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扩大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提升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人民群众托育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支持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发改价格〔2024〕1477号)有关规定,现就完善普惠托育服务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范围

本通知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政府支持,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具体包括各类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接受场地费用减免、建设运营补贴等政府支持的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由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发布并定期更新。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班按规定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二、分类制定收费管理方式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其中,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在家长自愿前提下,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床上用品费和手工耗材费。

(一)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坚持非营利性原则。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托育服务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伙食费由托育服务机构依据经营成本合理确定,床上用品费和手工耗材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二)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参照公办托育服务机构基本服务费管理方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公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参照我省现行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基本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各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服务费收费标准,伙食费由幼儿园依据经营成本合理确定,床上用品费和手工耗材费按照实际支出情况收取。

其他类型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托育服务机构自主决定。

三、明确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各地制定政府指导价,要履行成本调查等程序,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无偿捐赠等后的服务成本为依据,综合考虑当地收入水平、市场供求状况、机构性质、服务类型等因素,合理确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浮幅度不超过20%,下浮不限。保育费标准可区分不同班型制定。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已公布托育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的,可根据服务机构等级和成本情况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四、规范收费行为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完整准确记录收费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取基本服务费可按小时、半日、全日或月计算,按日或月收取;伙食费按日计算,按日或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发布虚假招生内容或不履行招生承诺(协议)导致婴幼儿退园退托的,退还收取的全部费用。

五、建立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要推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目录清单,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建有门户网站的,要同时在网站公示。目录清单应包含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收费依据等。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未按规定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各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目录清单在统一平台进行集中公示并及时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收费政策评估优化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托育服务价格监测,及时了解行业动态。强化收费政策评估,通过自行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收费管理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优化相关政策。评估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应将本市收费政策评估调整情况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七、强化组织实施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工作,认真落实上述政策要求,将完善收费政策与扩大服务供给、提升服务质量有机结合,积极加大支持力度,完善托育服务成本分担机制,严格落实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等相关规定。设区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公办、社会办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标准,市、县卫生健康部门按标准组织认定,严格监督管理。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资质进行评估审核,加强日常管理,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和业务指导工作。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卫生健康、教育、财政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具体政策;在出台政策时,要同步加强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推动政策平稳实施;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教育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5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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