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尊敬的合作社理事长: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规定,农民合作社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进行年度报告公示。为及时做好年度报告公示工作,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报送主体。凡2022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2022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报送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三、年度报告报送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网址: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登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s://scjgj.shanxi.gov.cn/),通过首页的“办事指南--年报信息填报”模块报送;关注山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服务--微信年报”模块报送。

2.登录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gj.yq.gov.cn/),通过首页飘窗“年报信息填报”进行报送。

3.关注“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众号,通过 “网上服务--网上年报”模块报送。  

以上三种方式均为线上报送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主选择一种合适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报告内容的更正。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的内容同时公示。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年度报告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更正其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与合作社无法取得联系的,在重新取得联系后,可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给予的配合和大力支持。



阳泉市农业农村局   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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