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商务局 吕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吕商务〔2025〕27号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为充分发挥会展业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推进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执行中出现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办法(试行)》

吕梁市商务局

吕梁市财政局

2025年4月25日


附件

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办法(试行)


为充分发挥会展业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促进全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商务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资环〔2021〕89号)、《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晋商发展〔2024〕46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会展业发展项目支持标准(试行)的通知》(晋财规资环〔202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

市级财政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予以支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促进全市会展业协调发展。

二、支持范围

奖补资金用于服务会展的相关支出,支持在我市举办的、完全由市场化运作的展览、会议项目。奖补资金支持范围是:

引进社会效益明显、影响力强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会展项目;

对我市铝镁、白酒、新材料、农产品等产业经济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促进作用的自办展览活动;

鼓励企业积极创新网上办展,开展线上线下办展的融合发展新模式;

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会展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补资金不予支持:

各类文化科普展,公益性、政策性成就展,人才交流会等非商贸展览活动,以及各类促销会等项目;

组织秩序混乱,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会展项目;

经法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裁(认)定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

办展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支持标准

(一)引进类展览项目

引进类展览项目指在我市引进举办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国际性、全国性、行业性展览项目。国际性展览项目。对引进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1.5万平方米(含)、境外参展商数量达20%(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2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全国性展览项目。对引进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含)、省外参展商数量达50%(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行业性展览项目。对引进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含)、省外参展商数量达30%(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展览项目,按照15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自办类展览项目

自办类展览项目指在我市举办的,展览总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以上,展期2天(含)以上的市内自办展览项目,按照1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每个展览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引进类会议项目

引进类会议项目指在我市举办的,由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办或承办的全国性、行业性会议、年会等活动,对参会人数150人(含)以上,省外参会人数占30%(含)以上,会期1天(含)以上的会议项目给予补助。参会人数达到150人,给予补助2万元/天,参会人数每增加50人补助相应增加1万元/天,单个会议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资金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基本要求

1. 申请奖补资金的单位应为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每个项目只能由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或承办方)一个单位提出补助申请。一个项目有多个单位的,须协商推选一个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推选证明材料;

2. 申请单位依据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信用中国”“信用山西”列入失信名单;

3. 申请单位在会展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企业无涉黑涉恶及重大安全事故问题;

4. 符合会展业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5. 按照有关规定已取得开展相关业务的资格;

6. 拟申报会议、展览补助的,会展举办单位应在会展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总体方案,会展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提交所要求的相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

1. 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正式申请文件;

2. 申报单位的申请报告(含会展资金申请表);

3.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

4. 申请单位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信用信息记录;

5. 申请主体资格证明,由申请项目所有主办、承办方协商一致共同推选一个作为申请单位的证明材料;

6. 引进展览证明材料(申请引进展览项目提供);

7. 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标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主办或承办的有关证明、会议组织实施方案、会议通知、会议日程或会议手册、会场租赁合同及发票复印件、酒店住宿合同及费用实际结算发票复印件、邀请参会人员名录、参会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所属省份或国别、联系电话、境外参会人员提供护照号)、签到表及酒店出具的房间安排和住宿人员名单明细证明材料、五张以上能大致反映活动内容的现场相片(会议项目提供);

9. 项目总体方案、场地租赁合同或协议、租赁发票、实际展位平面图、参展商名录(含工作单位、所属省份或国别、认购摊位编号、认购面积、联系人、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复印件)、展位租赁发票、重要采购商名单(含工作单位、所属省份或者国别、联系人、联系电话)、举办场馆出具的无重大事故无纠纷证明及会刊、宣传广告材料、照片等相关材料(展览项目提供);

10. 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11. 项目总结报告(含项目绩效评估);

1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用于现场审核,审核后退还。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同一项目不能重复或多头申报财政资金支持,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本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三)审核程序

1. 项目初审。按照属地划分原则,由符合奖补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向展会举办地点所属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资料,举办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提交的申请补助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以书面形式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2. 项目评审:市商务局邀请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评审和审核,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提出补助资金计划;

3.市财政局对市商务局提出的补助资金进行复审;

4. 公示:对补助信息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5. 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收到资金后及时通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后,尽快向同级财政提出资金申请,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五、监督管理

1. 奖补资金依法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2. 项目单位要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负责;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严禁随意改变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要做好完整的项目资金相关材料的建档和保存工作,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如有伪造或篡改有关资料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收回奖补资金,并列入企业或个人信用系统黑名单,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 国家工作人员要严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旦发生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纪予以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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