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寿阳县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寿阳县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西省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1号)、《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相关资金使用全链条管理的通知》(农办计财〔2024〕21号)、《农业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的原则进行管理,重点用于产业园现代化规模化种养、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智慧农业建设、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突出奖补资金的公共属性,重点支持具有较强公益性、对主导产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对农民带动能力强的环节和领域,广泛引导和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提高产业发展的内在活力和竞争力。

第四条  奖补资金不得“撒胡椒面”,不得搞平均分配;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农村公路,不得建设玻璃幕墙、大屏幕等;不得用于一般性支出、列支管理费和项目咨询、论证评审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大量购买一次性生产资料、建设旅游项目设施;不得用于“三保”和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同时,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高标准农田、农机购置补贴、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普惠专项支持内容。对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一经发现,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资金支持,并予以通报。

第五条  组建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简称“产业园管委会”),负责产业园具体建设工作的落实,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县财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做好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做好绩效管理工作。项目建设主体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管理、资金管理和生产运营负总责。

第二章  奖补资金扶持范围和补助方式

第六条  奖补资金支持的区域为寿阳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区域,涵盖平头镇、南燕竹镇、西洛镇、朝阳镇、景尚乡等5个乡镇85个行政村。

第七条  奖补资金扶持项目建设内容为2025年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即《山西省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建设方案》和《山西省寿阳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中央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中的实施项目建设内容,同一项目建设内容不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  奖补资金支持方式包括“直接补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按进度拨款”等方式。对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专项支持内容的项目。

(一)对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承担的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0%。

(二)对乡镇人民政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承担的项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直接补助、政府购买服务、按进度拨款”等方式,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的80%,联农带农强的公益性项目可实行财政全额支持;

(三)对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产业园平台公司承担实施的公益性质项目,可实行财政全额支持,按项目实施进度给予分期拨款,补助资金余款(不低于财政全额支持补助资金的20%),在项目实施完成并经财务审计和项目验收后给予拨付;

(四)对承担品牌推广的项目,实行“先建后补”,即项目活动结束后,实施单位提供相关财务票据并经审核后按照奖补标准给予拨付资金;

(五)对新型农民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方面涉及的企业、联合体等实施主体,采用“先建后补”,即项目实施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按照补助标准给予拨付资金。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项目实施管理流程:

(一)项目征集与申报。建立产业园项目申报制度,产业园规划范围内符合申请条件的经营主体、集体组织或相关单位向县农业农村局(或产业园管委会)提出项目申请,县农业农村局(或产业园管委会)收集、整理,初审后,将项目初审结果报送至产业园管委会汇总。

(二)项目评审。县农业农村局采取书面审查和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评审,经县农业农村局集体审议后,提交产业园管委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列入产业园中央奖补资金支持项目清单。

(三)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审批+监管”无缝衔接,形成项目工程审管联动,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操作透明。

(四)项目变更。项目实施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变更或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规定程序向县农业农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产业园管委会研究同意批复后实施。

(五)项目督导。围绕项目建设,建立产业园建设工作机制,适时召开项目建设调度会,掌握动态,加强指导,优化服务,确保项目建设按时保量保质推进。

(六)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产业园管理单位按照有关程序和实施方案,成立专家验收组组织验收审核,确保项目执行效果和示范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  奖补资金拨付。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奖补资金在上级资金下达后,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参照省市关于中央资金拨付的相关规定,根据项目进度情况进行拨付。县财政局要根据实施单位提供的验收报告和相关验收资料,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补助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进行账务处理,自觉接受国家及山西省、晋中市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奖补资金扶持项目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对扶持项目实施跟踪问效。

第十二条  项目主体要严格执行相关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禁“白条”入账和现金支付。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截留、挪用、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管理。各项目实施主体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需明确绩效目标并严格执行。实施主体于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自评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项目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  项目所有支出,都需提供合法票据、合同和转账单,以及对应项目实施前中后的照片、录像等作为佐证材料。

第十六条  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对产业园各个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采取书面考核和现场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综合考核,并对有关建设和考核情况汇总上报。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绩效自评。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的重点是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十八条  积极采取引入第三方中介机构等方式,开展中央奖补资金绩效评价,从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分配、下达、拨付,项目实施等资金和项目管理以及产出和效益等方面进行全过程分析评价,对照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应的有针对性、可行性的评价建议,包括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建议和对专项预算安排的建议,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产业园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到通过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末期绩效评估验收为止。


抄送: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委、政府分管领导。

寿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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