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我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工作办法(试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起草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7月24日至2025年8月6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sfgwpgddcpublic@163.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项目监管实施细则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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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wps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24日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综合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工作办法(试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办法》《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省发展改革委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项目前期费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督管理,是指省内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法人)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施,以及相应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年度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执行等开展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指导和后评价等。
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山西省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要求开展。
第四条 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贯彻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坚持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公开透明、务实高效的原则,推动形成分工明确、各负其责、边界清晰、纵横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
第五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依托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库”)等,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其中涉密计划和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管。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强化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结果应用,将监管成果作为制定完善政策、安排投资计划、改进投资管理的重要参考,建立健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激励约束机制。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发现问题较多、综合评价排名靠后或者审计指出问题较多且有关问题严重的省有关部门和市县,视情况扣减本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申报规模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规模;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管理情况良好的省有关部门和市县,通过通报表扬、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时给予适当倾斜和加大省级预算内投资支持力度等方式予以激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统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并督促有关市县、部门、单位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推动投资计划规范执行、投资项目有效实施,促进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更好发挥综合效益。
按照“谁申请、谁负责”“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申请安排预算内投资计划的处室(单位)(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单位))是投资项目监管的责任主体,在职责分工范围内对本处室申请及安排的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积极开展日常监管调度并督促问题整改落实,并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联络员。
评估督导处负责投资项目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调度,履行对投资项目监管之上的再监督职责,会同相关处室(单位)制定投资项目综合性监管制度办法,制订年度投资项目监督指导计划、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监测评价、重点专项监督指导与督促整改落实等工作。
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有关投资项目的评估督导,以及审计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指导,涉及单个处室(单位)的专项,由对口处室(单位)牵头负责,评估督导处配合;涉及多个处室(单位)的专项,由评估督导处牵头统筹,相关处室(单位)按要求做好相应具体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反馈的监督指导报告,以及各相关处室(单位)形成的整改落实报告,须同时送评估督导处。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开展的评估督导活动及形成的报告,须同时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
第八条 作为投资项目批复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相应的投资计划下达对象,或者投资计划联合发文单位、会签单位的各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领域投资项目履行行业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安排的投资项目履行属地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对投资项目的监管调度。
第十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经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并履行调整手续,同时通过重点项目库更新相关信息。
第三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转发下达投资计划应在收文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省发展改革委分解下达投资计划应在收文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在下达投资计划(包括转发下达、分解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直接下达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时,应明确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并对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各相关处室(单位)应将有关投资计划文件送评估督导处,并将非涉密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电子数据加载到重大项目库,及时发起调度任务;对涉密项目在落实保密要求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开展日常调度。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指导督促区域内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落实相关责任,做好项目现场检查、项目信息资料核实以及相关情况问题核查报告等工作,推进问题整改落实。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法人)应当严格落实投资项目日常管理以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主体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按照规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和工期等组织项目建设,并如实填报项目建设进度。对未能按规定正常开竣工的项目,要及时向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
(二)对于投资项目概算或总投资出现大幅度缩减的,以及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资金使用等涉及较大变更的,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或者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未按程序履行调整变更手续前,不得擅自变更实施;
(三)要按照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财务管理有关要求,规范管理使用资金,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要明确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通过山西省重大建设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报送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同步上传佐证资料,杜绝错报、漏报、迟报;
(五)自觉接受有关监管部门(单位)的监督指导和评估督导,对监管部门提出的问题认真按要求和规定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当履行投资项目实施日常监管以及相应投资计划执行的直接责任,具体内容包括:
(一)制定日常监管工作方案,明确具体监管方式和要求,并建立动态管理监管台账;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上报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并对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三)围绕项目建设实施主要环节,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实地检查和监督指导。监管责任人跟踪掌握项目建设情况,原则上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
(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逐一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重大问题,特别是项目不能按要求及时开竣工、项目建设(采购)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变更等,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为发展改革部门的,应将有关问题及时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项目单位(法人)开展实地检查和监督指导,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项目建设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是否存在转移、侵占、挪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行为;
(四)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资金来源等事项是否与批复内容相一致,根据实际需要确需调整变更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五)项目总投资是否大幅度缩减,或者是否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六)项目数据信息和佐证资料上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申报安排投资计划的业务处(科)室,应当加强对应投资项目的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推动项目规范有序建设,按期建成并发挥效益。
省发展改革委对无正当理由,投资计划下达超过1年仍不能开工建设的,或者因实施环境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难以完成原计划实施目标的,应按程序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对能够达到计划任务目标,但项目实际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实施期限与投资计划不适应的,应根据项目单位申请,按程序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具体程序按相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测调度和预警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对中央及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项目调度、在线监测、问题预警等监测调度。
相关处室(单位)对本处室(单位)负责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督促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项目单位(法人)核查有关问题或情况,推动整改落实。
评估督导处会同项目推进中心按季度分别对全委获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和安排的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开展监测预警,形成监测评估报告,及时通告相关处室(单位)和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视情况抄送当地人民政府办公室,并选取问题突出市县进行实地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按月度对项目单位填报的项目数据信息及佐证资料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项目及时组织核查,加强协调服务,跟踪督促整改。每月对本区域内投资计划执行和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测调度与分析评价,监测评价报告同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
第二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工作需要,组织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定期调度会商,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法人)及时上报项目信息、进度数据和佐证资料,认真审核项目信息及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立即整改。严禁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未经核实确认,代替项目单位(法人)填报信息。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监测调度的要点包括:
(一)投资计划下达。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是否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20个工作日内完成,投资计划转发下达是否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专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项目实施情况。是否按期开工,超过投资计划下达时间6个月仍未开工,列为未按时开工预警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规模是否与工期要求匹配;是否按期完工,超过计划完工时间3个月仍未完工,列为超期未完工预警项目;是否缩减投资规模,竣工后完成投资规模占批复总投资比例低于70%的,列为缩减投资规模预警项目;
(三)资金到位支付情况。投资计划下达后6个月仍有未到位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的,列为资金未及时到位预警项目;已支付资金占完成投资比例低于50%的,列为资金支付率低预警项目;计划下达后超过24个月未支付资金的,列为资金沉淀预警项目;
(四)投资计划调整情况。逾期1年以上未开工项目,以及建设规模、投资额度、实施期限发生较大变化的项目,是否按程序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备;
(五)项目资料报送情况。项目资料报送是否完整、清晰、准确,是否与调度填报信息一致等。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敏感项目外,开展监测调度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可充分运用远程可视化监控设备、在线视频、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等方式,核查项目建设进度,可根据需要要求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提供项目现场照片或视频等。鼓励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投资项目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与监测调度数据进行交叉验证,提高监测调度以及发现问题线索的能力。
第五章 监督指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投资项目监督指导过程中,应综合考量项目性质、项目数量、区域分布、自查情况、监测调度情况、大数据分析情况、有关问题线索等因素,合理选取项目,灵活采用交流座谈、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纪检监察、巡视巡察、党政督查、审计监督指出问题以及社会舆情关注的项目,应作为监督指导重点对象。对发现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和领域,应加大监督指导的频次和力度。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每年应制定本年度投资项目监督指导计划(以下简称年度监督指导计划)。
各相关处室(单位)于2月底前提出本年度拟开展的监督指导项目,其中省级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比例不低于20%。评估督导处统筹研究,明确监督指导项目、牵头处室、开展时间、监督指导方式、完成时限等,形成年度监督指导计划。年度监督指导计划的调整和增补由各相关处室会同评估督导处按程序审定。
评估督导处统筹推进年度监督指导计划实施。各相关处室(单位)可自行开展投资项目监督指导,也可以委托评估督导处或与评估督导处联合开展,具体在年度监督指导计划中明确。
第二十五条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应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指导计划,其中省级当年下达投资计划且未经省级部门监督检查过的项目比例不低于30%。督促相关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对辖区内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指导,实现市县两级对省级当年下达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监督指导全覆盖。
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每年向省发展改革委(评估督导处)报告一次年度监督指导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就近就便监管的优势,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早解决。每年应当对本地区未销项退库的投资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和督促指导,并将实地检查情况在重大项目库上予以填报。
第二十七条 通过省市县联动三级联动,实现投资项目建设期内监督指导全覆盖。省发展改革委可选取部分领域,采用以督带训的形式,抽调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业务骨干开展跨区域交叉检查。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组织问题会商、经验交流及专项培训,加强系统队伍建设。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对问题整改情况组织开展“回头看”,核查有关单位对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推动问题整改到位,举一反三,完善相关制度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等开展监督指导,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听取项目单位(法人)、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日常监管单位、项目参建单位(包括项目前期咨询、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单位)关于项目情况介绍,访谈相关人员等;
(二)查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书、资金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投资计划下达文件,项目报建相关文件及批复手续,招投标、施工、监理、会计凭证等过程管理文件,竣工验收、决算相关文件等档案资料;
(三)赴项目实地检查,或者通过视频方式查看项目现场,必要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灵活机动检查;
(四)向项目建成后的服务对象、涉及对象等访谈了解项目有关情况等;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投资项目开展监督指导的要点包括:
(一)项目申请材料是否与项目实际情况一致,有关材料和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项目是否符合支持方向。
(二)项目投资计划是否在规定时限内下达,是否存在重复安排,各项前期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三)项目是否按期开工建设,是否存在实施进展缓慢和影响项目后续进展的问题隐患,项目实际建设地点、规模、内容、标准以及建成后主要功能是否与相关批复文件一致,投资规模是否大幅度缩减或者超出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是否按期完工,是否规范履行招投标、政府采购、竣工验收程序。涉及变更事项的,是否及时按程序办理投资计划调整;
(四)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是否足额及时拨付到位,是否落实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等财务管理要求,资金支付和用途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按照建设进度或施工合同约定支付资金,是否存在闲置、转移、侵占、挪用等情况;
(五)项目单位是否通过重大项目库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信息和上传佐证资料;
(六)已竣工投产投用项目功能与用途是否符合预期目标,是否有效发挥投资效益;
(七)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是否全面、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应重点检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履行“三到现场”等日常监管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监督指导发现的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及时向有关单位和市县反馈问题,督促做好问题整改。
第六章 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问题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视情况停止拨付并收回已拨付的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并可自处理之日起1-3年内暂停受理该项目单位(法人)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其中,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有关工作由各相关处室会同评估督导处按程序开展。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擅自调整变更主要建设(采购)内容、规模的;
(六)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重大项目库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包括虚假开竣工,上传虚假报批报建文件、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支付凭证等佐证资料,严重虚报项目进度以及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拨付、支付进度等;
(七)监督指导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监管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且未说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发展改革委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有关工作由各相关处室(单位)会同评估督导处按程序开展。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管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项目存在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应当责令整改,明确整改期限,督促整改落实;情节严重的,约谈单位负责人,视情况予以通报,情节恶劣的抄送(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政府,并可视情况暂停有关市县(部门)出现问题专项的投资申请;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一年内被监督检查或者审计查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投资项目问题较多的;
(二)不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转发下达投资计划,严重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者造成资金大量沉淀、闲置等严重不利影响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于项目单位(法人),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市县两级发展改革部门等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但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认真整改纠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酌情减轻处理或处罚。
第三十六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监督执法信息的共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通过重大项目库登记、共享相关违法违规信息、监管结果信息,并将有关信息计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公示。对存在突出失信问题的项目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七条 各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开展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渎职失职、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要求和其他相关规定,建立完善本市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条 增发国债项目、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监督管理参照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