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政办发〔2022〕78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阳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阳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促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加快构建现代化工业体系,参照《山西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阳泉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共同管理,市工信局和市财政局分别履行下列职责:

市工信局负责按照确定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重点方向和对象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评审、确定支持项目;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并在预算执行年度完成后,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管理、以及部门绩效自评核查;对重点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列支项目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点方向和对象:

(一)符合市委、市政府“十大战略”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点方向和对象。

(二)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法人单位在阳泉市境内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或工业转型升级项目。

(三)获得国家、省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配套支持。

(四)对我市工业转型具有重大意义且未获得上级技改专项资金支持的的标杆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五)市工信局确定的其他重点领域和方向。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用补助和奖励方式。

(一)上年度获得国家、省工信领域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补助类、贴息类项目,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按照国、省资金支持额度的30%予以配套奖励,单个项目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如已享受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不再进行配套奖励。

(二)对未获得国家、省工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额度为申报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未获得国家、省工信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新建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实行分档奖励。申报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申报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企业技术中心、单项冠军、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等类型项目或企业,给予奖励支持。奖励额度按项目类别和等级确定。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列入国家、省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上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上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由低等次向高等次升级的,奖励其差额部分。

(六)截至上年度,连续2年工业产值增长15%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鼓励“链主”企业以商招商,对“链主”企业每提高5个百分点的本地配套率,按照年度配套率增幅相应采购额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已享受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申报流程:

市工信局根据当年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结合本年度工业转型升级重点、上年度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制定年度申报方案,组织项目申报。

(一)项目申报按属地管理原则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二)县(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项目的申报和资料审核、现场检查,将通过初审的项目申报材料报市工信局;申报的项目备案(核准)日期距申报时间应不超过 5 年。停工、缓建项目不得申报。

(三)市工信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报送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拟支持项目和资金分配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后给予支持。

 第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工信局的专项资金申请,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支付。 

第九条 申报审核职责:

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规范性及预期指标达效性负责,并承诺项目未达到预期指标退还专项资金;县(区)工信部门出具项目申报资料和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一致性审核意见,并对其负责;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出具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条 市、县两级工信、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县(区)工信部门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价结果,提出项目完工意见,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对于申报项目类奖励资金的,项目预期指标根据企业前期申报情况分为经济指标和技术指标两类。对以经济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5年后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其累计形成的新增税收收入小于资金支持额度的,收回资金差额。对以改善环境、提高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增强技术质量水平等技术指标为主的项目,在项目完工评价阶段评估其是否达到预期指标,未达到的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制度,自觉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对已支持项目的评价工作,有效期可顺延至评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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