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关于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农业农村局,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

为引导我市创业载体向精细化、专业化、特色化方向发展,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载体的创业服务内容和能力,逐步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创业服务支持体系,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人社部发〔2025〕5 号)、省人社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创业载体建设提升创业服务能力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5〕30 号)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创业载体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业载体类别

(一)市级创业载体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选认定,每年根据得分排名择优确定,每年复查一次。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旨在培育和孵化新的创业实体,帮扶更多劳动者成功创业;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建设旨在通过帮扶初创企业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吸纳更多劳动者实现就业。

(二)专项创业载体

1.大学生创业园区:以毕业学年和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为服务对象,帮扶大学生通过成功创业实现自主就业及吸纳就业。复查情况由相关局和各县(市、区)确定。

2.返乡创业载体:分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两类,用来吸引拥有一定经营经验和创业资金的返乡农民工回乡创业,以及拥有一定科技成果的科技人员、大学生入乡创业,带动当地农村劳动力增收致富。复查情况由相关局和各县(市、区)确定。

(三)创新创业载体

鼓励市、各县(市、区)结合实际,参考兄弟省、市先进经验,尝试开展“创业街区”、“创业小镇”等创业载体建设。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各县(市、区)至少认定一家大学生创业园区或返乡创业园。

二、认定标准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能为入驻创业实体免费或者廉价提供创业场地;

(2)创业孵化基地主要用于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创业孵化条件和创业孵化服务能力。可为创业实体和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融资贷款等配套服务;

(3)已被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或和市直局共建),且稳定运营一年以上;

(4)入驻实体数量在30户以上,周期内(一般为一年)孵化成功率不低于4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实体10户以上(孵化成功实体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纳税证明、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实体数量占新入驻实体数量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含共享办公空间)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实体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5)符合当地产业特色,在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的。

2.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1)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行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自有、租赁或协议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2)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可为创业实体和预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融资贷款、落实政策等配套服务;

(3)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基础配套设施;

(4)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跟踪扶持、专题讲座、互动交流等创业服务;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6)入园创业实体5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320人以上,且已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园区(或和市直局共建),稳定运营一年以上的。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7)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10户以上企业,且新增实体入驻时工商注册不满三年(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提供纳税证明;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鼓励创业载体向“基地+园区”模式发展,为不同阶段的创业者提供全方位服务。鼓励大学生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载体申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二)大学生创业园区

大学生创业园区应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户数15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具体条件由相关市直局或所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推荐部门联合确认。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度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

    (三)返乡创业载体

符合“入驻返乡入乡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返乡入乡创业户数15户以上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经所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载体,可确定为返乡入乡创业孵化基地或返乡入乡创业园区,具体标准由相关市直局或所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推荐部门联合确定。县域以下创业均属返乡入乡创业范畴。

    三、补助标准及权限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由推荐单位负责监督管理;首年认定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各两家,以后每年认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各一家。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补助标准:认定首年给予20万元建设补助,每年复查一次,复查达到市级载体条件,按周期实际新入驻户数给予每户2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复查不合格不给予补贴,退出市级创业载体。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复查后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拨付载体。

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创业活动等补助由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查,按规定拨付。载体不可同时重复享受市级省级相关补助资金。

(二)大学生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载体

大学生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载体由推荐单位或认定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根据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返乡入乡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总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各县(市、区)认定的创业载体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领。市教育局认定的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区由市教育局审核后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返乡入乡创业载体由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一次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复查后拨付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拨付至相关部门。

大学生创业园区和返乡创业载体,每年复查一次,复查达到认定条件,按周期实际新入驻户数给予每户5000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复查不合格不给予补贴,退出市级载体。

四、强制退出机制

(一)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已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未按要求申请复查或复查未通过的;

(三)对孵化效果欠佳、服务能力不足、工作配合度和创业实体满意度不高或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未能及时整改的;

(四)违法经营或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各县(市、区)制定的其他撤销资格条件。

五、工作要求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打造的创业示范载体。各县(市、区)、各市直局、综改区人力资源部按照“谁推荐、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确保创业服务合规有序开展、数据真实有效、评审标准不降低、示范引领作用不打折扣。

(二)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综改示范区人力资源部要高度重视创业载体建设和创业服务能力提升,把该项业务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主动为创业载体办理创业培训、创业实训(创业见习)等相关资质,并按要求纳入定点机构范围。要指导创业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活动,并按规定落实创业活动补助。要牵头组织和协调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做好所属创业载体的认定、指导、服务、监管和相关政策落实工作。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发劳动者的创业热情,营造更适合创业的良好环境。

(三)各类创业载体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服务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开发实训见习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业创新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创业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六、本通知发布之后,《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载体建设工作的通知》(并人社发〔2020〕44号)文件停止执行,按此文件执行。本文件有效期3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太原市财政局 

太原市教育局 

太原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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