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财政局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吕财教〔2024〕87号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信和科技局(科创办、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激发科技创新积极性,增强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示范引导作用,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吕梁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

吕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更好促进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1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6号)、《<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重点用于执行市级科技计划、高层次人才引进、校地合作以及其他与科技创新能力提升等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对象是: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驻吕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机构。

第四条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纳入单位预算,单独建账、统一管理,对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主要采取立项后事前补助、奖励性后补助等资助方式,逐步加大科研经费后补助支持力度,扩大后补助金项目的适用范围。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方式

第六条资金项目的选择,应遵循“科学引领、创新驱动、遵循规律、支持重点、绩效有限、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项目资金支持方向为《吕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科技计划项目、高层次科技人才专项和校地合作产业科技引导专项,该办法出台之后产生的其他类别科技项目参照此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出台办法。

第八条资助方式包括:

(一)事前资助,即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立项后完成前,获得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资助,按照计划任务书要求使用资金;

(二)奖励性补助,即项目申报单位已先行投入资金开展工作并取得市级及以上认定,给予财政资金相应补助。

第三章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九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建立市级项目库,加强项目库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和上级科技部门工作安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印发到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经济开发区、驻市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市直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相关要求,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汇总上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报送市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材料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真实性负责。具体承担:资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及社会公示等工作。

第十三条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附县(市、区)及市直单位项目申请报告、审查意见、公示情况、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资金预算审批下达

第十四条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管理,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编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科技部门发布目录清单、申报指南应与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做好衔接。

第十五条市级科技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资金分配计划,并经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市科技主管部门应将审议通过的资金分配计划,经市政府审签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

第十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审核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项目安排和使用计划由市科技部门下达,各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年度未安排项目的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适时予以统筹收回。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九条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金包括项目经费和科技项目管理费。项目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二十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相关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培训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资料费、数据或样本采集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印刷出版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办公费、车辆使用费、会议会务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国内协作费等费用。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本单位同类在职人员薪酬水平自主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二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用于补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一般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10%,对生物医药与大健康项目、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等智力密集型的项目,间接经费比例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资助总额的30%。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部门在科研项目经费总额预算中可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于组织科技计划和开展管理工作所产生的的费用。具体包括:项目信息建设费、评审评估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项目管理培训费以及与项目管理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承担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争取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第二十六条结余资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科研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科研项目验收结果为“结题”的,及时将结余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

(三)经整改验收结论仍为不通过的项目,除项目承担单位退回结余资金、提交退款凭证外,市科技部门追缴前期已使用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科研项目因故终止执行的,应根据财务审计结果,及时将结余资金及用于项目科研活动之外的财政资金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

(五)按照有关规定被撤销的项目,应及时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全部收回,并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七条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财政资金;

(三)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五)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科技研发资金;

(七)虚假承诺自筹资金;

(八)将专家咨询费发放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等;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算,提出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政府资金支持额度50万元以上的,需要第三方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条市科技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期末同步开展项目验收评审和预算执行情况评审,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将绩效评价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和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市科技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科技部门、财政部门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对项目资金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意见或采取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七条有关情形的,科技部门、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性限制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申报财政资助项目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执行中,如遇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并适时修改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吕梁市级科技研发及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吕财教〔2020〕19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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