项目,国际标准每项厅补经费为30万元、国家标准每项厅补经费为20万元,行业标准每项厅补经费为10万元、地方标准每项厅补经费为5万元。
(6)成果推广项目每项厅补经费为10万元,实施周期为1—2年。
(7)省厅根据厅科技创新中心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给予专项经费支持,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创新中心选题研究。
(8)省厅根据每年项目开展情况列科技项目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当年的科技查新费、查重费和专家评审费等,具体由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申报。
第二十六条 厅补项目资金预算申请和预采购指标申请由厅科技管理部门归口负责,预算拨付程序执行厅机关经费支出规定,拨付进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1)重大研发项目及重点研发项目: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补助经费的30%,执行过程中按任务书约定,通过年度评估后累计拨付补助经费的60%,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经费的10%。
(2)政策类、基础类一般项目:签订任务书后一次性全额拨付补助经费。
(3)应用研究类一般项目: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补助经费的80%,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经费的20%。
(4)标准研究项目:一次性全额拨付。
(5)成果推广项目:签订任务书后拨付补助经费的80%,通过验收后拨付补助经费的20%。
(6)科技项目管理经费据实报销。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转结余经费的管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研究期间拨付的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二)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用于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需求,并加强使用管理。
(三)承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结转结余的项目经费管理执行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重大研发项目及重点研发项目经费管理按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十九条 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承诺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进一步减轻基层科研工作负担,激发行业创新活力。项目结题验收时应据实编制经费决算。
第三十条 省厅加强对厅补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违规使用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采取限期整改、终止项目、追回经费、限期不得申报新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不含学会、协会、企业等)的项目,按奖励金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配套奖励。
第八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包括成果验收和财务验收,两者应同时组织、同步实施。
第三十三条 任务书期满3个月内,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向省厅科技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内容完整的验收资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会议验收方式,由省厅科技管理部门邀请相应领域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验收组,成员不少于5人。验收组应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按照任务书要求,对主要研究内容完成情况、研究目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省厅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专家意见提出整改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限期整改。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通过验收:
(1)提供的验收资料和数据不真实的;
(2)未经批准,擅自改变计划任务书的;
(3)项目研究成果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且未解决的;
(4)未获得验收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的。
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和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对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按照科研诚信有关规定进行惩戒,项目负责人(含技术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厅科技项目,结余的财政补助资金和审计认定为使用不合规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六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厅科技管理部门审定后出具验收证书。
第九章 知识产权与成果推广
第三十七条 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科技档案管理要求,做好科技成果及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等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以及确有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且推广应用后可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一般项目,可在验收时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第三十九条 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和省厅共同拥有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各家参与完成单位任务分工情况,明确其他科技项目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
第四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重视科技成果的时效性,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及运用。科技成果保密工作应按照科学技术部《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第一承担单位应当积极组织申报国家级、省部级、行业学(协)会等科技奖励,并做好重大科技创新成果的入库申报工作。其他参与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和建设、运营等单位应当如实出具成果应用证明。省厅立项的科技项目申报科技奖励时,应由省厅作为推荐单位。
第四十二条 省厅定期组织征集全行业优秀科技成果,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公开公示等程序,编制发布科技成果年度推广目录。省厅对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取得的先进技术成果牵头组织实施推广。
第十章 绩效管理与科研诚信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科研绩效管理,向省厅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数据资料、自评报告等。
第四十四条 省厅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考核,科研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承担单位项目申报、立项、推广等参考依据。
第四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构建良好创新生态。科研人员要自觉增强科研诚信意识,践行诚信要求,秉持职业操守,遵循学术规范。
第四十六条 凡违背科研诚信的,弄虚作假、非法牟利给省厅或相关企业造成经济和名誉损失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原《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晋交科技发〔2023〕240号)、《山西省交通运输厅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晋交科技发〔2021〕20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立项科研项目管理应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立项科研项目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