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科发〔2026〕10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有组织科技攻关,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省科技厅制定了《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2月6日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创新资源统筹布局,保障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科学、规范、高效实施,根据《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聚焦我省承担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加强有组织科研攻关,加快在重点关键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包含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两类。

重大专项类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设置,实行主责单位负责制。专项是实现任务目标的载体,项目是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重大专项聚焦重点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一体化全链条布局重大项目,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重大创新产品开发,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

重点研发类主要围绕产业升级、企业竞争力提升和社会民生公益性技术需求等,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应用示范。

第四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遵循需求导向、目标牵引、多方协同和科学规范原则,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模式,强化统筹管理和一体化布局,开展有组织科技攻关。

第五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一般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于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承担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科技需求的科技攻关任务,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探索建立专家实名推荐的非共识项目筛选机制。

第六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全流程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包括通知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 管理与职责

第七条 省科技厅是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攻关项目的规划布局、动议征集、项目凝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验收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省直有关部门等作为重大专项主责单位,负责研究提出重大专项动议,组织编制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负责重大项目凝练、发布、立项和验收,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重点研发项目凝练、发布、立项和验收,组织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作为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组织单位,协同开展项目凝练论证、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组织实施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管理规定,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财政资金使用负直接责任;及时报告项目进展、重大成果和重大事项;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按任务书约定完成目标任务;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自觉接受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以及项目经费规范使用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 第三方专业机构是经省科技厅认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根据委托协议,协助开展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章 需求凝练

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绘制产业技术创新图谱,常态化征集科技攻关需求,提出科技攻关任务,建立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库。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由省科技厅、省直有关部门等研究提出动议。省科技厅组织论证,形成拟设立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报省政府批准。批准后主责单位牵头编制实施方案,明确重大攻关任务、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省科技厅组织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论证后主责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重点研发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等开展项目指南凝练和论证,研究提出年度实施项目建议。

第四章 申报立项

第十六条 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年度申报通知由省科技厅统一发布。保密、定向委托项目申报通知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

重大专项主责单位负责编制重大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通知。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一般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协议应约定项目任务分工、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成果管理等内容。

(二)申报项目须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且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应能在法定退休年龄前完成项目实施。

(三)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人员应符合有关项目限项规定。

其他申报条件,应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可采用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现场考察等方式,评审专家原则上从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九条 重大专项主责单位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提出重大专项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建议,省科技厅审核并下达立项文件,主责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省科技厅研究确定重点研发项目安排及经费配置,下达立项文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二十条 财政引导资金配置实行差异化原则,根据产业技术需求和项目具体情况分配。

根据项目投入和实施情况分批拨付财政引导资金,签订计划任务书后拨付60%。项目实施中期实行“里程碑”考核,完成“里程碑”节点目标要求后拨付后续资金。

第二十一条 鼓励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与省科技厅设立省科技攻关联合创新项目,纳入省科技攻关计划体系。

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及其他单位自主实施的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按程序论证后,可纳入省科技攻关计划体系。

第二十二条 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科技安全事件等,可临时启动应急响应科研攻关,简化立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主责单位与项目组织单位,应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省级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分别单独核算,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应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二十五条 实行定期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时通过省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在线报送项目执行进展(含财务执行情况),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次报告时一并报送。

第二十六条 开展项目“里程碑”节点跟踪检查。达到要求的,拨付后续财政资金。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要求的,暂停拨付后续财政资金,并视情况调整或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 重大专项执行期间,需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实施目标、实施周期、研究任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调整的,由主责单位提出,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项目的变更、终止、撤销等调整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验收可采用会议验收、实地考核验收等方式。重大专项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实地考核验收方式。

第三十条 项目不能按期完成须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最晚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申请,按程序报批。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结余财政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结余财政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验收”的,按照相关规定原渠道退回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 重大专项主责单位按年度编制重大专项执行情况报告,报送省科技厅。执行期结束后,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大专项总结报告报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组织开展重大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形成重大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

第三十三条 省科技厅组织对重大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实施情况,以及主责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估,重大事项按程序上报。

重大专项主责单位对重大专项项目实施过程和进展进行监督评估。

监督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终止、撤销、财政资金拨付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等主体科研信用记录,强化信用结果应用。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

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的,应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山西省科技攻关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Key Technologies R&D Program of Shanxi Province,China”。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应用推广项目成果,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三十七条 各参与方应做好全过程档案的整理、保存、归档等工作,确保收集齐全、应归尽归、保存完整。落实科技报告、科技成果等汇交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参与方应加强项目保密制度建设,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国家和省保密、安全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省科技厅此前印发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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