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申领奖励资金通知

政策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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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详解

【支持对象】

出站后进入山西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工作,并且双方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省内外博士毕业生毕业后、博士后研究人员。

【申报要求】

(1)进入山西省省属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国有企业工作,并且双方签订5年及以上期限聘用合同(劳动合同);

(2)省财政下达到省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的奖励资金,生活补助追加为单位的基本支出,由单位负责支付,科研经费追加为单位的项目支出,按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管理使用。下达到企业的奖励资金,执行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现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扣减或挪作他用;

(3)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应当共同信守合同,引进人才在合同期未满3年单方面解除合同离岗的,应全额扣回一次性生活补贴;合同期3年以上未满5年的,应酌情扣回一次性生活补贴。所扣回的生活补贴和所剩余的科研经费留归用人单位,统筹用于支持引进人才的科研工作。用人单位要将扣回资金情况及时报告省财政厅,要将相关人员提前离岗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政策奖励】

(1)在用人单位引进待遇政策的基础上,山西省财政厅奖励博士毕业生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10万元、科研经费5万元;奖励博士后研究人员每人一次性生活补助20万元、科研经费10万元。上述一次性生活补贴为税后所得。

(2)民营企业引进同类人才的,由民营企业所在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办法给予奖励。我省由省委组织部统一选调到机关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参照上述办法奖励每人一次性生活补贴10万元。

【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在办理完聘用手续且引进人才到岗后,应按季度分批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申请奖励资金的有关材料,包括《引进人才来(留)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引进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一次性生活补贴应缴纳税额等。

(2)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博士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到岗后的绩效评价工作,应分别于第三年底和第五年底向主管部门报告其工作情况,由主管部门汇总报告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山西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卫健委、国资委等主管部门应当为所属用单位引进人才以及申请财政奖励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申请,省财政厅根据引进合同及主管部门的申请及时拨付资金。

【申报材料】

(1)《引进人才来(留)晋工作奖励资金申请表》;

(2)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劳动合同复印件;

(4)单位的开户行、账号;

(5)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在本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证明。

【受理时间】

常年申报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推进博士毕业生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来晋工作申领奖励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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